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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ecember 2025
Mondaq Thought Leadership Award Winner

外卖平台合规与骑手权益保护:新国标GB/T 46862-2025的劳动法解读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2025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GB/T 46862-2025),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外卖平台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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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GB/T 46862-2025),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外卖平台服务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第7章“配送员权益保障”用15条具体条款,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等方面构建了骑手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被业界称为“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指南”。

从法律渊源来看,该标准并非独立的法律法规,但其制定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精神,是对近年来七部门《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系统化、标准化落地。对于近6亿外卖用户、数千万骑手群体及各大外卖平台而言,这份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外卖行业用工管理从“粗放扩张”向“规范提质”的关键转型。

01

劳动关系认定

长期以来,外卖骑手与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争议的核心痛点——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的用工性质模糊,导致权益保障出现“真空地带”。新国标7.1.4条首次从国家标准层面明确了分类用工规则,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关键依据:

(一) 劳动关系型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

标准明确“符合确定劳动关系形式的要与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案例,专送骑手通常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平台或其合作企业对骑手进行考勤管理、指定配送区域、统一着装装备、制定奖惩规则,构成“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完整认定链条。

这意味着,专送骑手与平台或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平台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等。此前部分平台通过“加盟模式”“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关系的做法,将面临更明确的监管约束。

(二)非劳动关系型用工:书面协议不可缺位

对于众包骑手等“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形式”的群体,标准要求“签订书面协议”。这类骑手虽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但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仍受平台规则约束,书面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配送报酬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安全责任划分、争议解决途径等核心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书面协议的要求并非否定骑手的权益,而是通过契约形式明确非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保障底线。这一规定回应了实践中众包骑手“维权无依据”的困境,为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凭证。

02

劳动报酬的合理保障

劳动报酬是骑手权益的核心,新国标7.2节用6条条款构建了“基础保障+补贴激励+规范发放”的报酬体系,直击骑手最关心的收入问题:

(一)基础配送费:稳定且逐步提高

7.2.1 条明确要求平台“根据区域特征、配送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单基础收入,保障提供正常劳动的配送员的收入水平”,并强调“保持基础配送费收入相对稳定并逐步提高”。这一规定直指近年来外卖行业“单价逐年下降”的乱象,从国家标准层面确立了基础报酬的“稳定性原则”。

从劳动法视角看,这一要求呼应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骑手提供正常劳动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逐步提高”的表述则为骑手收入增长提供了政策预期,避免平台通过挤压基础配送费实现成本控制。

(二)特殊情形补贴:法定化、强制化

7.2.7 条首次将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配送的补贴要求写入国家标准:“配送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况工作,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该发放补贴和工作补贴”。这一规定将实践中部分平台的“自愿性补贴”转化为“强制性义务”,其法律依据源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精神——特殊时段劳动应获得额外报酬。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补贴”并非可随意克扣的福利,而是与劳动强度、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平台若未按规定发放,骑手可依据书面协议或劳动关系证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三)处罚机制:禁止“扣款式管理”

7.2.8 条堪称“反克扣条款”:“原则上不应该将扣款作为配送超时、消费者差评等情况的处罚方式,而应该采用其他代替性的管理方式”。这一规定直击骑手反映强烈的“超时罚、差评罚、投诉罚”等问题,纠正了部分平台“以罚代管”的管理模式。

从劳动法角度分析,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形式,除法定情形(如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新国标明确禁止将扣款作为常规处罚方式,意味着平台需重构管理逻辑——通过优化调度算法、明确责任划分(如商户出餐慢导致超时不应由骑手担责)、加强岗前培训等方式降低违规率,而非简单通过扣款转嫁管理成本。

(四)发放规范:按时足额是底线

7.2.6 条要求平台“明确配送员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并按时足额发放”,这是《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直接体现。对于骑手而言,无论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还是书面协议约定的配送报酬,平台均需严格遵守支付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

03

工作时间保障

“超时劳动、疲劳配送”是外卖骑手面临的突出问题,新国标7.4节用7条条款构建了科学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首次从国家标准层面规范了平台算法的“人性化边界”:

(一)每日接单时长:8小时提示制而非强制限制

7.4.1条a款规定:“限定配送员每天接单时长不超过8小时,接单时长达到8小时后应向其发出是否继续接单提示,由配送员自主确认是否继续接单”。这一规定澄清了网络上的“8小时强制下班”误解,既尊重了骑手的自主选择权,又通过提示机制防范过度劳动。

从劳动法视角看,这一规定兼顾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骑手的权益: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专送骑手,8小时工作制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法定标准,超过8小时的工作应视为加班,平台需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众包骑手,虽无强制加班限制,但提示机制为其提供了休息指引,避免因“冲单奖励”等激励机制陷入“自愿超时劳动”的困境。

(二)疲劳驾驶防控:4小时强制停单20分钟

7.4.1 条b款明确:“向连续接单超过4小时的配送员发出疲劳提醒,原则上20分钟之内向其停止推送订单”。这是针对骑手交通安全的关键保障条款,从制度上避免了因长时间高强度劳动导致的交通事故风险。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得疲劳驾驶”的原则,同时呼应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平台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连续接单时长的自动统计与停单控制,而非依赖骑手自主申请休息——若平台未履行停单义务,导致骑手因疲劳配送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休息权保障:每周至少1天休息,禁止强制加班

7.4.1条e款明确:“配送员原则上每周应该有一天的休息时间,配送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休息,不应该强迫配送员加班放弃休息”。这一规定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原则,延伸至非劳动关系的骑手群体,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的重大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特别强调“自行决定是否休息”,禁止平台通过“全勤奖”“冲单奖励”等方式变相强制骑手放弃休息。实践中,部分平台设置的“月跑满30天奖500元”等规则,若导致骑手不敢休息,将违反这一规定。骑手若因休息被克扣奖励或限制接单,可依据标准向监管部门投诉。

(四)算法优化:拒绝“唯快是图”,兼顾安全与公平

7.4.4 条的“15公里/小时平均时速”规定被广泛关注,其核心并非限制骑手骑行速度,而是要求平台“以平均时速不超过15公里每小时计算配送时长”。这一规定直指算法压榨的核心——此前部分平台以“极限速度”设定配送时间,倒逼骑手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此外,标准还要求平台优化调度算法,综合考虑路况、天气、配送难度等因素,对商户出餐慢等非骑手原因导致的超时订单进行“补时”;禁止通过“冲单奖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配送员超时劳动”,并允许骑手“向下调整接单量”。这些规定从制度上重构了算法的价值导向——从“效率优先”转向“安全与效率兼顾”,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04

社会保障与附加权益

除核心劳动权益外,新国标还对社会保障、设备采购等附加权益作出规定,填补了此前的保障空白:

(一)社会保障:分类保障,强化责任

7.3 节明确平台需针对不同用工形式的骑手提供相应社会保障: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于非劳动关系的众包骑手,鼓励平台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发放养老保险补贴等方式提供保障。这一规定呼应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了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特征,实现了“法定保障+补充保障”的有机结合。

(二)设备采购:禁止强制消费,保障自主选择权

7.1.7、7.1.8 条针对实践中突出的“强制购买指定设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引导配送员购买合规的换电服务,不应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配送员购买指定的换电品牌”“不应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配送员购买各类增值服务”。

这一规定保护了骑手的财产权与自主选择权,若平台或站点要求骑手必须购买某一品牌的电动车、换电服务或保险,骑手可依据标准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关强制行为可能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05

结语

GB/T 46862-2025的出台,是外卖行业用工管理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其核心价值在于将分散的政策要求系统化、模糊的权益边界清晰化、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从劳动法视角看,这份标准不仅是对骑手权益的直接保障,更是对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算法监管、新就业形态保障等法律难题的积极探索。

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标准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平台而言,主动落实标准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降低用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加快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机制,将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对于骑手而言,应主动学习标准内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从“纸面权益”到“实质保障”,仍需平台、监管部门、骑手群体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标准的落地实施,外卖行业将逐步形成“平台规范运营、骑手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良性生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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