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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一则胜诉企财险案件承办思路分享及承保风险防范建议
作者:王雪雷、陈吉鹏
(王雪雷 Xuelei Wang:Partner https://www.anjielaw.com/team/resume.html?id=11)
(The relevant field for the article: Insurance & Reinsurance)
前言
在财产保险理赔争议解决领域,将法律服务前移至理赔阶段,正日益成为管控诉讼风险、实现合规赔付的关键。近年来,安杰世泽持续深化此类服务,通过在理赔环节即提供法律支持,帮助保险公司清晰识别赔案风险、规范理赔流程,从而在源头降低涉诉率。安杰世泽注重在诉前预判争议焦点,并据此开展针对性准备,以最大限度控制败诉风险;在诉讼阶段,则围绕案件核心争议,进行精细化、策略化的应诉部署,全力争取最优诉讼结果。
近期,安杰世泽保险法律服务团队办结一起财产综合险理赔案件,充分体现了上述服务模式的价值。在该案中,服务律师自理赔阶段即介入,全程指导客户完成损失核定、出具拒赔意见,并同步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做好充分预案。最终,凭借扎实的诉前准备与细致的庭上应对,在客户的大力支持下,实现了既定诉讼和理赔目标。
一、案件背景回顾
梳理美国及其他法域仲裁实践,我们可以观察到,围绕"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否适用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存在两条明显且对立的逻辑路径。理解这两种立场的底层法理,对于把握当前司法实践走向及其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投保与承保情况
1、2024年度投保情况
2023年12月底,A电池公司向B财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涵盖建筑物、机器设备及仓储物品,总保险金额为1亿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18日零时起至2025年1月17日二十四时止。
(1)投保单特别约定——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实施了下列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 ① 保险标的中的建筑物经当地消防部门检验,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 ② 保险标的所在场所配备足够且有效的消防设备;
- ③ 拥有足够多接受过消防训练的人员,并能随时参与灭火工作;
- ④ 易燃物,尤其是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放置地点应与明火作业区保持足够的距离;
- ⑤ 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应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投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为800万元。
并且,投保人声明处由A电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保险条款相关约定:
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自燃"。
第四十三条定义:"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2、既往年度投保情况
除保险金额与保险地址外,A电池公司向B财险公司投保的2023年度财产综合险合同,其条款内容与2024年度保险合同基本一致。2023年度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1日零时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
(二)火灾事故及诉讼情况
2024年8月6日,A电池公司厂房因成品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厂房及其内存放的成品电池、原材料和研发设备全部烧毁,过火面积4000余平方米。经过公估查勘定损,理算金额为1910.35万元。因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元",B财险公司最初考虑赔偿800万元。
但是,A电池公司不认可该赔付限额约定。因A电池公司的投保事宜由王某某经办、对接B财险公司,故保险事故发生后,A电池公司主张王某某系B财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并称从未被告知"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元"的约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应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A电池公司于2024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金额为2200余万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 王某某的身份如何认定,是否属于B财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
- 该认定将直接影响保险条款是否送达,以及免责条款(含免赔率)是否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
- 案涉保险合同之"消防保证条款""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 保险条款中关于"自燃"责任免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B财险公司向A电池公司赔偿800万元。
A电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B财险公司为掌握诉讼主动权及有效应对对方上诉,亦策略性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关于"自燃"、"违反消防保证条款"的免责抗辩。
二审庭审于2025年12月进行。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胜诉原因归纳
在本案所涉类型的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因赔偿限额条款被认定无效而败诉。本案在总公司与省公司的指导和协助下最终获得胜诉,实现了既定的诉讼和理赔目标,实属难得。
(一)技术层面:策略性部署与精细化作业
1、理赔阶段的前瞻性布局
- (1)共同委托公估: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公估机构并共同开展公估工作,是奠定后续工作基础的关键一步。
- (2)风险预判与早期介入:总公司理赔部及时关注本案,预判潜在诉讼风险,及时建议分公司在理赔阶段聘请律师介入。
- (3)专业律师团队协同:分公司迅速聘请在保险领域经验丰富的安杰世泽律师团队,共同制定并执行"争一保二,围点打援"的理赔处置策略。
- (4)拒赔理由的深度论证:围绕"自燃"与"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两项核心拒赔理由,从多角度进行严谨论证,夯实拒赔依据。
- (5)及时作出理赔意见:基于公估结论,保险公司及时向被保险人下达拒赔通知。
- (6)以诉前视角梳理承保流程:律师团队立足诉讼,全面复盘承保流程,重点研判"自燃"与"违反消防保证条款"的拒赔主张能否成立、"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特别约定的效力,并论证该赔付限额的合理性,同时搜集相关司法案例支持。
- (7)紧密协同落地执行:律师团队就案件关键问题多次与B财险公司召开会议研讨,确保各项法律建议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
2、诉讼阶段的精细化应对
第一,明确诉讼策略"争一保二、围点打援"
核心策略是:优先、全力主张"自燃"及"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两项拒赔理由成立,力求判决B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固守"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特别约定作为第二道防线。
- 重点工作1(主张"自燃"拒赔):尽管《火灾事故认定书》未直接认定"自燃",但通过系统梳理火灾发生经过、火灾现场视频、保险条款、《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5907.1-2014)中自燃的定义,并结合锂电池易自燃的学术文献及同类火灾案例,向法庭充分论证火灾的"近因"属于自燃,保险人应予免责。
- 重点工作2(主张"违反消防保证条款"拒赔):充分运用消防部门在火灾后对A电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持有的消防验收报告不适用于锂电池工厂以及火灾时消防喷淋未启动等事实,并辅以违反消防保证条款而拒赔的生效判例,主张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消防保证义务,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 重点工作3(强化公估结论效力):强调本案公估报告系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中立性与公信力,其结论(建议拒赔)应被法庭采信,并提供共同委托公估报告被法院采纳的类案支持。
第二,固守赔偿限额:论证800万元限额的有效性
在主张免责的同时,做好若免责主张不成立,则需固守赔偿限额的预案。向法庭论证,即使自燃、违反消防保证条款拒赔不成立而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赔偿上限亦为800万元,而非A电池公司诉请的2200余万元。
- 重点工作1(主张条款系协商一致,非格式条款):预防性准备800万元赔偿限额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而是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条款,进而不属于免责条款,当然无需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答辩意见。同时,辅以司法类案。
- 核心论据包括:将A电池公司此前在C财险公司的投保方案(限额更低、免赔更高、费率更高)对比,证明其是在对比后自主选择B财险公司更优条件;以及经办人王某某曾就800万元限额向A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某进行说明并获得"请示老板"的回应,主张"800万元赔偿限额"特别约定系协商一致。
- 重点工作2(主张即便为格式条款,也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即便该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保险人也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是投保单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且A电池公司投保经办人王某某在首个保险年度已向A电池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某某明确说明了"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800万"约定。同时,辅以"投保单签字及盖章"能证明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的类案。
第三,揭露对方动机:论证A电池公司"知限违限"
全面反击A电池公司不知晓800万元赔偿限额的主张,揭露其意在获取不当得利。
- 重点工作1(调查既往投保记录):律师建议核查A电池公司在其他机构投保情况,分公司落实后发现其曾在C财险公司投保约定有500万元赔偿限额及20%免赔率、较在B财险公司投保费率更高的财产综合险相关情况。此关键证据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交。
- 重点工作2(利用对方证据反制):利用A电池公司递交的证据中于我方"有利"内容进行反制。例如:A电池公司给王某某"偷录"的录音中多次要求"王某某协助A电池公司想办法突破800万限额",此内容被我方用作其明知限额存在的反证。
- 重点工作3(提交关键沟通记录):获取并提交了投保经办人员王某某将每次事故赔偿800万元讲给A电池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某某的微信记录。
- 重点工作4(论证行业惯例):递交A电池公司在B财险公司、C财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有关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同业保单",向法庭阐述财产综合险存在赔偿限额约定系"行业常态。"
- 重点工作5(梳理事实应对法庭询问):详尽梳理案件事实,准备法庭可能问及的所有细节问题。
第四,定性经办人身份:论证王某某系"投保人代表"
做好王某某系"A电池公司的投保经办代表"的论证,其身份的界定关乎条款送达、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800万元赔偿限额效力。
- 重点工作1:王某某与B财险公司未签署过保险代理协议;
- 重点工作2:王某某在投保前曾拨打公开客服电话向B财险公司询价保险产品及报价;
- 重点工作3:利用A电池公司递交的"给王某某偷录的录音"证据中,A电池公司多次表示与王某某合作多年、A电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非常信任王某某,双方一直合作愉快;
- 重点工作4:递交王某某与A电池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某为A电池公司推荐其他保险险种的沟通记录,实际王某某与A电池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某某在案涉投保前已熟识;
- 重点工作5:阐述王某某多年持续为A电池公司办理财产险投保的事实;
- 重点工作6:争取关键证人保持中立,促使王某某不违背客观事实"偏向"A电池公司,不为A电池公司出庭或出具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词。B财险公司业务人员与王某某保持良好沟通与联系,全面获取了王某某与张某某的投保经办微信沟通记录,择优递交法庭。
第五,就涉案争议焦点问题,多与承办法官交流涉案问题,引导合议庭。
第六,答辩意见、代理意见、质证意见不要泛泛而谈,要接地气式细化,聚焦具体问题,论证详实。
(二)承保端基础工作扎实
- (1)投保流程留痕完善:投保经办过程中,B财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发送了投保单、保险条款,这是个良好的基础。若缺乏此证据,我方诸多主张事实将不会成立。
- (2)沟通记录完整有利:业务员李某某与王某某在投保期间多次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该等通话可以做出有利于我方的解释。
- (3)出险后关系维护得当:火灾发生后,B财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与王某某保持了良好沟通,促使王某某不违背客观事实"偏向"A电池公司。
- (4)限额说明传导清晰:B财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将800万元赔偿限额约定向王某某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由王某某传达至A电池公司,形成了有效的说明传导路径。
签章手续严谨规范:投保单不仅有A电池公司盖章,更有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字,极大增强了条款效力的证明力。
三、关于赔偿限额使用的承保端风险防控建议
(一)赔偿限额条款的法律性质
需要说明的是,赔偿限额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可从"非格式条款"或"已履行说明义务"等多角度抗辩,但若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需要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亦不必然构成事实认定错误。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从源头做好承保风险防范。
(二)各环节风险防控实操要点
1、前端承保阶段
- (1)充分告知与确认:出具投保单前,应当将存在赔偿限额、设定赔偿限额的理由跟投保人讲清楚,告知这是承保的条件,询问投保人是否同意在此基础上投保。
- (2)形式突出与明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约定要写入特别约定中,尽量要加粗、加黑。
- (3)签章手续全面化:投保单要由投保人盖章,同时尽可能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4)审慎对待中间人:如涉及投保中间人的,建议索要其代表投保人办理保险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无法获取书面授权的,也要通过添加微信、发送邮件或电话录音等方式和投保人的重要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进行核查、确认,获得该中间人代表投保人办理投保的口头许可、授权的明确表示。
即使涉及经纪公司办理该等业务的,投保人对经纪公司的书面授权亦很关键,应尽力获取。
2、出险理赔及涉诉阶段
- (1)全面回溯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全面核查投保流程、经过,梳理出能够证明"赔偿限额向投保人进行了阐述"的证据。
- (2)补充确认关键事实:根据投保过程中我方业务人员与投保经办人的电话沟通等记录,就"是否已就限额达成一致"等关键事实,及时进行补充沟通并固定证据。
- (3)应对"佣金"质疑:提前核查并向业务人员了解是否向投保经办人支付过佣金、如何支付,并预判法官可能就此提问。准备好"支付报酬或佣金不等同于建立保险代理关系,不改变其作为投保人代表的身份"的辩解理由及相关类案。
- (4)善用"有条件拒赔"策略:对于存在赔偿限额且无法协商按限额结案的案件,可考虑采用"基于某项免责理由(如违反保证条款)作出有条件拒赔"的策略。这既能表明立场、平衡双方诉求,也为后续诉讼中的调解或协商留有余地。如果直接按照限额出具赔偿公估报告的,诉讼中将仅剩"限额是否有效"一个争议点,一旦失守将面临全额赔偿的风险。
- (5)优先推动共同委托公估:尽可能共同委托公估,即使单方委托的,也要事先征求被保险人"共同委托公估"的意见并保留记录。
- (6)夯实定损依据:无论最终是按限额赔付还是全部拒赔,损失金额的核定必须有扎实、客观的依据。一份经得起推敲、站得住脚的公估报告,是获得法院采信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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