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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uly 2026

法律保护了商标,为何公众却感到文化被“掠夺”?——LV“四叶花”争议中的文化公地、商标增量与裁判边界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The LV v. Jasmine Milk White "four-leaf flow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 has sparked controversy beyond technical discussions of logo similarity and damages. This article examines whether traditional cultural motifs like four-p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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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LV诉茉莉奶白“四叶花”商标侵权案引发的争议,已经超出标识近似和赔偿数额的技术讨论。公众真正担忧的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四瓣花、宝相花等文化母题,经国际品牌商业化和商标化之后,会不会反向成为限制本土社会使用传统文化的私人权利。本文认为,本案不能被简化为“保护外国品牌”或“捍卫中国文化”的立场选择。传统文化不是模仿成熟商业标识的免责事由,注册商标也不是取得文化母题所有权的证书。解决此类争议,应将文化公共性作为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约束变量,建立“文化公地—增量表达—商业识别”三层模型,并在近似判断中实行公共元素扣除和知名度隔离,在跨类保护与损害赔偿中强化误导、损害及因果关系证明。制度上,应建设传统文化表达数据库、公共元素声明和专业事实查明机制,使传统文化保护从舆论抗辩转化为可检索、可举证、可预防的法治基础设施。

关键词:四叶花;传统文化表达;文化公地;商标显著性;驰名商标;公共领域

*特别说明: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7月20日可取得的公开资料撰写。涉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完整裁判说理尚未公开,本文主要讨论争议所揭示的制度问题。

01.本案为何没有停留在普通商标纠纷

2026年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开报道,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在品牌标识、门店装潢、杯体包装及线上经营场景中使用的四叶花图形侵害LV多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和合理开支30万元。茉莉奶白随后表示上诉。1

如果案件仅涉及两个普通品牌,争议通常集中在图形是否近似、使用是否造成混淆以及赔偿如何计算。本案却迅速形成了四种鲜明的社会印象。第一,公众将涉案图形与宝相花、四瓣花等历史纹样联系起来,产生“外国品牌将中国传统纹样私有化”的直觉。第二,LV以箱包、服饰为主要认知领域,却对茶饮品牌主张跨类保护,容易被理解为知名商标获得了不受行业限制的权利半径。第三,网络上流传“LV相关图案在欧盟、日本失去保护,在中国反而获赔千万元”的说法,加深了权利保护失衡的感受。第四,1030万元与“一朵常见的花”并置,使公众即使承认模仿可能存在,也仍然怀疑责任是否过重。

这些印象并不当然等于法律事实,却不能被视为对知识产权的无知。它们共同指向一个真实的制度疑问:法院保护的究竟是LV对具体图形形成的商誉,还是四瓣花这一文化语汇本身。商标法可以在规范层面支持某一裁判结论,但若裁判未能清楚说明公共文化仍可由谁使用、权利边界应止于何处,就会出现“法律上能够成立,却难以让人信服”的落差。

本案因此具有双重审判对象。显性的对象是两个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隐性的对象则是私人商誉与文化公域之间的边界。前者决定个案输赢,后者决定裁判能否转化为稳定、可接受的社会规则。

社会印象在这里不应被当作认定事实的“网络证据”,而应被视为一种制度外部性信号。若判决使大量普通使用者误以为今后使用四瓣花均可能侵权,即使该误解并非裁判本意,也会提高传统文化利用成本,诱发设计回避和过度合规。司法因此负有一种消除边界歧义的义务:不仅要判明被告为何侵权,还要主动说明哪些使用仍然合法。对公共文化要素案件而言,消除错误的权利威慑,本身就是裁判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分。

02.公众与商标法看到的不是同一朵花

公众所说的“四叶花”,往往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文化类别。只要具备四瓣对称、中心花蕊和装饰性轮廓,就可能被纳入四瓣花、宝相花或者传统花卉纹样。商标法处理的却是核准注册的具体图形,包括花瓣曲率、尖角位置、线条粗细、中心构造、负空间、比例关系和组合方式。因此,两项判断可以同时成立。其一,四瓣花及宝相花的基础结构属于长期积累的文化资源,不能由任何企业整体占有。其二,经营者对该基础结构作出具有识别力的现代设计,并通过长期使用使其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稳定联系,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真正困难的不是在“传统文化”与“注册商标”之间二选一,而是把公共部分和新增部分准确拆开。

文化史与商标法使用的是不同的时间尺度。公众会追问,某种图案一千年前是否已经存在,LV的设计是否受到东方艺术影响。商标法则考察申请日、注册日、实际使用、知名度形成和被诉行为发生时间。历史在先并不当然否定后来产生的具体商业标识;注册在先也不能抹去此前已经存在的公共文化。传统纹样证据的法律意义,不是简单证明“权利人并非最早画出四瓣花”,而是识别商标中哪些构成不属于权利人的创造,从而限制其排他范围。

现实中人们看到某一标识是会“产生联想”还是“发生误导”、公众看到某个四瓣花想到LV能否必然误认茶饮由LV经营这其实是一个涉及认知心理学与法律判断交叉的问题。消费者联想可能源于品牌长期营销形成的符号印象,但误认则需满足混淆可能性的法定要件。司法实践应区分“文化联想”与“来源混淆”,前者属于公共认知范畴,后者才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即便公众因图案相似联想到知名品牌,若无证据表明其对商品来源产生实质性误认,便不宜轻易认定构成侵权。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要防止的,应是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存在授权、联名、投资或者品牌延伸关系。要是单单把“能够联想到LV”当作跨类保护的判断依据,品牌知名度就有可能从证明商誉的事实,变为无限扩张自身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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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标的是一枚四瓣对称的四叶花图案。(图源:新京报)

03.海外案例的真正启示不是“国外不保护LV”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人们常将本案总结为“同一朵花在欧盟、日本被撤销,在中国却拿到高额保护”,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客观。欧盟广为人知的LV败诉案件,核心涉及Damier棋盘格,并非本案的四瓣花图形商标。欧盟普通法院重点关注的是,简单、普遍的棋盘格是否具备固有显著性,以及权利人能不能证明它在欧盟相关区域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2

被广泛引用的日本相关案件同样主要涉及棋盘格与传统市松纹。日本特许厅认为,相关图案全面铺陈于布料,并作为传统市松纹被消费者认识时,主要承担装饰功能,而非识别商品来源,因此不应落入特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3

这些案例不能证明其他法域拒绝保护LV,更不能直接决定中国案件。但它们揭示了两个值得吸收的方法。第一,标识越接近简单图形、常见装饰或者传统纹样,权利人越应承担更重的显著性证明责任。第二,即使商标有效,权利范围仍应受具体使用方式限制。作为布料底纹、文化展示或一般装饰使用,与作为门店Logo、账号头像和核心品牌符号使用,法律评价不应相同。

比较法的重点因此不是保护强弱,而是保护精度。一个法域既可以对明确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承担较重责任,也可以同时宣告传统纹样仍处于公共领域。二者并不矛盾。

04.文化公共性应成为商标保护的约束变量

网络争议通常是在两种极端之间摇摆。一种接近大众认知的看法认为只要图案能溯源到传统文化,任何商家都没有权利申请独占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商标合法有效且品牌知名度高,就应该给所有近似图形提供强保护。前者直接否定了企业参与的设计与商誉沉淀,后者则可能将公共文化挤压成少数品牌的商业资产,二者的观点均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合理的解释框架应该建立起“文化公地—增量表达—商业识别”三层模型。

第一层是文化公地。它包括已经长期流传、创作者无法确定、保护期限届满或者成为共同文化语汇的基础结构和艺术母题。四瓣对称、中心花蕊、莲瓣外展等已在历史文物和传统工艺中反复出现的元素,就不应因现代商标注册而退出公共领域。文化公地不是禁止商业使用的区域,而是任何主体都可以进入、任何主体都不得封闭的共同资源。

第二层是增量表达。经营者在传统元素基础上形成的具体轮廓、线条关系、几何比例、中心构图、留白效果、颜色搭配和组合方式,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增量越大,保护范围可以越宽;增量越小、越接近公共纹样,保护范围就应越窄。广告投入能够增强一个具体标识的识别力,却不能把不属于经营者创造的基础结构一并变为私权。

第三层是商业识别。某些设计并不复杂,但通过长期、稳定和广泛使用,已经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经营来源联系起来。商标法应制止竞争者复制这种识别成果,尤其应防止他人通过核心Logo、门店系统和包装体系制造授权或联名印象。但商业识别强化的只能是对“具体商业化表达”的保护,不能反向改写文化历史。

据此,应建立起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商标保护强度,应与商业识别程度正相关,与文化公共性反相关。标识中的原创增量越充分、来源识别越稳定,保护可以越强;公共文化成分越高、设计差异越有限,排他范围就应越克制。这不是削弱驰名商标,而是防止驰名商标从保护商誉异化为占有文化。

进一步说,商标的“权利半径”不应只由知名度决定,而应由三个因素共同限定:可识别的设计增量、相关公众形成的实际商誉以及商品服务之间的现实关联。文化公共性则构成反向限制因素。知名度高但设计增量很小的标识,可以获得防止明显复制和商誉淡化的保护,却不宜获得覆盖所有同类基础造型的广泛禁用权;设计高度独特但知名度有限的标识,则主要在相同、类似商品范围内防止混淆。这样才能避免“越有名,越能占有公共元素”的不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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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区茉莉奶白门店。(图源:央广网)

05.司法方法应从整体近似转向“双重扣除、三项证明”

三层模型要进入裁判,必须转化为具体方法。作者建议在传统文化元素案件中实行“双重扣除”。

第一重是公共领域要素扣除。法院应先借助历史资料、文物图像和专业意见,识别双方共同使用的四瓣对称、中心花蕊等通用构成,并降低这些构成在近似判断中的权重。随后再比较权利人真正增加的花瓣轮廓、尖角、线条、比例、中心结构及整体视觉秩序。若相似主要来自公共文化母题,而增量部分差异明显,就不应仅凭整体印象认定侵权。

第二重是知名度隔离。商标知名度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具体标识具有较高识别程度,却不能证明该标识每一个组成部分都由权利人创造。司法应避免循环论证:因为LV知名,所以公众看到四瓣花会想到LV;又因为能够想到LV,所以LV对四瓣花应有更宽权利。正确顺序应当是,先确定可由权利人主张的增量范围,再判断该增量是否因长期使用获得更强保护。

完成双重扣除后,跨类保护至少还应证明三项事实。第一,被诉标识复制的主要是权利人的增量表达,而不是各方均可使用的公共要素。第二,被诉使用承担来源识别功能,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授权、联名或者商业关系产生误认。第三,被诉行为与权利人商誉受损、被告获利之间存在可以说明的因果联系。

这套方法对本案双方都提出了约束。茉莉奶白不能仅以“源自传统文化”回避其是否把近似图形作为核心品牌标识使用。LV也不能仅以商标注册和品牌知名度,要求法院跳过公共元素识别及具体差异比较。传统文化不是免责金牌,驰名商标也不是推定侵权的捷径。

1030万元赔偿尤其需要独立论证。赔偿基数应区分标识贡献与产品、渠道、门店规模、原料品质、营销能力等因素的贡献。被告明知在先权利、申请受阻后仍持续扩大使用,能够加重主观过错;但主观恶意只有在客观侵权成立后才能影响责任强度,不能反向创造权利范围。高额赔偿的正当性,必须来自可说明的侵权规模、获利贡献和损害后果,而不能来自权利人的全球声誉本身。

裁判文书还应形成“肯定保护加否定边界”的双向表达。肯定部分说明被告复制了哪些具体细节、为何会产生商业误导;否定部分明确一般四瓣花、宝相花及具有足够视觉距离的再设计不受本案禁令影响。传统文化案件若只写停止侵权而不写自由使用边界,市场主体容易以最保守方式理解判决,导致商标权的实际威慑范围超过其法律范围。

06.建立传统文化表达数据库,通过个案争议推进制度

本案暴露的深层问题,是传统文化进入商标审查和诉讼时缺乏稳定的证据入口。公众能够在网络上找到大量宝相花对比图,但图像年代、文物来源、纹样名称和演变关系往往无法核验。法院若只在双方提交的碎片材料之间选择,很难准确划分公共元素和现代增量。

因此,应建设由文化和旅游、文物、知识产权及民族事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传统文化表达数据库。其功能不应是把传统纹样重新登记为某一主体的排他财产,而是提供在先存在、文化来源、结构特征和公共使用状态的可靠证据,防止第三方取得过宽权利。当然数据库并非“文化确权库”,而是防御性公共基础设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的研究同样强调,数据库能够服务于防御性保护,但必须防范秘密知识、神圣表达和群体控制利益因不当公开而受损。4

数据库应实行分级管理。针对已经广泛公开的一般纹样,可以用于商标审查、无效宣告和侵权诉讼;针对具有仪式性、神圣性或者特定群体限制的表达,应设置访问和商业利用条件。

和数据库配套,还应当建立以下三项机制:第一,申请人借助传统纹样或它的明显变体申请图形商标时,需要说明参考来源、设计流程和新增内容,进行文化来源说明;第二,商标整体拥有显著性并且获准注册的,可以在档案里明确基础花型、通用结构不归属单独专用范畴,对公共元素做出声明;第三,涉及历史纹样的案件,应当引入艺术史、文博、设计史等专家辅助人,做专业事实查明,以确保对纹样来源、演变脉络和文化语境的判断建立在专业基础上,避免仅凭视觉相似性作出法律认定。专家辅助人应就纹样的公共属性、传承范围及其在特定群体中的意义提供独立意见,并协助区分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的部分与申请人独创性贡献的内容。

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已进一步突出商标的诚信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5 《商标法》后续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可以将传统文化公共性纳入显著性判断、权利范围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和正当使用审查的范围。该项制度建设的初衷并非削弱对国际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推动所有品牌遵循统一的规则边界——即保护合法创造与商业商誉,同时也不允许对公共文化资源的独家侵占。

07.文化自信应从舆论声援转向主动确权与独立设计

“四叶花”争议也提醒本土品牌,文化来源不能替代知识产权合规,一个图形与古代纹样存在联系,并不意味着将其作为全国连锁品牌Logo使用当然安全。企业在设计阶段应保存文物资料、参考文献、设计草图、修改记录和委托文件,清楚区分公共来源与独立创作部分;在大规模更换门店和包装前,应开展跨类别、跨法域近似检索,评估知名商标的现实使用和跨类保护风险。

更重要的是,本土品牌应主动形成与成熟国际标识足够远的视觉距离。文化自信不是证明国际品牌也吸收过东方文化,然后继续使用已被其高度商业化的表达;而是从同一文化母题中创造新的结构、比例、色彩和叙事,使消费者不借助国际品牌联想也能识别本土品牌。

传统文化资源还可以通过中文名称、图形组合、包装装潢、著作权、外观设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形成多层保护。主动确权的目的不是把公共文化再次私有化,而是保护真正的新增设计,并防止任何单一经营者阻断社会继续使用传统文化的通道。

结语

LV“四叶花”案不应被归结为外国品牌与本土企业之间的胜负。它揭示的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面对传统文化时的一项基本难题,即公共文化元素可以被商业化,却不能因商业成功而被整体私有化;本土企业可以使用传统文化,也不能借文化叙事攀附成熟商誉。

司法最理想的回应,是同时拒绝两种行为。一方面,制止对具体商业标识和品牌识别成果的模仿。另一方面,明确四瓣花、宝相花等基础文化语汇仍属于社会公众。只有把“权利人保护什么”与“公众仍可自由使用什么”同时写进裁判理由,个案判决才能从一方胜诉的结论,转化为全社会可遵循的规则。

一朵花可以同时承载千年文化和现代商誉。成熟制度的任务不是迫使二者相互排斥,而是让文化公地保持开放,让新增创造得到保护,让攀附者承担责任。由此,文化自信才能从情绪立场转化为法律能力,知识产权也才能真正回到奖励创造、维护识别而非圈占文化的制度本旨。

Footnotes

1 《检察日报》:《千年宝相花,为何被LV“反向收割”?》,2026年7月8日。

2 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T-275/21,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EUIPO, Judgment of 19 October 2022.

3 日本特许厅判定2020-695001。

4 WIPO, Documenta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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