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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国际仲裁程序法以仲裁地点为坐标的,仲裁地点在哪里,则以那里的仲裁法为准。但各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往往不会做出太过条条框框的限定,而是 将决定权交给仲裁员,让仲裁员来决定他们要如何来完成整个仲裁程序(在不违反当事人共同意愿的和自然公正原则的前提下),这个程序上的灵活性也正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特点之一。
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和代理律师来自世界各地,具体案件中不仅双方代理律师可能一方是英美法系背景而另一方是大陆法系背景,仲裁庭中也会出现不同法系背景的仲裁员,大家 难免会带着自己本土的操作习惯来处理仲裁,因此,如果仲裁程序缺乏一套相对标准的套路,其实是不公平的,并且也是没有效率的 。
为了使国际仲裁更高效、低成本和公平,国际律师协会(IBA)从80年代开始就制定出一套国际仲裁证据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并于1999年首次发布,2020年后随着疫情与新技术的发展,国际仲裁证据规则再次修订,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了当前最新版本。这套规则融合两大法系的一些不同做法,虽然 不是法律,不会强制适用,但由于其特点迎合了国际仲裁的需要,已经逐渐成为一套通行的规则,在许多国际仲裁案件中得到采用或借鉴。IBA规则全文一共九条,分别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关于证据事项的磋商(Consultation on Evidentiary Issues)、文件(Documents)、事实证人(Witnesses of Fact)、当事方指定专家(Party-Appointed Experts)、仲裁庭指定专家(Tribunal-Appointed Experts)、勘验检查(Inspection)、证据听证会(Evidentiary Hearing)以及证据的采信与评估(Admissibility and Assessment of Evidence)。2020年版本进一步增加了规则内容的灵活性并提高了规则的透明度。
在证据事项的磋商阶段,IBA规则要求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必须在程序开始时尽快协商,2020年引入了网络安排和数据保护的事项。越来越多的证据文件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因此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数据泄露等风险问题。而各国对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一,因此,仲裁庭在程序之初便询问当事方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的意向是极具意义的。
现行IBA规则对于各类证据的处理方式大致如下: (1)文件证据。双方先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文件证据,随后可要求对方披露其手上的文件(包括内部沟通和内部文件等),对方表示没有或不予提供(比如主张文件属于特权文件或具有保密性质无法提供)并且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下令一方披露后该方仍不提供的,则仲裁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2)证人证言。双方先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但提交书面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除非存在有效理由),否则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将完全不被采信。当涉案事实有新的进展时,先前的证人证言可以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 (3)专家证据。双方可各自聘请专家提交专家报告作为专家证据,提交专家报告的专家必须出庭(除非存在有效理由),否则该专家的报告将完全不被采信,但同时,仲裁员也可自行指定第三方专家提供意见,经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也必须出庭。同样,当之前的专家报告中未提及的问题有新的进展时,专家报
告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 (4)开庭。开庭由事实证人、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和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依次出场,具体到每类证人则是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针对每个证人,对方律师可进行盘问,盘问后该证人一方的律师可补充询问。仲裁员可向任何证人发问。在新冠浪潮期间,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IBA还引入了远程开庭的概念(Remote Hearing),即指使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信技术,对整个庭审或部分庭审,或只对某些参加者进行的庭审,通过这些技术,在一个以上地点的人可以同时参加听证。远程庭审既可以由当事方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仲裁庭自行决定,同时进行远程听证前需要签署远程听证协议,并约定使用的技术、技术培训、开庭时间、展示文件的方式以及确保证人在发言时不会分散注意力的措施。 (5)特权(Privilege) 。具有特权性质的文件可以不予提供给仲裁员和对方,具有特权性质的沟通内容也无需披露(包括律师与客户交流特权以及和解谈判特权)。
最后,关于证据的采信与评估阶段,如果当事方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那么该证据 可以被仲裁庭排除。对于“非法性”的将从不同国家认定及处理非法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的一方是否参与了非法行为、提交证据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方面进行考量。
从以上简要介绍可以看到,这套规则最大的特点是“融合”,IBA规则以其强大的包容性既采纳了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做法,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也正是这种融合,使得它与各国做法都存在明显差异,然而在国际仲裁实践过程中,IBA规则 已经发展成为一套独立于各国本土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仲裁规则。因此,各国律师在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不能照搬国内的诉讼做法,不仅中国律师不能仅凭中国民事诉讼经验,美国律师也无法仅凭美国民事诉讼经验,而应结合国际仲裁的特点,用“国际仲裁经验打国际仲裁”并用“国际仲裁的思维去理解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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