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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客户作为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即率先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知名品牌之一,其核心品牌自问世以来已在相关产品上持续使用,并广受市场认可,迄今已具有近百年的悠久历史。
某天,客户发现国内一名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与客户的核心商标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客户认为,鉴于我方客户商标已在中国市场积累显著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异议商标若获准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损害客户的品牌价值与市场权益。
本案的难点在于:若根据现行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标准,对方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类别与客户的核心商标的商品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我方客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广泛使用,或难以证明被异议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则相关异议主张较难获得商标主管机关的支持。
面对这一挑战,我们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策略执行能力,精准制定并采取了应对方案:
首先,我方从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详细比对,充分论证对方的商标标识与客户在先注册的核心系列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其次,我们深入剖析实际市场情况,指出尽管商品分类表上有所区别,但双方涉及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群体方面存在显著重合与交叉。基于此,我们深入阐述了双方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进而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客户在先注册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同时,我方协助客户系统收集、梳理并提交了其核心系列品牌产品在中国长期、广泛使用的大量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相关行业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以争取商标主管机关对我方主张的认可。
此外,我方亦着力发掘并固定相关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存在摹仿、复制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的行为,详细论证其注册行为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异议程序中,我方通过逻辑严密、结构清晰的论述,完整呈现案件事实,有理有据地阐明法律观点。 最终,商标主管机关采纳我方意见,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遂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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