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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y 2026

境外新能源项目购售电协议(PPA)“可融资性”简析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在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中,购售电协议(PPA)的可融资性是确保项目获得长期债务融资的关键。
China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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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框架下,购售电协议(PPA)不仅是确定项目收入的商业合同,更是整个融资结构的法律核心。一份具备“可融资性”(bankability)的PPA,意味着其合同条款能够通过融资银行严苛的尽职调查,确保在项目长达20至30年的全生命周期内,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且足以覆盖债务本息的现金流。本文对PPA“可融资性”的关键要求及其对EPC合同的传导进行简要分析,为企业开展境外新能源项目开发及融资提供参考。

01.境外新能源项目PPA“可融资性”的三大要求

在境外新能源项目中,PPA的可融资性包含三大关键要求,包括“收入现金流确定性”、“项目风险合理分配”与“退出与补偿机制完备性”。简要分析如下:

(一)收入现金流的确定性

债务资本的核心诉求是本金安全与利息偿付的确定性。因此,PPA必须通过一系列条款安排,将项目未来的业务收入转化为稳定的现金流:

1. “照付不议”条款

此为PPA核心条款,其实质在于将电力“消纳风险”从发电方(项目公司)转移至购电方。根据该条款,购电方有义务为合同约定的容量或最低发电量支付电费,无论其是否实际调度、接收或使用该等电力。该条款为项目锁定了最低保障收入,是贷款人进行偿债备付率测算、评估项目在最不利市场条件下偿债能力的依据。缺乏此项条款,项目通常无法获得基于项目现金流的长期债务融资。

2. 电费价格条款

电价公式必须明确、无歧义,并允许财务顾问建立涵盖整个合同期的详细现金流预测模型。主流价格模式包括:(1)固定电价模式:在协议期限内执行固定电价,常见于早期特许权招标项目;(2)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的阶梯电价模式:基础电价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公认通胀指标定期调整,以对冲项目运营成本的长期上涨压力;(3)与电力市场价格挂钩的模式:电价与电力批发市场日前或实时价格挂钩,但同时设定明确的价格上限和下限。

3. 购电方信用风险缓释

购电方的付款能力是项目面临的第一付款来源风险。当购电方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如许多新兴市场的国有电力公司),必须引入外部信用增强措施,以提升PPA的整体信用质量。这些措施通常包括:(1)主权担保或母公司担保:由项目所在国财政部或信用评级更高的母公司出具电费支付担保;(2)银行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由国际一流商业银行开具,金额通常覆盖3至6个月的预期电费支付额。该备证/保函独立于PPA,项目公司可在购电方违约时直接向担保银行索付;(3)偿债准备金账户:从项目现金流中提取部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形成用于缓冲短期支付风险的准备金。

(二)项目风险的合理分配

项目融资的基本原则是将各类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控制、管理或承担该风险的一方。合理的风险分配是获得具有市场竞争力融资成本的关键,不合理的风险转嫁会直接导致风险溢价升高甚至融资失败。典型的风险分配安排包括:

1. 限电风险

因输电网络拥堵、电网安全约束、系统调度机构指令等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限电,其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不应由发电企业承担。可融资的PPA必须包含明确的“视同发电”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此类非因项目公司原因的限电发生时,购电方仍有义务视同该部分电力已输送并支付全额电费。

2. 法律变更风险

鉴于PPA期限长达数十年,其间项目所在国法律可能发生对项目经济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因此,PPA必须包含 “法律变更”条款。该条款需规定:(1)触发条件:明确何种性质的法律变更且对项目造成何种影响时方可触发;(2)后果处理:双方应协商对电价进行调整或通过一次性补偿来弥补项目方因此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收入;若法律变更使继续项目不可行,则应赋予项目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3. 不可抗力风险

PPA需清晰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常区分为“自然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和“政治不可抗力”(如战争、内乱)。标准合同处理机制如下:(1)履行中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免于承担未能履约的违约责任;(2)电费支付: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是否产生购电方付款义务取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类型;(3)终止权利:若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争议解决风险

可融资的PPA通常约定国际公认的仲裁规则(如ICC、LCIA、SIAC)及稳定的中立地(如伦敦、新加坡、日内瓦),并明确排除当地法院的专属管辖。适用法律宜为英国法或纽约法等成熟商法体系,以增强贷款人对合同可执行性的信心。

(三)合同终止情形下的退出和补偿

对贷款人而言,评估项目下行风险的关键,在于分析当PPA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时,其贷款本息能否得到足额、及时的清偿。因此,终止条款及其对应的补偿机制是PPA可融资性的“安全阀”。国际项目融资实践将终止事件划分为三类,并对应不同的补偿原则与计算方法:

1. 因购电方违约而终止

补偿原则为支付的终止金额应使发电项目公司恢复到假设PPA未被终止、得以顺利履行至期满时的财务状态。

补偿总额通常为以下各项之和:(1)未偿还债务的清偿:覆盖所有优先债务的未偿还本金、截至终止日已产生但未支付的利息、以及任何提前还款相关费用;(2)金融对冲合约的解约成本:偿付因提前终止为匹配项目债务而签订的利率互换、汇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合约所产生的解约成本;(3)股权投资的补偿:旨在使股权投资者收回其投入的全部股本金,并获得对其预期回报损失的补偿;(4)第三方合同终止成本:补偿项目公司为终止EPC合同、运行维护合同等而需支付的赔偿金。

2. 因发电方违约而终止

补偿原则为在惩罚违约行为与防止购电方获取“不当得利”之间取得平衡。完全不予补偿,意味着购电方可无偿获得项目资产,显失公平且将破坏该类项目的融资市场;而补偿过高则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国际上主要几种补偿计算模式:(1)债务余额补偿模式:终止补偿金额限于未偿还优先债务总额的一个约定比例;(2)资产账面净值补偿模式:补偿金额基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中相关资产的折旧后账面净值确定;(3)市场价值补偿模式:补偿金额等于该PPA在终止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3. 因长期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

补偿原则为“风险共担”。由于双方对此类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重大事件均无过错,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这体现了合同的合作性与公平性。

补偿计算普遍遵循“债务优先覆盖+有限股本返还”的原则。具体而言,(1)购电方支付的终止补偿应首先确保清偿项目的全部未偿还优先债务及相关金融对冲解约成本,使作为优先债权人的贷款人能够完全退出;(2)对于股权投资者,通常仅能获得其已投入的股本出资额的返还,而无法获得任何预期的投资收益。

02.境外新能源项目PPA“可融资性”要求对EPC合同的传导

在项目融资结构中,PPA所确立的风险分配原则,将通过“背靠背”(Back-to-Back)原则,对下游的EPC合同提出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固定价格、固定工期、性能保证和风险的传递、高担保强度等,主要体现为:

(一)成本与工期确定性

PPA的可融资性核心在于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这直接转化为对EPC合同在造价与进度上的要求。

1. 固定总价

PPA通常采用固定电价或与通胀挂钩的阶梯电价。为匹配此收入结构,融资方要求EPC合同必须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开口”条款(如允许因原材料涨价、汇率波动而调价)会在项目现金流模型中引入不确定性,从而削弱可融资性。相应地,在EPC合同中,承包商需承担几乎全部的设计深化风险、设备材料涨价风险及工程量预估风险,通常仅允许在业主方提出重大变更或发生特定法律变更时调整合同价格。这迫使EPC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包含较高的风险溢价,或通过更精细的成本管控来消化不确定性。

2. 固定工期

PPA中约定的“商业运营日”(COD)是收入开始的起点,延误将触发高额违约金甚至PPA终止。融资方的还本付息计划严格依赖于COD的准时达成。相应地,EPC合同会设定严苛的里程碑节点(如机械竣工、并网调试、临时验收),并将进度款支付与这些节点的实现挂钩。更重要的是,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费率设计通常需足以覆盖PPA项下因延误导致的收入损失及违约金,且设置较高上限,直至达到融资方无法接受的风险阈值。

(二)性能保证的传递

PPA项下购电方的“照付不议”义务建立在项目公司对于电站具备保证发电能力的承诺之上,这要求EPC合同必须提供对等的技术性能担保。

1. 性能保证的严苛化

PPA通常包含对电站发电容量、可用率等的考核。若电站性能不达标,项目公司将面临PPA项下的发电量短缺罚款。相应地,EPC承包商需提供关键性能指标(如光伏项目的PR值、风电项目的功率曲线)的长期保证。若未达标,承包商需支付性能违约金,其金额需经过计算,通常足以覆盖项目公司在PPA项下的损失。在极端情况下(如性能严重不达标导致PPA无法履行),业主拥有拒收电站的权利。

2. 验收标准与COD绑定

PPA定义的“商业运营”条件(如通过电网接入测试、取得相关许可)是项目获得收入的前提。相应地,EPC合同的“竣工”和“临时接收”定义必须与PPA的“商业运营日”条件对齐,甚至以其作为先决条件。EPC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不再局限于“完工”,还需确保所有并网手续、性能测试通过,直至满足PPA要求的所有运营条件。

(三)风险分配的“穿透”与贷款人权利

为缓释项目公司承担的建设期风险,融资方要求EPC合同的风险分配必须与PPA实现“穿透”,并赋予贷款人在建设期介入(step-in)项目、消除风险的权利。

1. “同等救济”条款

在PPA中,项目公司对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延误和成本增加可能享有救济(如工期顺延、成本补偿)。融资方要求项目公司不能承担比PPA更宽泛的风险。相应地,EPC合同中会植入“背靠背”限制条款,即EPC承包商仅有权在项目公司从购电方获得相应救济(如工期延长、费用补偿)的范围内,向项目公司主张同类救济。例如,若PPA不承认某种当地罢工为不可抗力,则EPC合同中也应排除此类事件对承包商的免责。这实质上将EPC承包商置于与项目公司同等的风险暴露位置。

2. 贷款人“介入权”

融资方在PPA项下拥有介入权,以在项目公司违约时接管项目。此权利需在EPC层面得到执行保障,即通过由融资银行、项目公司和EPC承包商签署《直接协议》,融资方获得对EPC合同的直接权利:当项目公司发生违约(如无力支付进度款)时,融资方有权介入并接管EPC合同,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并直接向承包商支付费用;相应地,EPC承包商在业主违约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给予融资方较长的介入期(如90-180天)。这要求EPC承包商在评估项目风险时,必须将融资方的信用和能力纳入考量。

(四)担保结构的强化与金融化

建设期是新能源项目风险最高的阶段,融资方需要确切的资金保障以应对承包商违约。此外,融资方需确保在其行使介入权时,相关担保权益能被有效、无缝地承接,以保障其作为项目最终风险承担者的核心利益。相应地,融资方会要求EPC合同项下的承包商保函满足以下标准:

1. 独立性

保函需采用国际公认的“见索即付”格式,独立于基础EPC合同。这意味着受益人在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下,无需证明承包商违约事实,担保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从而消除了与基础合同相关的争议风险。

2. 可转让性

保函文本必须包含 “可转让条款”,允许项目公司(受益人)在无需经承包商或担保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将保函权益无条件地转让给项目的融资方。这确保贷款人在行使贷款文件项下的权利(如接收担保品、指定接管人)时,能够立即、直接地控制并索付保函。

3. 高信用级别

保函需由国际一流银行(通常为投资级)开具,以匹配贷款人自身的信用风险偏好。EPC合同通常会列明可接受的担保银行信用评级。

4. 高覆盖与长有效期

保函的金额和有效期需满足融资方的压力测试要求,通常足以覆盖在不利情况下的资金敞口。例如,预付款保函金额需完全覆盖已支付的预付款;履约保函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格的10%-20%,需有效至项目最终接收证书签发,其有效期需与贷款人对建设期风险的暴露期匹配。

03.提升境外新能源项目PPA可融资性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对PPA可融资性及其对EPC合同传导的分析,项目投资方在实务操作中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提升项目的可融资性:

1. 风险前置识别,注重前期介入

在项目开发早期,即应引入具备国际项目融资经验的法律和财务顾问,对拟适用的PPA合同文本进行预审,识别出影响PPA可融资性的核心条款障碍(如缺乏“照付不议”条款、终止补偿机制缺失),为后续合同谈判提供明确的优先级和底线,避免在投入大量开发成本后陷入被动。

2. 以融资方视角审视合同结构和内容

始终从贷款人的风险偏好出发审视项目合同条款。谈判的重点不仅包括投资方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也包括构建能让贷款人认为“可融资的”的合同安排。这意味着,有时需要在其他商业条件上做出适当让步,以换取在PPA中体现更确定的现金流保障机制和更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

3. 构建一体化、背靠背的项目合同包

项目的合同(PPA、EPC、O&M等)构成一个上下游衔接、风险传递的整体。在谈判和签署项目合同时,应确保风险分配、关键日期、违约终止、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在PPA与上游合同之间实现“背靠背”衔接。风险的错配或定义的模糊,都可能成为融资关闭的实质性障碍。

4. 主动策划并落实信用增强结构

当购电方信用等级不足时,需构建多层次的信用风险缓释体系。这包括要求购电方提供主权担保、电费支付保函,或设立争议电费账户等直接增信措施。此外,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机构的风险共担,例如引入多边开发银行或出口信用机构提供的政治风险与部分风险担保,以覆盖因政府行为等导致的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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