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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ugust 2026

企业AI备案了吗?——从监管执法看AI备案实务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API、SaaS平台和智能体工具深入企业业务场景,越来越多企业在客服、营销、知识管理等领域部署AI功能。然而,一个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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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模型能力通过API、SaaS平台和智能体工具进入企业业务,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在客服、营销、知识管理、教育培训和办公协同等场景中加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一个经常被低估的问题是:企业接入大模型之后,是否可以直接上线?

很多企业认为,自己没有训练基础大模型,只是调用一家模型厂商的API,合规责任应当由模型厂商承担;也有企业看到所使用的底层模型已经完成备案,便认为自己的产品无需再履行任何程序。现行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表明,这些理解并不准确。

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并不是只管“造模型”的企业。对于将生成式AI能力嵌入应用程序、小程序、网站、智能体或者业务系统,并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也可能分别触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算法备案以及安全评估等程序义务。

企业真正需要回答的,不只是“用了哪个模型”,而是:向谁提供服务、以什么方式提供服务、是否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以及是否对模型进行了实质性训练或改造。

01.AI备案已经不是“纸面制度”,而是真正进入执法阶段

一家企业上线了一款AI应用。

企业并没有训练自己的大模型,而是直接调用了一家已经完成备案的大模型API,并将AI问答功能集成到自己的产品中。企业认为,既然底层模型已经备案,自己的产品只是调用接口,自然无需再履行备案或者登记程序。

但在地方网信部门开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项检查中,这一理解并没有得到认可。监管部门认为,该产品已经属于面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用,应当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备案或者登记程序,并依法完成整改。

类似的监管实践并非个案。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将“未按规定履行大模型备案登记义务”列为第一阶段重点整治内容,并将”应备未备”“应登未登”等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对象,全国监管开始形成“地方执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新格局。“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自2026年4月启动以来,第一阶段累计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1.4万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600余万条,处置账号2.6万余个,下架违规AI商品1300余个。

国家网信办在历次备案公告中反复强调:

“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部门开展登记。”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全国已有868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530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备案和登记已经形成两条并行运行的监管路径。 

也正是在这样的监管背景下,一个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开始出现:

企业只是调用了已经备案的大模型API,到底还需不需要办理备案?什么时候需要登记?什么时候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登记?

本文希望结合现行监管规则、最新执法实践以及企业常见应用场景,对上述问题作一次系统梳理。

02.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不是单一备案,而是一个多层结构

生成式AI监管并非由一部规定、一个程序构成,而是建立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法律框架之上,并叠加AI专项规则、上线前程序义务和上线后持续合规义务。

最底层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法律。只要AI应用处理个人信息、调用企业数据、上传业务资料或者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仍然需要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敏感个人信息规则、数据安全措施以及网络运行安全责任。

在基础法律之上,是针对算法和生成式AI的专项监管规则,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则等。③④

再往上,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程序性义务,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算法备案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安全评估。最上层则是产品上线后的持续义务,例如违法不良信息防范、生成内容标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机制、安全事件处置和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备案或者登记并不意味着合规工作已经结束,而只是产品进入规范运行的一项前置程序。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研发和应用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这条规定构成企业判断备案、登记问题的第一个入口:是否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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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先区分企业是AI“使用者”,还是AI服务“提供者”

企业对AI的使用方式很多,但从备案和登记角度,可以先按照是否对外提供服务,将场景分成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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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仅仅是内部使用者,通常不属于备案登记对象

企业员工通过已上线的通用大模型、国内模型平台或者办公软件中的AI功能完成文案、翻译和信息整理,通常属于使用已经由外部服务商提供的AI服务。企业在这一关系中主要是用户,而不是面向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

类似地,企业在封闭内部环境中部署知识问答工具,只向内部员工开放,原则上也不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

但“不需要生成式AI备案或者登记”,不等于没有合规要求。员工上传客户资料、合同、简历、商业秘密或者敏感个人信息时,企业仍然需要处理数据使用权限、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商业秘密保护和跨境传输等问题。

企业把AI嵌入自己的产品,身份可能由使用者变为提供者

当企业在自己的App、网站、小程序、智能体或者SaaS产品中加入AI能力,并直接面向用户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或者视频的功能时,企业已经不再只是购买AI工具的普通用户。

此时,即使底层推理能力来自第三方模型,用户所接触、使用并建立服务关系的对象仍然可能是该企业的产品。企业需要判断自己的角色是否已经转变为生成式AI应用或服务的提供者。

监管不仅需要知道底层模型由谁提供,也需要知道哪些应用正在通过该模型面向公众提供服务。

自研模型、开源模型和深度改造场景,应重点判断服务备案

如果企业自行研发、训练大模型,或者将未完成备案的开源模型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再以自己的名义面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通常已经不是“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简单应用。

对已备案模型进行普通的提示词设计、工作流编排、RAG知识库接入、输出格式配置,通常不足以当然改变模型备案状态。但如果企业对模型进行实质性训练、微调或结构性改造,以至于不再只是直接调用原已备案模型能力,并形成由企业自行控制的独立模型服务,则应当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路径进一步判断。

目前公开规则尚未对“何种程度的微调必然转为服务备案”给出完全量化的统一标准。因此,这一问题不能只看企业是否做过“调试”,而应结合模型权重是否改变、模型能力是否发生实质变化、企业是否独立控制模型以及服务输出责任等因素综合判断。

04.登记和备案的差异,不只是材料多少不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和应用或功能登记,不是同一程序的两个名称。备案针对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本身,登记针对的是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形成的应用或功能。

国家网信办公告将登记对象界定为“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从监管逻辑看,备案通常需要更加系统地说明模型来源、训练数据、服务能力、安全措施、内容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登记则建立在底层模型已经完成备案的基础之上,重点识别新的应用或功能由谁运营、调用哪个模型、提供什么服务以及如何落实应用层安全责任。

两者的主管和办理层级也存在差异。公开公告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部门开展登记;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通常需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提交申请、补充资料并完成相应公示。

完成备案或者登记后,已上线应用还应在显著位置或者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的已备案或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并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者上线编号。

备案与登记的区分,可以归结为三个问题:是否直接调用已经备案的模型;是否仍然只是应用该模型,而没有形成独立控制的模型能力;对外提供的是模型服务本身,还是建立在备案模型之上的具体应用或功能。

05.企业最容易出现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底层大模型已经备案,所有产品都可以直接上线

底层模型完成备案,只能说明该模型服务已经履行相应程序。企业将其嵌入新的App、小程序、网站或者智能体,并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功能时,仍可能需要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企业还需要履行应用层的内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标识、用户投诉处理和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责任。

已备案模型为应用登记提供了前提,但不能替代应用自身的登记和持续合规。

误区二:只要使用API,就一定只需要登记,不可能需要备案

API只是一种技术调用方式,并不是备案与登记的唯一法律判断标准。如果企业通过API直接调用已经备案的模型能力,并且没有进行导致独立模型能力形成的实质性训练或改造,通常进入应用或功能登记路径。但如果调用的模型本身没有完成备案,或者企业虽然以API为技术接口,却对模型进行了实质性训练、深度改造并形成独立控制的模型能力,就不能仅凭“使用API”得出只需登记的结论。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企业是否仍然属于对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直接应用。

误区三:企业内部使用AI,也必须办理大模型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排除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研发和应用活动。因此,企业仅向内部员工提供AI工具,一般不会仅因此触发生成式AI服务备案或应用登记。不过,内部使用仍然可能涉及员工和客户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第三方数据处理以及数据跨境等合规风险。

备案登记不适用,不能被理解为企业内部AI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误区四:完成备案或者登记之后,产品就可以按照原计划运行

备案和登记属于程序性义务,不是对产品全部合法性的整体背书。AI产品上线后,仍需要落实内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生成内容标识以及安全事件处置等要求。产品功能、模型来源或者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还可能需要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判断原有程序是否仍然适用。

备案、登记和后续治理应当被理解为连续过程,而不是一次性领取的“合规通行证”。

误区五:完成生成式AI备案或登记,就不再需要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

生成式AI服务备案、应用登记、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分别解决不同监管问题,不能相互替代。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及变更、注销手续。

生成式AI服务备案或应用登记完成后,仍需继续判断是否触发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

06.企业可以用四个问题完成初步判断

企业在AI产品或功能上线前,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判断。

首先,企业是否利用生成式AI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如果不向境内公众提供,原则上不进入生成式AI服务备案或应用登记程序,但仍需判断其他数据和算法合规义务。

其次,企业是否直接调用已经备案的生成式AI模型能力。如果没有使用已备案模型,而是自主研发、训练或者自行部署未备案模型并对外服务,原则上进入生成式AI服务备案路径。

再次,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已备案模型,需要判断是否对模型进行了实质性训练或改造,以至于不再属于直接调用原已备案模型能力。如果没有形成独立模型能力,通常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如果已经形成独立控制的模型能力,则需要按照服务备案路径进一步判断。

最后,对进入备案或者登记路径的服务,还应判断其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如果具有相应属性,还应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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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决策图只能用于一般性的初步判断。实务中还需要结合产品服务对象、模型权重控制、训练和微调方式、功能开放范围以及属地网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

07.办理备案或登记前,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企业不应等到产品开发完成、准备上线时,才第一次讨论备案或者登记。

在产品立项或者接入模型阶段,企业首先需要梳理业务场景,明确AI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区域、用户入口、输出内容类型以及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对于同时存在内部和外部场景的产品,应当分别判断,不能笼统归入“企业自用”或者“对外服务”。

其次,应当确认模型来源及备案状态。企业需要保存模型供应商、具体模型名称和版本、备案信息、API调用方式以及合同授权范围。不能仅凭供应商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认定某一模型已经备案。

再次,应当识别企业对模型所做的改造。提示词、RAG、插件、工作流和普通参数配置,与修改模型权重、持续训练、结构性微调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应当要求技术团队形成准确说明,避免技术部门称为“微调”的操作,在法律上其实只是应用配置;也避免已经形成独立模型能力,却仍被包装为简单API调用。

在内容安全方面,企业需要准备生成内容审核、违法不良信息处置、用户输入管理、风险测试、投诉举报以及人工干预机制。

在数据合规方面,应当梳理训练数据、知识库资料、用户输入和模型输出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受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明确来源、权限和使用边界。

企业还应当安排产品、技术、法务、数据合规和信息安全人员共同参与备案登记工作。生成式AI程序义务并不是单纯填写一张申请表,而是企业对产品功能、模型来源、安全能力和运行机制进行的一次系统说明。

结语:企业需要管理的不是一个API,而是一项面向用户的AI服务

生成式AI进入企业产品之后,技术接入可能只需要几天,但监管身份的变化往往发生在一瞬间。

企业在内部使用第三方AI工具时,通常是AI服务的使用者;但当企业将模型能力包装进自己的产品,直接面向公众提供AI功能时,就可能成为监管意义上的应用运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判断备案还是登记,不能只看有没有自研基础模型,也不能只看是不是通过API调用。更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是否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以及是否已经形成由企业自行控制的独立模型能力。

随着备案、登记和专项执法逐步常态化,企业最稳妥的做法不是等产品上线后补手续,而是在产品设计、模型选型和功能开发阶段,就把监管判断嵌入AI产品上线流程。

Footnotes

①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2026年4月30日。

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系列公告,2024—2026年。参见国家网信办官网:https://www.cac.gov.cn。

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12月31日发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11月25日发布,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13日发布,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⑥本文关于"实质性训练或改造形成独立模型能力"的分析,系依据现行规则和公开监管口径进行的实务判断,其具体适用应结合产品功能、模型控制方式及属地监管要求综合评估。

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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