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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税问题为什么会从“补税罚款”走向刑事案件
笔者接触过很多企业发现大部分企业第一次接触涉税风险时,往往把它理解成“财务问题”或者“税务稽查问题”:少缴了就补,申报错了就改,发票不规范就接受处罚。当然,这样的理解并非完全错误。多数税务问题确实首先表现为行政违法,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公告等处理,但仅停留在这个层面的认知,往往要为这个认知买单。
涉税问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既关系企业经营,又关系国家税款安全和发票管理秩序。一旦行为不再是简单的申报错误,而是具有欺骗、隐瞒、虚构交易、骗取退税、暴力抗拒征税、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等特征,就可能从行政违法进入刑事犯罪的评价范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专门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核心目的就是保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税款安全。
实践中,最典型的风险倒不是企业“不懂税法”,而是“自作聪明”用一套看似完整的材料包装不真实的业务,比如合同是补签的,流水是过桥的,发票是买来的,物流单据无法对应真实货物,付款后又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回流。诚然,这种模式表面上看,企业手里有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似乎形成了“证据闭环”,而且在经济上行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出问题”。在当下严查税务违规的大形势之下,过去看似合规的“闭环”在刑事审查中,很容易被还原为“虚假交易闭环”。
核心判断:涉税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企业有没有发票、有没有合同、有没有走账,而在于交易、资金、货物或服务、纳税申报是否真实一致,行为人是否明知并利用虚假材料逃避税款、骗取税款或者破坏发票管理秩序。
02. 税务瑕疵、税务违法与涉税犯罪不是一回事
虽然笔者主要做涉企刑事风控防控,但客观来说,并不是所有税务问题都是犯罪,这个必须清晰。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发票开具不规范、资料留存不完整、申报口径理解错误、政策适用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只是管理瑕疵,有的构成行政违法,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和追诉标准时,才会进入刑事程序。
为便于理解,笔者把涉税风险理解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是税务瑕疵,例如资料不完整、申报表填报口径有争议、发票备注栏或开具时点不规范。第二层是税务违法,例如虚假申报、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层才是涉税犯罪,例如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伪造或非法出售发票等。
表1 涉税风险的三个层级

如此区分,笔者认为,企业既不必有“所有税务问题都会坐牢”的恐慌心态,也不必有“补点税就没事”的错觉。二者的边界在于税务行为是否具有欺骗、隐瞒、虚构、骗取或抗拒的性质;金额、比例、次数、税款损失或危险是否达到刑事评价程度;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如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则对发票开具、取得、保管、检查以及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其中虚开发票、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取得或存放发票等行为,在构成犯罪时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涉税犯罪主要有哪些类型
狭义的涉税犯罪,主要是《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的罪名。笔者为了便于普通读者理解,不按条文顺序逐字展开,而是按风险功能分成四组:逃避纳税类、抗拒追缴类、骗取退税类、发票犯罪类。
表2 涉税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逃税罪
逃税罪的重点,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刑事标准。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以“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2]
实践中,逃税罪最容易出现在三类场景:第一,收入端不真实,例如私户收款、账外收入、不入账、阴阳合同;第二,成本端不真实,例如买发票冲成本、虚列费用、虚增人工或服务费;第三,申报端不真实,例如明知应申报而不申报,或者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
(二)虚开类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企业涉税刑事案件中高度高发的类型。笔者发现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有合同和流水就不是虚开”,或者“只要有一部分真实业务就一定安全”。这两个判断都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专票,或者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专票,均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通过虚构交易主体为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开具专票,以及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也被纳入虚开认定范围。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形式不规范”等同于虚开专票犯罪。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其他犯罪处理。[2]这说明虚开专票犯罪的判断越来越强调实质:是否围绕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造成税款损失展开。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出口退税本来是国家鼓励出口、避免重复征税的制度安排。但如果行为人通过假报出口、虚构出口业务、使用虚开或非法取得的发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构出口产品品名数量单价、伪造报关运输单据、循环进出口等方式申报退税,就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2024年司法解释》第八条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独立完成,而是可能牵涉外贸公司、货代、报关公司、开票公司、地下钱庄或资金通道。笔者提醒外贸企业和跨境业务主体:不要把出口退税理解成“只要单据齐就能退”,单据背后的真实货物、真实出口、真实收汇、真实采购和真实纳税链条才是刑事风险判断的核心。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容易被忽视。它针对的不是一开始的少缴税,而是已经欠缴应纳税款后,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而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行为。《2024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列举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隐匿财产、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情形。
抗税罪则更好理解,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现实中较少见,但一旦出现聚众抗税、伤害税务执法人员等情节,刑事风险会迅速上升,甚至可能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更重罪名发生关联。
04. 企业最容易踩中的十类风险场景
仅对罪名解释未必便于理解,所以笔者将常见的风险场景代入。对企业而言,更有价值的是识别风险场景,一言以蔽之,哪些日常操作看似“行业惯例”或“税务筹划”,实际上已经接近甚至越过刑事边界。
表3 企业常见涉税刑事风险场景

涉税合规并不是把材料做得更像真的,而是让材料回到真实交易本身。合同、发票、资金、物流、服务成果、验收记录、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之间,应当能够相互解释、相互印证。
05. 老板、财务、业务员、中介,谁可能承担责任
涉税犯罪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很多人以为涉税犯罪只是公司的事,个人最多配合调查;也有人以为只要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没有责任。这些理解都不准确。
在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本身可能被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也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企业涉税案件常常同时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开票人员、中介人员等多个主体。
(一)实际控制人和老板
如果企业通过买票、虚构业务、隐匿收入、假报出口等方式降低税负或骗取退税,实际控制人往往会被重点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决定或授意虚假交易,是否安排资金回流,是否控制账户,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在税务稽查后继续隐匿、转移资产。
(二)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挂名法定代表人、名义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是否明知违法事项、是否在合同签署、账户控制、发票领用、申报审批、资金安排等环节发挥作用。简单地说,“只是挂名”不是自动免责理由,但没有参与、没有明知、没有获利,也应当在事实和证据层面加以区分。
(三)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在涉税案件中处于高风险位置。做账、开票、认证抵扣、纳税申报、资料归档、资金安排等工作都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节点。如果财务人员明知没有真实业务仍开票、入账、申报抵扣,或者参与制作虚假合同、虚假流水、虚假资料,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或共同犯罪参与人。
(四)业务人员和中介
业务人员如果联系空壳公司、介绍虚开发票、安排虚假合同或虚假验收,也可能进入责任链条。税务中介、开票中介、货代、报关、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仍提供帮助,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06. 司法机关通常如何判断
笔者接触的很多企业,一些企业主的认知还是认为“有发票就没事”,但在涉税刑事案件的判断不是“有没有发票”这么简单,当然也不是“税务机关认定异常就必然构罪”。笔者认为可以用“五看”概括司法机关通常关注的核心事实。
1. 看交易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货物、真实服务、真实合同履行、真实交付成果。
2. 看发票是否对应真实业务:开票主体、受票主体、品名、数量、金额、税率、时间是否与实际业务一致。
3. 看资金是否异常: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过桥账户、短时间内多层转账、个人账户分流、关联方空转。
4. 看主观是否明知:行为人是否知道没有真实业务,是否知道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或申请退税。
5. 看税款损失或危险: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具有骗抵税款、骗取退税或逃避征税的现实危险。
需要强调的是,这五个方面并不是彼此孤立的。真实交易可以解释真实资金,真实资金可以印证真实货物或服务,真实履行可以支撑真实开票。相反,如果合同模板高度雷同、发票集中开具、资金当天进出、付款后扣除开票费回流、物流信息缺失、供应商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多个异常叠加时,就会显著提高刑事风险。
因此,刑事案件看的是整体交易链条。企业不能只拿出一张发票解释发票,也不能只拿出一份合同解释合同,而要能够说明为什么发生这笔交易、交易如何履行、价格如何形成、货物或服务如何交付、资金为何如此流转、税务处理为何符合真实业务。
07. 补税、缴纳滞纳金和整改,能不能“挡住刑责”
这可能是大部分人最关心、也最容易误解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简单写成“能”或“不能”。补税、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整改,对案件处理当然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涉税犯罪都可以通过补税一笔勾销。
对逃税罪而言,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实设计了特殊的行政前置与补缴出罪机制。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纳税人实施逃税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知名的范冰冰逃税案中范冰冰就是依据本法而“挡住刑责”)。该条款还规定,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要强调,这一规则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一切个人税务问题靠补税就能万事大吉。第一,它主要针对逃税罪中的特定情形,并不当然适用于虚开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第二,即便在逃税罪中,也要看是否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是否足额补缴、是否缴纳滞纳金、是否履行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五年内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排除情形。第三,补税只能影响刑责评价或量刑,并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虚假交易事实。
对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等案件,补缴税款、挽回损失、有效合规整改仍有意义。《2024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这里强调的是“从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能性,而不是无条件免责。
08. 发现风险以后,企业应当怎样处理
很多企业在税务稽查、协查函、风险提示、公安询问甚至人员被带走后,第一反应是“补材料”。但如果原始业务本身不真实,事后补合同、补验收、补物流、补说明,很可能不但不能降低风险,反而形成新的虚假证据风险。涉税刑事风险处置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先还原事实,不急于编造解释。企业应当梳理真实业务链条,确认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对应、资金是否回流、资料是否完整。
区分行政风险与刑事风险。如果只是申报口径争议,可以通过税务沟通、补充资料、行政救济处理;如果涉及虚开、骗税、资金回流、隐匿收入,则必须同时评估刑事风险。
主动补税整改要留痕。补税、缴纳滞纳金、退回违法所得、解除异常合作、完善内控制度、追责相关人员,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和可核验证据。
统一口径但不能作假。对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说明,应当基于真实材料;企业内部也应避免让员工背口供、销毁资料、伪造证据。
在正式进入稽查、移送、立案或审查起诉阶段后,涉税风险不应只由财务或税务顾问单线处理。税务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企业合规整改、个人责任切割、证据整理和对外说明之间需要统筹,否则容易出现“税务上解释得通,刑事上解释不通”的问题。
09. 日常合规——把风险挡在刑事立案之前
涉税犯罪防控的最好时点,不是在公安经侦或税务上门之后,而是在业务发生之前。相关人员若要把个人责任与税务风险进行切割,笔者认为可以把日常合规落到以下几个具体动作上。
1. 不买票、不卖票、不介绍开票,任何“返点开票”“包票服务”都应被列为红线。
2. 发票必须回到真实交易,合同、发票、资金、物流或服务成果应当能够相互印证。
3. 清理私户收款和账外循环,确需使用个人账户的特殊场景应有制度、审批和完整说明。
4. 对高风险供应商做尽调,重点核查成立时间、经营场所、人员设备、纳税信用、异常名录、开票能力与业务能力是否匹配。
5. 对咨询服务、市场推广、技术服务、劳务外包等“轻资产、高金额、难验收”交易加强成果留痕。
6. 对关联交易保留商业合理性和定价依据,避免用关联方空转成本、利润或资金。
7. 出口退税业务必须保留采购、生产、仓储、物流、报关、收汇、备案单证等完整链条。
8. 财务、业务、法务共同审查高额发票、异常开票、集中开票、跨区域开票、品名金额不匹配等事项。
9. 建立涉税风险内部举报和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停止、补正、补税、整改。
10. 对老板、高管、财务、销售和采购人员做常态化培训,让“税务筹划”和“虚假交易”之间的边界真正被理解。
从企业治理角度看,涉税合规不是财务部门一个人的工作。业务决定交易是否真实,采购决定供应商是否可靠,销售决定收入是否完整,财务决定核算与申报是否准确,法务与内控决定制度是否能够落地。只有把税务合规嵌入业务流程,才能真正降低刑事风险。
过去经济上行期时,中央对与税收的监管力度相较于如今是宽松的。所以一些企业把发票理解为调节利润的工具,把私户收款理解为灵活经营,把买票冲成本理解为降低税负,把出口退税理解为单据游戏,把税务稽查理解为“补点钱就过去”。这种经验在税收征管数字化、发票数据化、行刑衔接强化的环境下已经越来越危险。
诚然,一切企业在规范税收之后,可能面临无法经营或利润大规模降低,所以如何平衡企业经营和税收风险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更为专业且具体的建议。本文想要表达的不只是“不要违法”这句口号,也是一个更具体的经营理念:真实业务产生真实收入,真实成本对应真实支出,真实交易支撑真实发票,真实资料支撑真实申报。税务筹划可以有,但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和合法规则之上;成本控制可以做,但不能靠虚开发票、隐匿收入、虚构出口或转移财产完成。
关键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主要规定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发票类犯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账簿凭证保存、如实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关于发票开具、取得、保管、检查、虚开行政责任及电子发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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