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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新法共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第七章“商标管理”新增第54条、修改第67条,系统调整了关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本次修订将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等相关内容予以归纳整合,不仅提高了“恶意囤积”的认定标准,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申请和异议全流程,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体系。本文将根据新法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表现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系统梳理。
一、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行为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新法第54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一)明知标志违反禁用条款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15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申请标志违反新法第15条(例如与党和国家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仍执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典型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二)明知标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16条第1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申请标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仍执意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但与前述故意违反禁用标志的情形不同,若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而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则不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注册(第19条第1款)
新法第19条第1款在现行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基础上,增加了“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限定条件,提高了“恶意囤积”的认定标准,使判断标准更为客观。该规定以法律形式排除了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的申请,以及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的情形,既保持了对职业囤积、倒卖商标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也避免了对企业正常的防御性注册或品牌储备造成误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下篇第二章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已有详细规定,可作为实务参考。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第19条第2款)
新法第19条第2款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明确列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同时亦为新增的法定异议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下篇第十六章分别对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新法将原来只适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扩展至申请、异议等全流程,加大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其从部门规章和审查指南层面正式上升为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为打击伪造材料、虚构使用证据等恶意申请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五)故意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第21条)
随着新法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明知是他人驰名商标而进行复制、摹仿或翻译的,即便该驰名商标尚未在中国获得注册,也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六)故意将特定关系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第22条)
新法第22条对应现行法第15条,是关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具有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的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特定关系人的商标的规定。法条内容无实质变化,但主张该行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根据新法54条的规定,需要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
(七)故意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或者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24条)
新法第24条的规定扩大了受保护的权利客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在先权利,故意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例如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角色形象、作品名称等商品化权益),均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此外,对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要证明该行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同样需要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新法第54条以更为明确的列举方式,系统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但同时将“造成不良影响”设定为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关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认定标准,新法本身未作进一步细化,仍需要我们在实务中持续关注后续配套规章及审查指南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 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针对上述恶意申请行为,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构建了涵盖驳回、异议、无效等多阶段程序拦截,以及针对申请人、代理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等多类型行政处罚的立体化处罚体系,大幅提高了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
(一)程序性制裁:驳回、异议与无效宣告
- 审查阶段驳回:
在商标申请的审查阶段,由商标局签发《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就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申请注册意图等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如未提交反馈意见或提交的反馈意见未被采纳,商标局将依法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异议程序拦截:
新法将异议期缩短为2个月,并扩充完善了法定的异议申请理由。上述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均为可提出异议的法定理由:
(1)绝对理由异议:任何人均可在2个月内,依据新法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19条提出异议,将恶意商标拦截在注册之前;
(2)相对理由异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2个月内,针对抢注驰名商标、抢注特定关系人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据新法第21条、第22条、第24条提出异议,将恶意商标拦截在注册之前。
- 宣告无效:
新法统一了无效宣告理由与商标异议申请的理由和请求人范围。对于已经注册的恶意商标,请求人可参照异议理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请求无效宣告不受五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的时间限制。
(二)行政处罚:对恶意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给予警告与罚款,并提高了罚款金额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第67条的规定显著加大了对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的行政处罚权,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增加了违法成本。
(三)行政处罚:对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
新法第67条进一步强化了对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管。在现行法规定的对代理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基础上,删除了对代理机构的“警告”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提高了罚款金额。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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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
现行《商标法》 (2019年第四次修正) |
新《商标法》 (202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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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 |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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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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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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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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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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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1)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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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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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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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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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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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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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 (1)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2)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结语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严厉打击,将对企业品牌保护和代理行业规范产生深远影响。新法通过精准界定恶意申请行为、前移拦截关口、引入高额行政罚款与“双罚制”,构建了源头治理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规制体系,彰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随着2027年新法的正式施行,恶意注册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秩序将得到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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