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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February 2022

关于重复授权的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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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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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 专利权的原则。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申请或 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但是没有给出详细的案例分析。

在专利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需要判定两件申请或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情形。尤其是对于分案申请来说,这种情况尤为普遍,需要判定分案申请和母案申请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在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分析来判定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希望能够为申请人在避免重复授权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01、关于重复授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连接蛋白XX反义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治疗者的XXXXX眼外伤的药物中的用途。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连接蛋白XX反义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治疗者的XXXXX眼外伤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反义化合物以在0.001至100mg/kg患者体重范围内的量给予。

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属于物质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在分案申请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还限定了反义化合物的给药剂量。而反义化合物的给药剂量仅仅是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特征,属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并没有对要求保护的制药用途产生实质的限定作用。因此,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案例二

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连接蛋白XX反义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治疗者的XXXXX眼外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反义化合物包括选自SEQ ID NO: 1-3的核酸碱基序列。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连接蛋白XX反义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治疗者的XXXXX眼外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反义化合物由选自SEQ ID NO: 1-3的核酸碱基序列组成。

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采用"包括"这种开放式表达方式对反义化合物的组成进行了限定,这种开放式表达方式表示反义化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其他组分。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这种封闭式表达方式对反义化合物的组成进行了限定,这种封闭式表达方式表示反义化合物由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组分组成,而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其他组分。因此,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案例三

申请1的权利要求:一种在家庭中使用的使酒精饮料脱醇的设备,包括:第一容器、第二容器、第三容器、用于产生真空的装置以及分馏装置。

申请2的权利要求:一种在商店中使用的使酒精饮料脱醇的设备,包括:第一容器、第二容器、第三容器、用于产生真空的装置以及分馏装置。

申请1和申请2的权利要求均要求保护使酒精饮料脱醇的设备,属于产品权利要求。申请1的权利要求与申请2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使酒精饮料脱醇的设备的使用环境有所不同,即分别为"在家庭中使用"和"在商店中使用"。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并没有导致使酒精饮料脱醇的设备的结构和/或组成发生变化,因此,该使用环境的限定并没有隐含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变化。因此,申请1的权利要求和申请2的权利要求实际上保护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案例四

申请1的权利要求:一种聚酯树脂组合物,包含耐热性聚酯树脂、聚烯烃共聚物和玻璃纤维,其中所述玻璃纤维具有10至50的长径比。

申请2的权利要求:一种聚酯树脂组合物,包含耐热性聚酯树脂、聚烯烃共聚物和玻璃纤维,其中所述玻璃纤维具有15至55的长径比。

申请1和申请2的 权利要求均要求保护一种聚酯树脂组合物,分别涉及一个连续的数值范围,并且这两个连续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在判定重复授权时需要将这两个连续的数值范围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申请1的权利要求和申请2的权利要求涉及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当两项权利要求均涉及连续的数值范围并且数值范围有重叠时,这两项权利要求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总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02、结论

在上面,笔者从包含给药特征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涉及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的权利要求、包含使用环境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以及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这几种情况对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了分析,供申请人在判定重复授权时进行参考,希望申请人能从中略见一斑,从而合理地避免重复授权。然而,关于重复授权判定的情况存在千差万别,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

以上仅是笔者在从业过程中对于 重复授权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如有任何不妥之处,还请各位专家和同仁不吝赐教。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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