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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保持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保障,董事与董事会是其中关键一环。新《公司法》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重新界定,为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与董事会制度带来了变化与挑战。
本文将在立足于新《公司法》的基础上,结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简要梳理新《公司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和董事会治理的影响。
一、董事的类型及选聘程序
(一)董事的类型
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四类,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类型及内涵存在一定区别。
1、执行董事
评析
相比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删除"执行董事"的表述。笔者理解,新《公司法》所规定的"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监管规定层面银行保险机构的执行董事范围基本重合。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对董事履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执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应覆盖对于董事的总体要求以及对执行董事的职责要求,包括配合监事会工作、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等。
2、非执行董事
评析
新《公司法》并无"非执行董事"的概念。监管规定层面,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在大类上主要包含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笔者理解,对于职工董事而言,其虽然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作为公司职工,并非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将其与非执行董事相区分,作为单独的一类,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独立董事
评析
新《公司法》仅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未强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独立董事。
根据监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设置要求。例如,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4、职工董事
评析
原《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新《公司法》下,非国有公司以职工人数是否达到300人作为区分标准,达到300人以上的,除"设立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外,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
笔者理解,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虽然现行监管规定鼓励并未强制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职工董事,但新公司法施行后,需要结合监事会的设置情况确认是否有必要设立职工董事。
(二) 董事的选聘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负责选举和更换。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的选举,监管规定区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1、 独立董事
评析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在提交股东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笔者理解,累积投票制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如果银行保险机构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但股东人数较少不存在中小股东的情况下,是否必然要施行累积投票制,值得商榷。
2、职工代表董事
评析
对于职工董事的选举,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和《公司法》并无实质区别,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3、非职工代表董事
评析
银行保险机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罢免。对于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虽然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在保险监管规定下,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现行监管与董事会运行的调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等修订内容充分体现了"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的立法目的。
(一)董事会的职权
评析
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包含法定职权、章定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相比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地位。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可以由董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督的权力转移到了董事会,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根据《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章程须载明"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者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确有必要授权的,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以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予以变更或者剥夺。
(二) 董事会的运行
评析
新《公司法》统一修改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召集条款,均由 "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避免形成表决僵局。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相应调整保险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召集条款的有关规定。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迎来了重要的变革。董事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其职能的强化,不仅加强了公司内部的监督和决策机制,也为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银行保险机构需要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董事培训等方式,确保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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