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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ctober 2026

私募“吹哨人”迎来执法落地——基于三起证监会公示奖励案件的实务观察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证监会首次批量公示私募基金吹哨人奖励案件,标志着私募领域举报人保护制度从顶层设计走向执法落地。本文以三起典型挪用基金财产案为样本
China Corporate/Commercial Law

2026年9月18日,证监会公示17起拟给予奖励的吹哨人案件,其中3起为私募机构“违反私募法规案”——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监管局〔2025〕40号)、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监管局〔2025〕14号)、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监管局〔2025〕2号)。这是《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5〕23号,下文简称《奖励规定》)实施后,私募基金案件首次批量公示,标志着私募基金领域吹哨人制度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下文简称“国办54号文”)的顶层设计走向执法落地。本文以三案为样本,结合国办54号文、《奖励规定》梳理私募吹哨人制度规则,分析该制度对私募争议解决、行业合规发展带来的实务影响,为投资者、管理人等行业主体提供参考。

01.三起案件:私募领域“挪用”的三个典型切面

(一)利得资本案:全链条违法与实控人重罚

山东监管局〔2025〕40号行政处罚认定四项事实:①挪用基金财产——将“利得盈1号”所募资金转入实控人李兴春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最终兑付关联方非标债务融资产品;②资金池——以基金财产兑付本息,收益与底层资产脱钩,滚动发行、分离定价、期限错配;③承诺收益——按年化3.9%—5.9%“业绩比较基准”宣传并实际兑付;④信息披露缺失,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重大关联交易、基金净值等未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处罚结果: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310万元;李兴春被警告、罚款93万元并予以10年市场禁入。此前山东监管局还曾就12项违规对其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违规覆盖募集、适当性、财产保管、信息披露全业务链条。

(二)宜华系案:控股股东挪用与管理人“放任”

广东监管局〔2025〕14号行政处罚认定: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集团资金紧张,将“宜华壹期”(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邦德文化的股权回购款3145万元挪为己用,用于集团业务费、人员工资、餐费等日常经营;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明知挪用行为发生,却未能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四期定期报告对回购款收取情况作出虚假记载,直至2024年半年报方才更正。

处罚结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55万元;时任总裁、总经理均被警告,分别罚款18万元、17万元。

本案裁判要点:①挪用主体为管理人的控股股东,“集团资金紧张”不构成违法免责事由;②管理人“明知而放任”,与直接挪用行为同等具备可罚性;③事后更正信息披露记录,不能免除此前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三)华迪投资案:收益型挪用与新旧法衔接

广东监管局〔2025〕2号行政处罚认定: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江凯源”(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所获利息、逾期违约金、业绩补偿款合计约470.56万元挪作他用,后续划回约471.82万元;同时存在未按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问题。本案经听证程序后维持处罚决定: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05万元,时任董事长被警告并罚款33万元。

两点启示:其一,当事人抗辩案涉行为发生于2018-2023年,应当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文简称《私募暂行办法》),而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下文简称《私募条例》);监管机关认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至新法施行阶段,适用《私募条例》并无不当,新旧法律衔接判断核心为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其二,即便行为人已经全额归还挪用本金及孳息,归还事实仅影响损失金额计算,不改变挪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评价。

(四)三案共性总结

第一,三案核心违法均为基金财产挪用,但行为各不相同:划转资金为关联方偿债(利得资本案)、挪用股权回购款垫付集团运营开支(宜华系案)、挪用基金投资衍生收益(华迪投资案);基金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业绩补偿款均属于禁止挪用的基金财产范畴。

第二,机构与责任人员双罚制常态化,法律责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本案中出现10年市场禁入的严厉个人惩戒。

第三,三案罚没款金额均达到《奖励规定》100万元起奖门槛;按照3%基础奖励比例测算,普通情形下奖励额度有限,制度激励重心偏向“内部知情人员”以及“全国重大影响”两类情形,单案奖励上限可达100万元。

第四,三案均为行政处罚办结之后才进入吹哨人拟奖励公示,完整体现“线索提供—行政查处—处罚公示—奖励兑付”,预示内部知情人举报在私募基金执法线索来源当中的权重值得行业高度关注。

02.规则梳理:私募领域吹哨人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国办54号文:私募吹哨人制度顶层设计

国办54号文在第三条“全面加强监管”部分明确要“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

该条款制度定位:

1. 适用对象覆盖私募基金全业务链条,不限于上市公司;线索来源既可以是机构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投资者、第三方中介人员;

2. 两大核心抓手:举报通道建设、举报人信息保密保护,消除知情人举报的现实顾虑;

3. 联动机制:地方监管部门发现重大私募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网格化排查机制,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处置。

国办54号文将吹哨人制度定位风险预警工具,重点规制违规募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虚假信息披露、涉嫌非法集资等高频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同样也是私募民事纠纷高发诱因。利得资本案资金池及关联利益输送、宜华系案集团挪用基金财产,均属于国办54号文重点规制对象;三案进入拟奖励公示,是该文件“从严打击”监管导向在执法层面的落地体现。

(二)《奖励规定》实操要点

2025年12月30日,证监会在修订旧版举报奖励规则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出台《奖励规定》,核心制度内容如下:

1. 主体界定。“吹哨人”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证据,主动向证监会提供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内部知情人员”指违法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或者事件参与人;依法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除外——合规、稽核、托管机构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提交线索,属于履职行为,不属于可获得奖励的吹哨举报。

2. 奖励条件。须同时满足全部要件:可以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后续可补充实名申领奖励);线索指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有效且查证属实;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生效有罪判决;案件罚没款达到100万元以上。

3. 奖励标准。每案按照罚没款3%计算奖励(旧规则为1%);普通重大违法线索奖励上限50万元;属于全国重大影响、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的,奖励上限100万元;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案件实际收缴罚没款,实行一案一奖。多人分别提供同一线索,按照线索贡献度分配奖励。

4. 不予奖励负面清单。存在八类情形不予奖励:冒名举报或者未补充实名;线索已经被监管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相关事实已经媒体公开报道;吹哨人为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线索来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主动撤回线索或者放弃奖励;妨碍案件调查;其他法定情形。两项例外规则:案件已被监管掌握或者媒体公开报道,举报人提供全新关键证据的,仍可获得奖励;属于违法行为次要、辅助参与人员,并非当然排除奖励资格。

5. 办理程序。奖励采取批量实施模式:监管结合案件数量、金额测算以及部门预算分批启动,对外公布拟奖励名单,设置3个月登记确认期;待罚没款入库且可以覆盖奖励金额后启动奖金发放。吹哨人主动交代本人参与的违法事实,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

6. 保护与问责机制。吹哨人身份信息采取匿名管理,调取信息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通过暴力、胁迫、诽谤、泄露隐私实施打击报复,禁止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阻碍内部知情人提交线索;经营机构实施打击报复的,直接认定公司治理、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合规风控、督察稽核人员参与打击报复的予以从重处理;线索处置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

03.“吹哨人”机制对争议解决的启示

吹哨人制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私募纠纷“投资者取证难”的现实困难,对于投资者维权、管理人抗辩、律师办案策略均带来重要影响。

(一)维权策略:行政查处与民事追责的联动路径趋于成熟

私募争议办案长期存在现实痛点:底层资金流水、内部会议纪要、关联交易协议等核心证据由管理人实际控制,投资者难以自行调取取得。吹哨人向监管机关提交线索后,监管启动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在民事案件中具备较高证明效力,可以用于证明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减轻投资者初步举证负担。

实务操作提示

1.投资者可以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后同步向监管提交线索;但不能将维权全部寄希望于行政程序,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财产保全应当独立推进。

2.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寻找知情人在合法框架下通过证监会官方渠道提交线索;严禁非法获取、泄露机构涉密文件;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即便内容客观真实,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证据被排除的法律风险。

(二)行民联动:行政处罚与民事过错认定的边界

应当理性看待行政处罚在民事诉讼当中的作用:行政处罚认定管理人违反监管规则,可以初步证明管理人存在行政违法,但人民法院仍需独立审查案涉违规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损失后果,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等于民事案件必然获得全额胜诉。

结合国办54号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下文简称《信披办法》)新规,司法实践中将出现更多“先行政调查、后民事索赔”的批量案件。管理人即便在行政调查阶段拒绝提交完整材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需要就信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已经适当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三)风险传导:内部线索外泄引发管理人连锁风险

内部员工、离职人员提交吹哨线索,会触发监管立案调查;监管立案之后,往往引发连锁法律后果:投资者集体投诉、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托管机构启动复核核查,甚至暴露刑事法律风险。

管理人合规建设不能仅聚焦对外报送材料,内部风控、流程留痕、员工管理同样属于重要风险防线。

(四)程序协同:吹哨线索推动行、民、刑衔接

国办54号文明确行刑衔接制度导向。大量私募基金侵占挪用、非法集资线索经由吹哨人提交监管机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监管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律师处理爆雷基金案件,需要统筹评估举报、行政调查、刑事报案、民事仲裁、强制执行各类程序之间的协同策略。

(五)证据规则:类似“吹哨”来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代理案件过程中,即便取得内部人员提供的案件材料,必须审慎评估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当中应当优先推动监管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通过行政调查固定证据材料后,再运用于民事案件。

04.“吹哨人”机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吹哨人制度并非孤立的举报奖励规则,是国办54号文构建的“行政监管为主、自律为辅、社会监督补充”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推进、涉私募基金犯罪相关司法文件、强制托管等配套规则落地,吹哨人机制的制度衔接空间将进一步拓展;“依法负有报告义务的人除外”这一条款适用边界(托管、代销、外包机构人员定位),未来会随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也将重塑私募基金行业合规逻辑。

(一)风险发现端口前移,执法逻辑转向线索驱动

拟奖励名单常态化公示,标志吹哨人机制正式常态化运行,“罚没款入库后启动奖励、一案一奖”模式,使案件查处与激励机制形成闭环。叠加匿名保护、内部知情人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池、关联利益输送、违规收益承诺等外部主体难以取证的隐蔽违法行为,暴露概率将显著提升。

过往私募基金风险大多在产品逾期、实质爆雷之后才集中暴露。吹哨人制度将风险发现窗口前置,内部知情人可以在风险尚未完全爆发阶段提交线索,监管得以提前介入核查,对侵占挪用、利益输送行为早识别、早处置,避免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管理人而言,内部违规行为被揭发概率提升,将倒逼机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行业出清加速,合规溢价与信任重建同步推进

在国办54号文“扶优限劣、提质增效”制度框架之下,吹哨人机制加速行业存量风险出清;年内已有数百家私募基金完成注销,同期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财产垫付运营费+托管缺陷”三连警示函的监管案例也表明,监管对于行业标杆机构同样不会放宽执法尺度。短期来看,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搭建资金池等问题的管理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公示曝光—投资者索赔”的连锁压力;长期维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强化,有利于耐心资本回流至合规经营管理人,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进一步促使行业主体强化合规经营。

(三)投资者举证能力补强,保护格局进一步完善

私募基金行业核心痛点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穿透掌握底层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吹哨人制度与《信披办法》规定的穿透披露义务、国办54号文风险监测平台形成制度组合:监管平台归集行业数据,法定信息披露规则强制管理人披露底层资产,吹哨人提供内部线索,多重机制共同缓解投资者信息弱势地位。

同时需要提示投资者:吹哨人制度属于补充救济手段,不能替代投资者投前审慎尽调,也不能替代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程序。投资者仍应当做好投前风险识别,不可将维权全部寄希望于举报奖励制度。

(四)合规压力向内延伸,管理人内部治理需求升级

过往管理人合规建设,更多聚焦对外备案、募集销售、对外信息披露等面向监管、投资者的工作。吹哨人制度落地实施后,内部风控、投资决策留痕、关联交易审批、财务资金管理、员工管理的合规权重显著提高。内部不合规操作,除被监管现场检查发现之外,还存在被内部人员举报的风险。管理人的内部治理逻辑或将从“沉默共谋”逐步转向“自我保护性举报”。反报复条款、个人追责规则与合规风控人员从重处罚规定三者叠加,将重塑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权衡:执行违法指令的个人法律风险显著上升,而举报可获得的收益与保护同步增强,两者形成反向驱动,促使内部人在“服从指令”与“主动举报”之间重新作出理性选择。

管理人需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1. 完善全套内控文件,投资决策、关联交易、资金划转全流程书面留痕;禁止实控人、高管越过内控流程直接干预基金财产运作。重大资金划转、关联交易落实多岗位留痕与交叉复核,规避“单人经手、全程封闭”业务模式。

2. 规范员工离职全流程管理,妥善化解劳动争议,降低劳资矛盾引发恶意举报风险;区分善意举报与恶意诬告,留存对应应对处置渠道。

3. 将吹哨人相关风险纳入内部合规培训,建立内部合规反馈渠道,鼓励内部问题内部闭环化解,避免内部矛盾直接转化为向监管机关提交的外部举报。发生违规后的整改、更正披露应当及时开展;迟来的更正披露不能豁免已经发生的虚假记载责任,但主动、完整、及时更正,或有助于在行政、司法程序当中减轻处罚及责任。

同时,客观看待制度边界:吹哨奖励规则设置不予奖励负面清单,监管机关会对线索真实性进行甄别,防范恶意诬告消耗监管资源。

(五)看门人责任凸显,中介机构监督角色凸显

国办54号文明确要求压实托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监督制约责任。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同样可以成为吹哨人。中介机构履职过程中发现管理人重大违法线索,除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之外,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作为知情人提交吹哨线索。未来中介机构除自身执业风险之外,还需要承担风险线索识别、上报的监督角色。

结语

证监会本次三起私募基金拟奖励案件公示,标志着国办54号文规定的吹哨人顶层设计真正落地到执法实践。吹哨人制度本质,是利用内部知情信息优势,弥补外部监管与投资者信息短板,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监管格局。

三起涉私募奖励案件的公示,形式上属于奖励程序的最后一环,实质上宣告私募基金监管正式进入“线索驱动”时代。对管理人,最优应对是让吹哨人“无事可吹”——依靠资金流向透明、业务留痕完整、及时开展整改,压缩重大违法线索生存空间;对投资者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吹哨奖励公示共同构成证明行政违法的证据材料,证据组织、维权窗口均应当提前规划。多重监督机制协同之下,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竞争的下半场已经开启。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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