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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自首认定规则的突破与调适——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为中心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兼具激励行为人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价值。《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准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