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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企在“一带一路”南美国家面临的法律纠纷呈现主权干预、治理冲突与地缘博弈三重风险叠加的新挑战。传统合同条款与事后救济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企业应前瞻性设计国际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机制,善用《反外国制裁法》等国内法工具,并构建覆盖全链条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应对复杂局势。
一、风险概览
(一)三重风险交织
中资企业在南美的投资主要集中于能源、基建及相关供应链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系数高等特点,非常依赖完善的合同条款设计以及法律制度的稳定运行来保障合法权益。目前,中资企业在南美“一带一路”的法律纠纷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主权干预、治理冲突与地缘博弈三个方面的深度交织:(1)南美国家通过主权国家行为,从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强化对战略资产的政策管控,甚至直接冲击长期契约的稳定性;(2)东道国对本土及原住民权利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条约下的投资者权益保障产生冲突,导致国际投资保护义务无法落实,投资者权益严重受损。(3)在东道国之外,地缘政治博弈的溢出效应明显,美西方国家的制裁清单、供应链歧视性法案等长臂管辖工具,冲击中企与全球合作伙伴的协作基础,破坏供应链稳定,进而限制了中资企业在南美地区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模式困境
传统的交易谈判与事后救济已难以应对上述复杂叠加的风险。一旦争议发生,企业往往陷入被动。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研究上述风险的具体内容及其特征,完善合同条款并制定争议解决策略,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更有效的保护。
二、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以下案例,我们将分析南美地区典型纠纷案例,说明上述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总结中资企业面临的共性挑战与实务问题。
(一)主权意志层:长和巴拿马港口案
2026年1月,巴拿马最高法院裁定,长和集团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于1997年签署的巴尔博亚港和克里斯托瓦尔港特许经营合同违宪,理由是合同条款赋予外资企业过长特许期限,损害国家财政利益。该裁决于2026年2月23日在官方公报发布后正式生效。同月,巴拿马政府依据第23号行政法令,以“紧迫社会利益”为由,出动武装人员强制接管两大港口,扣留公司档案及资产,且未支付任何补偿。长和集团已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起投资仲裁,索赔金额逾20亿美元,并同时推进当地行政救济程序,对非法扣押文件和资产的行为提出申诉。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东道国以“违宪审查”为由单方面宣告长期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采取强制接管措施,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国与巴拿马双边投资协定及国际法下保护义务的违反。此外,巴拿马政府在接管过程中武力突击、扣留公司档案及阻止股东获取资产信息
等程序性瑕疵,可能进一步加重其行为在国际法下的违法性认定。
(二)治理冲突层:秘鲁铜矿案
某中资企业投资的秘鲁某铜矿长期受困于当地原住民社区在矿区内进行的非正式采矿活动及周期性道路封锁等反对行动。该中企虽持有秘鲁政府依法授予的采矿特许权,但当地原住民社区成员依据秘鲁实施的“Reinfo”临时采矿登记制度、祖传土地权利及私人所有权主张,主张其有权从事“手工采矿”或临时性开采活动。其中,部分社区运营的Reinfo注册矿区位于该中企矿权范围之内,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冲突。迄今,该中企已针对社区成员提起大量诉讼,主张其采矿行为非法,力求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其特许权的排他性,并寻求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本系列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国家依法授予企业的排他性采矿特许权,与原住民基于传统习俗、土地所有权主张以及Reinfo临时登记制度所获得的“合法化”非正式采矿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协调与平衡?在此类案件中,中资企业需要应对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抗议和利益平衡、政府执法和监管不到位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司法救济周期漫长等系统性挑战。
(三)地缘政治层:美国管制的溢出效应
次级制裁已成为美国维护其全球霸权地位、实施域外管辖的常用工具。2025年12月31日,美国财政部以参与委内瑞拉影子舰队业务为由,将4家中国公司及4艘油轮列入SDN制裁黑名单。被列入清单后,这些企业将面临美元资产被冻结、开户银行关闭账户、国际支付通道受阻、海外保险被撤销等一系列连锁打击,正常经营活动陷入停滞。同时,制裁也将对其已有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除针对特定实体的制裁外,美国还通过制定歧视性的供应链规则,对中资企业在南美的产业链布局实施打击。在清洁能源领域,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下的“受关注外国实体”规则产生了强制性的“排中效应”。例如,若某南美矿产项目的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25%或存在实质控制权,该项目即可能被判定为由“受关注外国实体”产出,导致下游企业因无法获得美国政府税收抵免而放弃采购。在供应链方面,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FLPA)实施“可反驳的推定”规则,即只要产品链条中被认定包含特定成分,即推定存在“强迫劳动”并予以扣押。中资企业必须提供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标准的证据链条方能推翻推定。这种制度性歧视显著提升了中资企业在南美进行产业链布局的成本,并可能导致现有国际合作伙伴因规避潜在诉讼风险而出现防御性撤资。
三、风险特征小结
通过梳理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南美项目的法律风险呈现以下特征:
传统救济路径面临系统性挑战。在当地法院进行传统民商事和行政诉讼,面临司法独立性存疑和审查标准不确定的问题。
风险具有叠加效应。除去投资本身所具有的商业风险外,企业还需要同时考虑和应对(1)东道国主权意志层面的风险,即国家为其利益采取政治措施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2)社会
治理层面的风险,即政府可能将社区矛盾和社会责任转嫁给企业;(3)大国博弈对于中资企业的影响,即其他国家依据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削弱中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影响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如美国次级制裁、《通胀削减法案》(IRA)和《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FLPA))。
合同条款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区域政经局势:在合同签订阶段,如果未能充分识别风险和考虑区域风险叠加的现实情况,则难以应对主权干预、治理冲突与法律域外适用相互交织的复合风险,很可能导致未来管控手段缺失和争议处理方式失灵。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前瞻性设计
针对传统救济路径面临的系统性挑战,企业须在投资之初前瞻性地考虑风险解决机制,其核心在于争议解决路径的审慎选择。为克服当地司法救济的固有局限,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这一路径可以实现将争议交由独立第三方审理,且仲裁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申请承认与执行。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仅能依据当事人合意解决合同层面的争议。对于东道国政府行为(如征收、政策单边调整)引发的投资损害,则难以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寻求救济。此类风险需诉诸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如长和集团案)。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架构设计阶段,即系统评估东道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并确保投资架构符合条约对“合格投资者”及“合格投资”的界定,以保留未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寻求投资仲裁,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权利。
在地缘冲突加剧的背景下,企业不仅需要选择“对”的争议解决机制,更需要着力培养和构建值得信赖、通晓企业商业诉求、具备复杂案件处理能力的法律服务团队,以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支撑。培养具备国际争议解决能力的中国律师队伍具有战略意义,其深谙企业需求与文化语境,同时通晓国际规则、具备跨法域资源整合能力,在处理中资企业海外争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我们近期代理的某央企南美某国大型PPP项目系列争议即为例证:该案横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保函止付令诉讼(适用纽约州法律)、南美某国法院保函兑付诉讼(适用南美某国法律)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程序法适用加拿大法律,实体法适用南美某国法律)。本所作为牵头律师,协助客户在全部程序中取得全面胜诉。该案事实、技术与法律问题高度复杂,ICC仲裁程序中双方提交证据材料逾10GB,出庭事实及专家证人达19人,工作团队涵盖英国、美国、西班牙、南美及中国多地。本案的成功充分印证了以中国律师为核心构建国际法律服务团队,为中资企业出海保驾护航的可行性与战略价值。
(二)风险叠加的系统性应对
面对风险叠加的新常态,企业需要清醒认识到地缘冲突、法律博弈与规则竞争已成为可预见未来的常态。这种矛盾与博弈将持续考验中国企业的应变能力,要求其学会运用法律工具,在冲突中求生存、在博弈中谋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亦需持续完善涉外法治工具体系,强化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效能,为中企应对他国不当域外法律适用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反制抓手。中国律师更需在实战中磨砺专业能力,锻造一支能够在复杂国际法律博弈中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高质量服务力量。
我们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充分印证了上述判断的实践价值。在该案中,某中企与外国公司签订LNG模块采购合同并完成交付后,因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某中企列入SDN清单,外企以此为由拒绝向该中企支付合同尾款。我们策略性地指导该中企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向外企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其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侵害中方合法权益,并申请保全外方境内资产,迫使其重回谈判桌。在诉讼与保全双重压力下,外企主动向OFAC申请付款豁免并获批准,该中企收回欠款。此案系《反外国制裁法》施行后首起依据第12条成功维权的反制裁侵权诉讼,开创了“诉前保全+反制裁诉讼”的组合维权路径,既展示了中国企业运用法律工具应对域外制裁的能力,也实证了国家完善涉外法治工具箱的战略必要性与实践效用。
(三)合同谈判与法律团队构建
合同条款约定不利往往被归结为谈判失误,但其背后暴露的是企业风险识别机制与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系统性问题。当前南美地区风险叠加的特征,决定了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仅需考量交易安排本身,更需预判来自东道国政府的单边干预及他国法律域外适用带来的复合风险。这就要求企业组建涵盖交易合规、国际贸易及争议解决的全链条法律服务团队。
因此,合同条款的“不利”只是表象,实质问题在于:企业构建法律服务团队、管理合同谈判及执行的理念,未能根据投资地风险特征进行系统性升级。南美投资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支持必须从前端风险识别开始,贯穿交易设计、合规审查直至争议解决,而非在问题暴露后才寻求救济。
五、结语
总结而言,南美经贸风险的本质是规则竞争与制度博弈的投射。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已从传统商业违约,演变为主权意志、社会治理与大国博弈三者深度交织的复杂格局。面对这一格局,传统的交易谈判与事后救济已不足以应对系统性挑战。企业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将法律支持从后端救济延伸至前端识别。与此同时,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多法域规则、能够统筹全球资源的中国律师队伍,既是企业应对风险的战略支撑,亦是中国完善涉外法治工具箱、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长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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