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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黄云、合伙人徐秦(下称“笔者”)多地办案,和一些承办法官、检察官以及在体制内的一些同学好友交流“低无罪率”的问题,有些感想,写这篇文章讨论一下。
作为一名律师,提出能不能给办案人员一点“容错率”?这很容易被误解,似乎一提“包容”,就是在为错案开脱;其实本文要讨论的东西恰恰相反。2026年年初,最高院公布的《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让“无罪率”再次成为法律圈热议的话题,因为又创了新低(0.028%),近期周光权、韩旭等学者,以及斯伟江等律师也发表的相关的看法,发人深省。
2025年依法宣告294人无罪(自述案件130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全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140余万人。指向同一现实:在百万量级的刑事案件背景下,无罪裁判和显性的纠错出口,仍然极其稀缺。
2025年,笔者代理的商美娜敲诈勒索案本该宣告无罪,最后也仅以撤回起诉后不起诉结案,商美娜虽在被羁押872天后被释放,但最终没能等来“无罪认证”。无独有偶,笔者代理的铁岭郝德彪涉黑案,完全不够“黑”的案件,在开完三次庭前会议后,仍无法持续推进,办案机关“进退两难”。上周,笔者代理的深圳某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当事人同样是明显无罪,最后以“实报实销”结案。此外,在朋友圈也看到一些律师分享过类似的情况。足以见得这种现象并非个例。
故而,笔者认为低无罪率或许跟办案人员的“纠错成本”有关。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办案人员在高工作强度、复杂化的司法环境中出现判断失误,而是现有一些制度把“承认错误、及时纠错”变成了比“继续硬办下去”更危险的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给办案人员一点包容”,并不是要降低错案标准,而是要把错案纠正机制从“个人职业灾难触发器”改造为“法治自我修复装置”。如果一个办案人员一旦意识到前案可能存在证据瑕疵、事实误认或法律适用偏差,却马上联想到评查、考核、评优、晋升受阻,那么制度实际上就在鼓励一种危险的心理:不是尽快止损,而是尽力把已经启动的机器硬撑到终点。案件于是从“求真程序”滑向“保分程序”,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也就越来越容易形成“你死我活”的零和对抗。这个意义上,低无罪裁判数量不只是统计现象,更是纠错成本过高的制度信号。
01.包容不等于放纵,区别对待是核心
现行规范本来就没有把所有“办错案”一概打成必须严惩的对象。《法官法》和《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都把法官追责限定在两类情形:一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法对司法责任制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不能仅因裁判结果错误就启动追责;而且,再审改判并不当然等于“错案责任成立”,对于法律理解分歧、事实判断存在合理争议、新证据出现、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形,原则上都不应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1。对检察人员,2024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甚至更明确地规定: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和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也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换言之,从规范设计上看,法律并不支持“一个错案毁掉一个人”的结果主义。
02.规范上的区分,并不必然等于激励上的区分
最高法2026年工作报告坦承,“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26.5万件、175.9万人,最高检还专门要求对一审公诉案件超期办案问题进行专项调度清理。另一方面,最高法早在构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时就承认,过去一些指标运行中曾出现“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数值”“违背司法规律”“甚至违背裁判良好效果”的情况;最高检在2024年提出“一取消三不再”,正是因为一些地方“唯指标”“卷数据”,办案“围着数据转”,甚至出现“注水案”“凑数案”等异化现象。2可是与此同时,检察系统又明确要求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重点案件逐案评查,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入额退额、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衔接起来。由此不难推知:在实践中,纠错型案件极容易被办案人感受为一种“高风险事件”。34这种制度感受,恰恰是很多人“不敢纠”的心理来源。很多案件之所以会一路滑向错案,并不是因为承办人一开始就主观恶意,而是因为一系列结构性压力叠加在一起,最后把“可能的误判”推成了“难以回头的定局”。
03.“客观错案”错案原因分析
笔者将错案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错案”,即办案人员故意违法办案、故意压制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违法取证、枉法裁判、明知错误却故意掩盖纠错线索的案件;另一类是“客观错案”,即办案人员在高负荷、强时限、复杂案情中出现的一般性判断失误的案件。“主观错案”的原因不做分析,“客观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层办案负荷确实太重,单案投入的精力有限
最高法公布的年度主要司法数据显示,2025年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140余万人。与此同时,最高检披露,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46.7万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288.7万件,提起公诉140.4万人。这样体量的案件潮水,最终都要压到一线承办人身上。“案多人少”的情况直接导致的是基层法官、检察官对单位案件投入的精力不足。所以经常开庭时会看到一些办案人员的文书都是格式文书,一般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长最多两天等等。所以,这种情况下真正稀缺的往往不是责任心,而是检察官或法官能够完整留给单个案件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
(二)高负荷又会迅速转化成单案时间的紧张,无法深度获悉案情
按照现行规则,审查起诉一般只有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通常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通常只是延长到十五日。在这样紧凑的制度时钟下,一旦案卷多、人员少、节点密,承办人能够分配给每个案件的阅卷、核证、补查、讨论和吸收辩护意见的时间,就会被客观压缩。一些办案人员说“有时候不是不想好好看卷,而是根本没有足够时间看得那么细”,有时候这并非说辞,而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三)刑辩资源与专业能力分布并不均衡
法律圈都说刑事律师就是干“挑刺”的活,这不全对,但一定程度上,刑事律师能够防止一些案件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明确要求,案件指派要综合考虑律师数量、资质、专业特长和既往承办情况;司法部又专门推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目标之一就是解决部分地区“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这也说明,前端辩护并不是一个天然同质、随时都能稳定输出高质量意见的体系。这也直接导致,一些本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被清晰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排除或程序违法问题,可能会因为辩护力量不足、专长不匹配、表达不充分,而要到更后面的程序环节才逐渐显现出来。
04.四考核与评查机制或是“难纠正”的主要原因
把客观错案的“晚发现”转化为“难纠正”的,或许是考核与评查机制。法根据《新鲜出炉!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文,可以获悉,法院系统过去案件质量评估实践中曾出现“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数值”“违背司法规律层层加码”“甚至违背裁判良好效果”等情况;虽然之后强调防止“唯指标”“造数据”“盲目追高”,但现行法官考核仍然明确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主要内容,其中对办案质量的考核要以案件发回、改判等情况为基础。也就是说,只要考核仍与结果表现发生紧密关联,承办人就很难对“改判”“发回”“纠正前案错误”毫无心理压力5
检察系统同样如此。最高检之所以推出“一取消三不再”,恰恰是因为官方已经意识到一些地方曾经“一切围着数据看、一切对着数据干”,办案人员“被数据所困、为考核所累”。但另一方面,最高检官网刊发的理论和实践文章又反复把判决无罪、撤回起诉、改变定性等案件列为重点分析、重点评查对象;有的文章还明确提出,应将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等级晋升、评优评先、员额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6。但要说明的是,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全国各地都采取同样刚性的做法,但它至少证明,在现有管理逻辑中,纠错型案件往往被视为高风险案件
综上所述,一个危险的链条似乎映入视野:前端是大案量、紧审限、辩护能力分布不均和实体问题发现偏晚;后端则是无罪、撤诉、改判等纠错型案件容易触发评查、解释和组织评价压力。在这样的制度环境里,承办人一旦到了中后段才意识到“这个案子可能办错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未必是“马上纠正”,而很可能是“现在纠,代价会不会更大”。那种“明知可能错了,也只能硬着头皮往下办”的情形,恰恰就发生在这里。案件便从追求真实与正义的程序,滑向了保住流程、避免负评价的程序;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之间,也就越来越容易陷入一种“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
05.“包容”应有边界和区别
本文讨论“多一点包容”,重点不应放在“要不要追责”上,而应放在“追什么责、怎么追责、何时追责”上。对故意违法办案、故意压制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违法取证、枉法裁判、明知错误却故意掩盖纠错线索的人员,当然要从严追责,这一点没有任何退让空间;但对在高负荷、强时限、复杂案情中出现的一般性判断失误,尤其是在后续程序中能够主动报告问题、推动撤回起诉、不起诉、改判或再审纠错的人员,制度应当释放明确信号,即主动纠错不是污点,而是履行法治义务。
否则,真正被奖励的就不是“审慎办案”,而是“硬撑到底”;不是“及时止损”,而是“把错误做成既成事实”。这样的制度,表面上强调责任,实质上或在放大冤错发生的“概率”。
06.纠错或让司法更具有公信力
早些年,一大批冤案平反,当时法律圈内外对此都评价颇高,呼格吉勒图案、谬新华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等冤案平反的过程,至今都被经常提起。本次两高公布的相关数据其实一定程度上也说了两点:第一,纠错机制不是没有,而是在运转;第二,真正稀缺的不是“发现错误”的能力,而是“把纠错从个人风险变成制度常态”的能力。
07.结语
刑事司法最怕的,不是办案人员在复杂现实里偶尔犯错;最怕的让“认错”变得比“继续错下去”更可怕。笔者认为,真正现代的错案治理应区分评价,即对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必须严肃追责;对一般过失和合理分歧,依法区分、适度包容;对主动纠错和及时止损,不但不应成为职业污点,反而应成为评价专业能力与法治忠诚的重要加分项。如果有一天当办案人员在发现问题时,第一反应不是“这会不会毁掉我”,而是“必须马上把案子纠回来”,错案纠错或从迟到的英雄叙事,变成日常的制度习惯。
Footnotes
1. 李少平. 深刻把握司法责任制内涵 全面、准确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N. . 人民法院报, 2015-09-25.
2. 董凡超. 检察机关“一取消三不再”,如何看怎么办?N. . 法治日报, 2024-11-14.
3. 吴宏, 刘敏.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抓实普通犯罪检察“三个管理” 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EB/OL. . (2024-10-28)2026-03-2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4. 门植渊, 李扬, 张达明.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促进高质效办案EB/OL. . (2024-12-14)2026-03-2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5.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新鲜出炉!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EB/OL. . (2024-12-05)2026-03-24. . 人民法院网
6. 吴宏, 刘敏.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抓实普通犯罪检察“三个管理”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EB/OL. . (2024-10-28)2026-03-2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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