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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pril 2026

商美娜,无罪释放!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2025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羁押872天后,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商美娜,被无罪释放!
China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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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羁押872天后,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商美娜,被无罪释放!

01.起诉书指控商美娜的公司是“退保灰产”,利用恶意投诉要挟保险公司退保

本案系一起“退保型”敲诈勒索指控案件。2023年7月,商美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理由为其接受平安人寿投保人委托,代为起草投诉材料,协助投保人向平安人寿提出退保诉求,涉案金额共计54万元,检察机关初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案发期间,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退保灰产”专项整治行动。所谓“退保灰产”,特指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对保险公司实施投诉施压,迫使保险公司违规退保的相关行为。公诉人在针对商美娜的起诉书中,多次沿用“灰产”“恶意投诉”等非法律概念开展指控。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多次使用上述非法律概念,该类概念既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亦不属于法定法律评价范畴,存在明显的引导误导及主观偏见倾向。辩护人针对该问题当庭提出异议,明确要求公诉人不得使用此类带有贬损性的非法律概念开展指控,此后公诉人未再使用相关类似表述。【附“禁止使用贬损词语指控的文章”】

02.笔者在充分论证后,认为商美娜无罪,并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金诚同达合伙人徐秦(笔者)于2025年7月初正式介入本案辩护工作。据家属称,在此之前,商美娜曾先后委托五十余名律师,其中多数律师建议其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因商美娜始终坚持自身无罪,该部分律师均被其解除委托;另有部分律师因商美娜认为其辩护专业能力未达预期,亦被解除委托;此外,有几位律师在会见的十分钟内就被商美娜“骂退”。商美娜对律师要求之高可见一斑。

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及案件事实梳理工作,并于委托后的第三日赶赴沈阳,与本案主审法官、检察官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两位办案人员态度严谨谦和,虽初期沟通中以笔者阐述辩护观点为主,但双方就案件核心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笔者据此快速厘清了本案的实体争议焦点。值得一提的是,两位办案人员曾多次明确表示,非常欢迎辩护人就案件实体问题开展专业研讨。

返回深圳后,笔者完成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审阅工作,初步作出在案证据不足以指控商美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断,具体理由如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系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内容均真实客观,无任何虚增、杜撰情形。公诉人以保险公司未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为由,推定投诉信存在“虚增、杜撰”,该逻辑存在明显错误——投诉信内容是否真实,应以其起草依据是否客观真实为唯一判断标准,与保险公司是否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无任何关联。

围绕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本案11名涉案投保人的全部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录音资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投诉回函等(该部分材料得以完整调取,得益于商美娜长期以来妥善保管客户相关证据的良好习惯)。辩护人连夜对上述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新证据与指控事实的比对分析报告,并于一周内将相关电子数据及书面报告邮寄至本案主审法官及检察官。

经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公诉人仍坚持认为商美娜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明确不同意撤回起诉及变更强制措施;主审法官虽未明确表达其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但表示可对变更商美娜的强制措施事宜予以研究。辩护人随即依法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以本案已收集到新证据、足以证明商美娜无罪为由,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03.变更强制措施被驳回后的辩护低潮期

辩护人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原以为法院面对新证据,理应解除对商美娜的羁押措施,但出乎意料,法院以“仍有羁押必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为由,依法驳回该申请。该结果出现后,笔者曾就自身证据分析意见的严谨性开展反复核查论证,经全面复盘,仍坚定认为商美娜不构成犯罪,相关证据足以支撑无罪辩护观点。

此后,笔者就本案相关情况向相关主管领导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均未获得明确回应,本案辩护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商美娜本人及家属因案件进展缓慢陷入焦虑,笔者亦面临较大的辩护压力,但商美娜始终对辩护人保持充分信任,笔者亦从未动摇对其无罪的判断。

在此期间,笔者反复研究论证,探索通过专业说理推动公诉人撤回起诉的有效路径,半夜执笔记录闪现的新角度也是常有的事。但经笔者多次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后,公诉人仍拒绝撤回起诉,承办法官遂提议尽快依法开庭审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徐秦律师与殷清利律师均表示同意。

04.本案核心争议与近一个月的庭审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投诉举报行为是否等同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行为?——合法权利行使与不法威胁的界定边界

起诉书将“恶意投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受到监管处分”界定为保险公司的恐惧来源,并据此认定商美娜的行为构成“威胁、要挟”。辩护人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投诉举报系投保人及相关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法律层面并无“善意投诉”“恶意投诉”的区分,该类表述亦不属于法定法律评价术语;同时,保险公司所谓的“恐惧”,实质源于其内部业务员的违规展业行为,而非商美娜的合法代理投诉行为,起诉书对恐惧来源的认定存在本末倒置的问题。

争议焦点二: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是否存在“虚增、杜撰”情形?

公诉方主张,因保险公司未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且其内部会议纪要认定涉案投诉不成立,故推定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存在虚增、杜撰情形,已构成“捏造事实”。辩护方明确抗辩:涉案投诉信均严格依据投保人提供的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真实材料起草,无任何虚增事实、杜撰内容的情形,相关证据可充分佐证。

(二)近一个月庭审的核心审理内容

本案庭审审理周期历时近一个月,审理过程主要围绕三部分内容逐步推进:一是程序辩护,辩护人及商美娜本人用三天时间,围绕商美娜与相关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往恩怨、本案属地管辖是否存在错误等问题,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相关意见,并开展庭审发问工作;二是证据辩护,该环节耗时十余日,采用“一证一质”的审理方式,辩护人及商美娜对公诉方、辩护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进行拆解质证,全面厘清每份证据的三性和两力,该环节系本案最终实现无罪裁判的关键基础;三是法庭辩论,该环节历时两日,笔者当庭发表约10万字的辩护意见,商美娜本人发表近三小时的自行辩护意见,殷清利律师亦当庭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各方就案件核心争议充分发表辩论观点。

05.本案无罪的核心因素

本案得以实现无罪裁定,核心在于“坚持无罪辩护”与“辩护专业极致”两大要素的协同作用。

其一,坚持无罪辩护底线。商美娜本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始终坚定认为自身无罪,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立场,即便有多人劝说其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其亦未动摇;公诉人曾希望笔者劝说商美娜认罪认罚,笔者基于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判断,明确予以拒绝,始终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其二,极致践行辩护专业。在法律意见书撰写层面,笔者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理论通说及本案在案证据,从多个角度撰写案件分析意见、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累计字数超过70万字,共计形成50余份书面材料,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新观点、法官关注的案件疑点,均以书面法律意见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在庭审辩护层面,笔者对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据细节烂熟于心,准备掌握每份材料、每份证据的核心内容,这是庭审说理的底气来源。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初期,商美娜在自行辩护过程中存在紧张情绪,说理逻辑不够清晰,但其学习能力较强,能快速适应庭审节奏,熟练掌握辩护说理逻辑,后续自行辩护环节表现规范、观点明确。

笔者始终认为,庭审中要实现案件事实的全面厘清及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必须对每份关键证据进行精细化拆解、专业化分析,唯有如此,才能引起合议庭及公诉人的兴趣,推动“掌权”者能够尊重辩护人,进而真正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若仅进行简单说理,难以引发办案机关对案件争议的重视,亦无法有效推动案件走向公正。

06.本案无罪裁判的深层价值:多方协同守护司法公正

(一)商美娜自身的努力和决心

笔者高度认可商美娜身上体现的两大核心特质:坚定的勇气与较强的学习能力。在被羁押的872天内,商美娜始终坚守自身无罪的立场,保持坚定的斗争精神,并为之不断努力。亨利说:“不自由,毋宁死。”商美娜在本案中展现的状态就是如此。商美娜另外一个能力是学习,自被羁押至依法无罪释放期间,其始终坚持学习敲诈勒索罪相关法律规定、理论知识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其所持有的一本研究敲诈勒索罪理论的相籍和一本刑事诉讼法汇编,因长期翻阅已出现明显“爆浆”,最后商美娜用透明胶加固边角。笔者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接触过众多被羁押当事人,商美娜这种持续学习的态度和毅力是第一次看见,该两大特质为其最终实现无罪释放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当事人家属及相关人员的坚定支持

商美娜的前夫、母亲、员工及合作伙伴,在本案审理全过程中始终给予其坚定支持,从未放弃相关努力。据笔者所见,其前夫几乎每日为本案奔波,负责律师接送、帮商美娜邮寄案件材料、协助相关证据调取等工作,他可以做到让商美娜基本与外面的情况同步,只要有情况,就会立即委托生活律师去会见。其母亲亦全力以赴;本案每次庭审期间,旁听席均有多名其员工、合作伙伴到场,以实际行动给予商美娜支持,难能可贵。

(三)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本案合议庭由陈璐法官、姜鼐法官、邢震法官组成,三位法官均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及强烈的责任担当,系笔者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少见的全体成员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均表现突出的合议庭。庭审审理期间,三位法官始终保持高度的耐心与严谨的态度,认真听取辩护人及各方发表的意见,详细记录案件核心争议,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均能做出专业判断与回应。庭审后期,笔者的辩护工作获得三位法官的认可,其曾多次当庭对笔者的专业辩护表现予以肯定,现在想想也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书记员王子莹也非常有耐心和热心,对商美娜、辩护人也有极高的善意。

(四)辩护人的策略选择和专业极致

本案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始终坚持“战术上重视、战略上严谨”的原则,既不认同任何认定商美娜有罪的观点,亦认真对待公诉方及相关方面提出的每一项主张,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支撑、严谨的说理论证,回应本案全部争议焦点,以极致的履职态度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采取对事不对人的对抗策略。这个案件妥协只能认罪认罚,只有对抗才有机会。但也不能凭情绪对抗,要讲证据和依据。对任何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观点和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都坚决不认可,尽可能的将本案拉回到法律层面的评价体系。“灰产”“恶意投诉”这些词语均反复要求不得使用,笔者在对事上,寸步不离,但笔者尊重公诉人、办案人员本人,不人身攻击,也不强词夺理。

重视调取证据,不拘泥于程序违法。本案也存在程序违法,但实体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所以笔者采取把实体问题放大的策略,以实体问题引起办案人员的兴趣。围绕实体问题,笔者通过调取了50余份证据,并通过整理形成相关证据分析报告。事实证明,这些证据为了商美娜的无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7.结语

商美娜被无罪释放,不只是一个结果,更是一条路径,即在高度标签化的叙事逻辑中,回到刑法的构成要件;在概念化的指控中,回到证据的三性两力;在漫长羁押与压力之下,依然坚持把辩护做成“可验证的专业”。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无罪从来不是凭空而降的“运气”,而是建立在一次次把证据、规则与法理推到极致之后,才可能遇见的“幸运”。

872天的自由被生生剥夺,于商美娜而言,是刻在骨子里的不幸,也是难以言说的沉痛。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872天里,没有谁放弃过她——商美娜自己没有,辩护律师没有,她的家人与朋友也没有。她在暗无天日的羁押里,始终没有偏离“人”该走的轨道。

商美娜又是幸运的,她在第872天重新握住了自由,而不是在十年漫长的煎熬之后。于每一个普通人而言,一场冤案,便是一场灭顶之灾。惟愿天下无冤。

2025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羁押872天后,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商美娜,被无罪释放!

01.起诉书指控商美娜的公司是“退保灰产”,利用恶意投诉要挟保险公司退保

本案系一起“退保型”敲诈勒索指控案件。2023年7月,商美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理由为其接受平安人寿投保人委托,代为起草投诉材料,协助投保人向平安人寿提出退保诉求,涉案金额共计54万元,检察机关初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案发期间,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退保灰产”专项整治行动。所谓“退保灰产”,特指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对保险公司实施投诉施压,迫使保险公司违规退保的相关行为。公诉人在针对商美娜的起诉书中,多次沿用“灰产”“恶意投诉”等非法律概念开展指控。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多次使用上述非法律概念,该类概念既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亦不属于法定法律评价范畴,存在明显的引导误导及主观偏见倾向。辩护人针对该问题当庭提出异议,明确要求公诉人不得使用此类带有贬损性的非法律概念开展指控,此后公诉人未再使用相关类似表述。【附“禁止使用贬损词语指控的文章”】

02.笔者在充分论证后,认为商美娜无罪,并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金诚同达合伙人徐秦(笔者)于2025年7月初正式介入本案辩护工作。据家属称,在此之前,商美娜曾先后委托五十余名律师,其中多数律师建议其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因商美娜始终坚持自身无罪,该部分律师均被其解除委托;另有部分律师因商美娜认为其辩护专业能力未达预期,亦被解除委托;此外,有几位律师在会见的十分钟内就被商美娜“骂退”。商美娜对律师要求之高可见一斑。

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及案件事实梳理工作,并于委托后的第三日赶赴沈阳,与本案主审法官、检察官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两位办案人员态度严谨谦和,虽初期沟通中以笔者阐述辩护观点为主,但双方就案件核心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笔者据此快速厘清了本案的实体争议焦点。值得一提的是,两位办案人员曾多次明确表示,非常欢迎辩护人就案件实体问题开展专业研讨。

返回深圳后,笔者完成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审阅工作,初步作出在案证据不足以指控商美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断,具体理由如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系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内容均真实客观,无任何虚增、杜撰情形。公诉人以保险公司未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投诉不成立为由,推定投诉信存在“虚增、杜撰”,该逻辑存在明显错误——投诉信内容是否真实,应以其起草依据是否客观真实为唯一判断标准,与保险公司是否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无任何关联。

围绕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本案11名涉案投保人的全部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录音资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投诉回函等(该部分材料得以完整调取,得益于商美娜长期以来妥善保管客户相关证据的良好习惯)。辩护人连夜对上述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新证据与指控事实的比对分析报告,并于一周内将相关电子数据及书面报告邮寄至本案主审法官及检察官。

经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公诉人仍坚持认为商美娜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明确不同意撤回起诉及变更强制措施;主审法官虽未明确表达其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但表示可对变更商美娜的强制措施事宜予以研究。辩护人随即依法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以本案已收集到新证据、足以证明商美娜无罪为由,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03.变更强制措施被驳回后的辩护低潮期

辩护人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原以为法院面对新证据,理应解除对商美娜的羁押措施,但出乎意料,法院以“仍有羁押必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为由,依法驳回该申请。该结果出现后,笔者曾就自身证据分析意见的严谨性开展反复核查论证,经全面复盘,仍坚定认为商美娜不构成犯罪,相关证据足以支撑无罪辩护观点。

此后,笔者就本案相关情况向相关主管领导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均未获得明确回应,本案辩护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商美娜本人及家属因案件进展缓慢陷入焦虑,笔者亦面临较大的辩护压力,但商美娜始终对辩护人保持充分信任,笔者亦从未动摇对其无罪的判断。

在此期间,笔者反复研究论证,探索通过专业说理推动公诉人撤回起诉的有效路径,半夜执笔记录闪现的新角度也是常有的事。但经笔者多次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后,公诉人仍拒绝撤回起诉,承办法官遂提议尽快依法开庭审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徐秦律师与殷清利律师均表示同意。

04.本案核心争议与近一个月的庭审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投诉举报行为是否等同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行为?——合法权利行使与不法威胁的界定边界

起诉书将“恶意投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受到监管处分”界定为保险公司的恐惧来源,并据此认定商美娜的行为构成“威胁、要挟”。辩护人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投诉举报系投保人及相关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法律层面并无“善意投诉”“恶意投诉”的区分,该类表述亦不属于法定法律评价术语;同时,保险公司所谓的“恐惧”,实质源于其内部业务员的违规展业行为,而非商美娜的合法代理投诉行为,起诉书对恐惧来源的认定存在本末倒置的问题。

争议焦点二: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是否存在“虚增、杜撰”情形?

公诉方主张,因保险公司未对相关业务员作出处罚,且其内部会议纪要认定涉案投诉不成立,故推定商美娜代为起草的投诉信存在虚增、杜撰情形,已构成“捏造事实”。辩护方明确抗辩:涉案投诉信均严格依据投保人提供的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真实材料起草,无任何虚增事实、杜撰内容的情形,相关证据可充分佐证。

(二)近一个月庭审的核心审理内容

本案庭审审理周期历时近一个月,审理过程主要围绕三部分内容逐步推进:一是程序辩护,辩护人及商美娜本人用三天时间,围绕商美娜与相关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往恩怨、本案属地管辖是否存在错误等问题,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相关意见,并开展庭审发问工作;二是证据辩护,该环节耗时十余日,采用“一证一质”的审理方式,辩护人及商美娜对公诉方、辩护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进行拆解质证,全面厘清每份证据的三性和两力,该环节系本案最终实现无罪裁判的关键基础;三是法庭辩论,该环节历时两日,笔者当庭发表约10万字的辩护意见,商美娜本人发表近三小时的自行辩护意见,殷清利律师亦当庭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各方就案件核心争议充分发表辩论观点。

05.本案无罪的核心因素

本案得以实现无罪裁定,核心在于“坚持无罪辩护”与“辩护专业极致”两大要素的协同作用。

其一,坚持无罪辩护底线。商美娜本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始终坚定认为自身无罪,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立场,即便有多人劝说其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其亦未动摇;公诉人曾希望笔者劝说商美娜认罪认罚,笔者基于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判断,明确予以拒绝,始终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其二,极致践行辩护专业。在法律意见书撰写层面,笔者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理论通说及本案在案证据,从多个角度撰写案件分析意见、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累计字数超过70万字,共计形成50余份书面材料,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新观点、法官关注的案件疑点,均以书面法律意见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在庭审辩护层面,笔者对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据细节烂熟于心,准备掌握每份材料、每份证据的核心内容,这是庭审说理的底气来源。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初期,商美娜在自行辩护过程中存在紧张情绪,说理逻辑不够清晰,但其学习能力较强,能快速适应庭审节奏,熟练掌握辩护说理逻辑,后续自行辩护环节表现规范、观点明确。

笔者始终认为,庭审中要实现案件事实的全面厘清及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必须对每份关键证据进行精细化拆解、专业化分析,唯有如此,才能引起合议庭及公诉人的兴趣,推动“掌权”者能够尊重辩护人,进而真正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若仅进行简单说理,难以引发办案机关对案件争议的重视,亦无法有效推动案件走向公正。

06.本案无罪裁判的深层价值:多方协同守护司法公正

(一)商美娜自身的努力和决心

笔者高度认可商美娜身上体现的两大核心特质:坚定的勇气与较强的学习能力。在被羁押的872天内,商美娜始终坚守自身无罪的立场,保持坚定的斗争精神,并为之不断努力。亨利说:“不自由,毋宁死。”商美娜在本案中展现的状态就是如此。商美娜另外一个能力是学习,自被羁押至依法无罪释放期间,其始终坚持学习敲诈勒索罪相关法律规定、理论知识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其所持有的一本研究敲诈勒索罪理论的相籍和一本刑事诉讼法汇编,因长期翻阅已出现明显“爆浆”,最后商美娜用透明胶加固边角。笔者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接触过众多被羁押当事人,商美娜这种持续学习的态度和毅力是第一次看见,该两大特质为其最终实现无罪释放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当事人家属及相关人员的坚定支持

商美娜的前夫、母亲、员工及合作伙伴,在本案审理全过程中始终给予其坚定支持,从未放弃相关努力。据笔者所见,其前夫几乎每日为本案奔波,负责律师接送、帮商美娜邮寄案件材料、协助相关证据调取等工作,他可以做到让商美娜基本与外面的情况同步,只要有情况,就会立即委托生活律师去会见。其母亲亦全力以赴;本案每次庭审期间,旁听席均有多名其员工、合作伙伴到场,以实际行动给予商美娜支持,难能可贵。

(三)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本案合议庭由陈璐法官、姜鼐法官、邢震法官组成,三位法官均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及强烈的责任担当,系笔者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少见的全体成员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均表现突出的合议庭。庭审审理期间,三位法官始终保持高度的耐心与严谨的态度,认真听取辩护人及各方发表的意见,详细记录案件核心争议,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均能做出专业判断与回应。庭审后期,笔者的辩护工作获得三位法官的认可,其曾多次当庭对笔者的专业辩护表现予以肯定,现在想想也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书记员王子莹也非常有耐心和热心,对商美娜、辩护人也有极高的善意。

(四)辩护人的策略选择和专业极致

本案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始终坚持“战术上重视、战略上严谨”的原则,既不认同任何认定商美娜有罪的观点,亦认真对待公诉方及相关方面提出的每一项主张,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支撑、严谨的说理论证,回应本案全部争议焦点,以极致的履职态度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采取对事不对人的对抗策略。这个案件妥协只能认罪认罚,只有对抗才有机会。但也不能凭情绪对抗,要讲证据和依据。对任何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观点和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都坚决不认可,尽可能的将本案拉回到法律层面的评价体系。“灰产”“恶意投诉”这些词语均反复要求不得使用,笔者在对事上,寸步不离,但笔者尊重公诉人、办案人员本人,不人身攻击,也不强词夺理。

重视调取证据,不拘泥于程序违法。本案也存在程序违法,但实体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所以笔者采取把实体问题放大的策略,以实体问题引起办案人员的兴趣。围绕实体问题,笔者通过调取了50余份证据,并通过整理形成相关证据分析报告。事实证明,这些证据为了商美娜的无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7.结语

商美娜被无罪释放,不只是一个结果,更是一条路径,即在高度标签化的叙事逻辑中,回到刑法的构成要件;在概念化的指控中,回到证据的三性两力;在漫长羁押与压力之下,依然坚持把辩护做成“可验证的专业”。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无罪从来不是凭空而降的“运气”,而是建立在一次次把证据、规则与法理推到极致之后,才可能遇见的“幸运”。

872天的自由被生生剥夺,于商美娜而言,是刻在骨子里的不幸,也是难以言说的沉痛。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872天里,没有谁放弃过她——商美娜自己没有,辩护律师没有,她的家人与朋友也没有。她在暗无天日的羁押里,始终没有偏离“人”该走的轨道。

商美娜又是幸运的,她在第872天重新握住了自由,而不是在十年漫长的煎熬之后。于每一个普通人而言,一场冤案,便是一场灭顶之灾。惟愿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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