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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anuary 2026

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语言选择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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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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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仲裁语言问题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

2016年,CEEG (Shanghai) Solar Science v. LUMOS, LLC 在业界引起了广泛讨论。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庭作出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的仲裁裁决。

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将双方争议提交到贸仲进行仲裁,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语言。后申请人提起仲裁。根据贸仲规则,在双方对仲裁语言无约定的情况下,仲裁语言为中文。因此,贸仲按照仲裁程序将中文的仲裁通知寄给位于美国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开始并未意识到该中文的文件系仲裁通知,后来也聘请律师参加了仲裁程序。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随后,申请人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但被申请人称,因仲裁通知系中文,被申请人无法“充分理解”并丧失了选择仲裁员的程序权利。

最后,美国科罗拉多联邦地方法庭和第十巡回上诉法庭均支持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中文版本通知并未充分合理地通知被申请人仲裁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前的所有通信都以英文进行,销售合同和明确英文版本合同效力优于中文版本合同,框架协议记录了双方的合意,即所有的互动和争端解决程序都应以英文进行。在通知发出的一个月后,申请人回应被申请人邮件,以简短的英文解释告知中方版本文件构成仲裁通知。因此,申请人展示了其本可以轻易地以被申请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发出通知。简而言之,申请人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以被申请人不能理解的语言发出的通知能够通知被申请人相关仲裁程序。基于这些事实,我们认定,中文版本通知并未充分适当的通知被申请人贸仲的相关程序。”

该案的说理固然值得商榷,但该案确实反映出当事人未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语言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未约定仲裁语音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语言,那么应当适用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语言的规定。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语言的确定方式,大概分为三种:

第一种,直接规定仲裁语言,如贸仲,其2015《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第二种,由仲裁庭独立确定,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其组成后迅速决定

一种或几种仲裁语言。” 201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2.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决定仲裁使用的语言。”

第三种,仍由仲裁庭确定,但需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况。如国际商会仲裁院,2021《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三、仲裁语言为何如此重要

首先,仲裁语言直接影响仲裁员的选择,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无法自如运用仲裁语言,很可能拒绝委任。某些行业的专家本来数量就少,国籍和仲裁语言的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范围。

其次,要达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最佳效果,通常建议证人使用母语或其熟悉的语言,但如果仲裁庭不熟悉证人的语言而使用翻译,那么庭审的效果很可能受到影响。

再次,仲裁语言可能影响到相关文件的翻译。国际仲裁中的证据量往往极其巨大,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可能跟仲裁语言不同。此外,在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也可能面临仲裁裁决的翻译问题,如果提前预判到可能涉及的语言问题,可以极大减轻程序中的翻译工作。

四、如何选择仲裁语言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选择仲裁语言时,作如下考量:

第一,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语言,该种语言,建议选择双方在交易中使用最多,大部分项目参与人员也可以熟练运用的语言。同时,如果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员的国籍有所限制,则需要综合考虑这两点对仲裁员选择范围的影响。

第二,尽量不要使用类似“中文或英文”的表述。二选一的表述,实际上仍然未确定仲裁语言,会导致在仲裁启动时双方仍然要重新协商一致来确认。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由仲裁庭确定,这又回到了相当于未约定仲裁语言的状态,会增加后续程序的不确定性。

第三,建议不使用类似“中文和英文”的表述。此类表述从字面约定看,要求进行双语仲裁,而如前所述,双语仲裁会增加巨大的时间成本以及大量证据和证人证言的翻译成本,最终对仲裁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远超当事人的想象。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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