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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几天与一位做企业的友人聊天,他向笔者吐槽了一件烦心事:友人所在的集团公司旗下有两家公司,一家做电商一家做体育用品,都想注册集团主品牌为商标,本来以为就是走个流程的事,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理由是“与其他公司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友人表示很困惑:我们是一家人吗,自己都不觉得会混淆,为什么不行?
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他一人遇到,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让很多企业头疼的话题: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共存,为什么这么难?
01 什么叫“商标共存”?一家人用差不多的标,行不行?
先解释一下“商标共存”这个词。简单说,就是两个不同主体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比如甲公司注册“蔷薇花”卖衣服,乙公司也想注册“蔷薇花”卖衣服——正常情况下不行,因为消费者会搞混到底是谁家的衣服。
但如果甲和乙是母子关系呢?
如果是一个集团下的兄弟公司呢?
如果已经签了协议表示 “我们互相同意对方用这个商标”呢?
按照常理,一家人不说两家话,既然我们自己都不介意,那应该可以吧?
现实是:在商标行政审查中,还真不一定行。
02 一个“扎心”的案例:著名零售品牌“苏X”申请“苏X”,被驳回了
举个例子。苏X易购想注册“苏X易购及图”商标用在服装类商品上,结果发现苏X控股集团已经注册了“苏X体育”“苏X BIU!”等商标。按理说苏X易购和苏X控股是一家人,这有什么问题?问题还真不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近似,驳回。
苏X易购表示:我们集团内部已经达成共存协议了,不会觉得混淆。
法院认为:虽然你们是一家人,但我们要替消费者考虑。如果让这两个商标共存,消费者可能搞混,增加识别成本。
最终,商标被驳回了。
这个案例说明:在商标审查逻辑里,“防止消费者混淆”是第一位的,比你们一家人怎么想都重要。
03 为什么“一家人”也不行?审查逻辑是什么?
很多人不理解:我自己的商标,我和关联公司之间怎么用,与其他人有什么关系?
这就要说到商标法的两个目标: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私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当这两个目标冲突时,目前审查实践的天秤明显偏向后者。审查的逻辑是:“商标近似不近似,要看普通消费者认不认得出,不是看你们自己认不认得出。就算你们签了协议说不会混淆,万一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两个差不多的商标搞混了怎么办?”所以,哪怕你们是亲父子、亲兄弟,哪怕你们签了白纸黑字的协议,审查时还是会进行多方考虑。
04 那是不是完全没有希望了?也不一定!
虽然审查卡得很严,但到了法院那里情况可能会好一点。列举几个真实案例:某医疗行业的商标案中,申请人和引证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法院采纳了,认为“既然权利人自己都同意,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会损害消费者利益,那就让他们共存吧”;两家足球俱乐部一起申请商标,互相出具共存同意书,法院最终也采纳了。
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内容:
两个商标长得像不像?
有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
你们是不是真的关联公司?
协议写得规不规范?
如果两个商标一模一样,那基本没戏;如果只是有点像,还有商量余地。如果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法院更愿意尊重当事人意愿。一家人确实更容易被接受,但协议必须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05 给企业的四点建议:暖心问候,真情相伴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正准备进行品牌布局,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前规划,避免“撞车”。
集团公司内部要统筹好商标注册,最好由总部统一管理,避免兄弟公司之间“自相残杀”,如果已经撞上,尽早协商解决。
第二,共存协议要规范。
写清楚具体是哪个商标、用在什么商品上,双方自愿同意共存,不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同时最好找专业商标代理人或者商标律师对协议进行把关。
第三,准备充分的证据。
光有协议不够,最好能提供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实际使用证据(说明市场上一直相安无事)、销售区域或渠道区隔的证明。
第四,做好诉讼的准备。
如果复审阶段被驳回,不要灰心。可以尝试行政诉讼阶段寻求法院对共存的裁决。
06 结语:期待更灵活的共存制度
“一家人也不行”的背后,是商标法在“保护私权”和“防止混淆”之间的两难。这个难题短期内可能不会有完美答案,但趋势是向好的。随着市场主体对商标共存的真实需求越来越大,相信未来制度会更加灵活务实。对于企业来说,了解规则、提前布局、规范操作,是在这场博弈中争取主动的关键。
关键词: 商标共存;商标申请;相似商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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