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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une 2026

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七个重大变化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2026年最新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自2019年首次发布以来的全面修订。新指导意见在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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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下称“新《指导意见》”)。自2019年两高三部首次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旧《指导意见》”)以来,旧《指导意见》一直是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新《指导意见》在六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更加体系化、用词更加规范化、内容更加实用化,回应了实践痛点、强化了权利保障、防范了制度风险,体现了制度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型的深层逻辑。

通过对比新旧《指导意见》,金诚同达律师总结了以下重大变化:

1. 原则性规定更加提纲挈领。

新《指导意见》突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全面准确、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强调证据裁判原则,防止认罪认罚制度滑向“刑期交易”;重申配合制约原则,并配套新增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从一般工作要求上升为独立章节,展现了“廉洁公正司法”的坚决态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全过程监督”的责任定位。其中,第62条关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肯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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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单位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规定。

新《指导意见》新增第6条“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规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认罪认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认罪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并在第30条中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并规定具结书应由诉讼代表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对于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规定,与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遥相呼应,既回应了单位犯罪“双罚制”下单位与责任人员各自的认罚规则,填补了制度空白,又在实际操作层面提供了详实的规定和指导,为单位犯罪案件设置了更加系统化、健全化的法律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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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罪认罚有的放矢,既精细从宽幅度,又明确从严情形,并与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形成制度衔接。

新《指导意见》第三章从考量因素、量刑幅度、量刑情节、特殊罪名、诉讼阶段、共同犯罪等方面,对不同情形下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进行了全方位的细化,实现了从“原则从宽”到“分类施策”的转变,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裁量边界,更加精准地解决了实践痛点。

其中,新《指导意见》第10条分别对以下四种认罪认罚情形进行了“从宽”的理解:第一,对刑期三年以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的,“从宽”应当理解为“可以从简从快办理”;第二,对因民间矛盾引发,并取得谅解、和解,尤其是其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从宽”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第三,对情节恶劣以及惯犯、累犯、职业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从宽”应当理解为“慎重把握”;第四,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黑恶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宽”应当理解为“依法从严惩治,严格把握从宽”。

此外,新《指导意见》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下称“《量刑指导意见》”)形成了制度衔接,打造了标准化的基准刑计算方法。新《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结合《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不具备立功、犯罪未遂等其他量刑情节,基准刑减少程度仍有望最高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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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异议权,以及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首先,新《指导意见》对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进行了大幅的增加、修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法援律师、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3条特别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规定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换辩护人。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一脉相承,彻底否定了占坑式辩护,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新增第3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认罪认罚书具结。该规定继承并延展了禁止占坑式辩护的内涵,从制度层面上明确对占坑式见证认罪认罚进行了否认。

其次,新《指导意见》在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继续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或者程序适用等提出异议。其中,新《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认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最后,新《指导意见》在强调全体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新增加第16条,特别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进行了保障;而且,新《指导意见》第55条还新增了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应当将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该条款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提供了程序保障,防止了司法机关以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权。以上新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彻底、更完善的制度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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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大赔偿损失、退赃退赔情况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关联性。

新《指导意见》延续旧《指导意见》的规定,将赔偿损失、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规定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幅度应当予以酌减。

同时,新《指导意见》第22条“被害方异议的处理”,将原条款中的“诉讼代理人”删去,将不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主体限定为“被害人”(但仍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新增了被害人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线索或材料查证属实的,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此外,新《指导意见》还新增了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不再认罪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该条款再次加大了赔偿损失、退赃退赔情况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关联性,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具体表现个人认罪认罚态度的机会,又有效地筛选和遏制了个别“口头认罚、行为抗拒”而造成犯罪损失难以弥补的情况,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社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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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完善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全阶段的适用程序。

新《指导意见》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上诉阶段、抗诉阶段均进行了大幅的删减和修改,明确了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应如何针对认罪认罚制度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提升了《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

其中,新增的第46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并案和分案的内容,对随意分案处理的庭审乱象进行了纠正。该条规定: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分案标准,对于被作为首要分子、主犯起诉的被告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分案审理后,前案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后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且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法院在后案庭审中仍应当进行示证、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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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人文关怀。

新《指导意见》强调,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关注社会效果。第20条在规定听取被害方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充分考量了被害人作为被侵害方的情感因素;并于第22条重申了被害方提出异议的权利,新增了相对应的处理办法,并要求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指导意见》第42条规定,法院对于拟判处管制、缓刑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其社区矫正执行地;第43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充分重视了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切实提供了高度的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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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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