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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pril 2026

全球供应链安全的法律化博弈与中国应对体系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全球供应链治理正经历从效率优先到安全主导的深刻变革。美欧通过法律工具化与合规武器化构建结构性市场排除机制,而中国正从被动防守向战
China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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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引言:供应链监管从效率优先到安全主导的范式转移

当前全球供应链的治理逻辑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供应链治理博弈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关税壁垒调整或物流通道的物理阻断,而是全面进入了“法律工具化”与“合规武器化”的深水区。供应链监管议题的泛政治化并非偶发事件,而是多重宏观因素长期叠加的必然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等一系列外生冲击,彻底暴露了以“最低成本—最大效率”为核心特征的全球化分工模式在极端情境下的脆弱性。与此同时,半导体、清洁能源、生物医药及关键原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竞争加剧,推动供应链问题从单纯的经济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与安全议题。

在这一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边贸易体制在应对国家补贴、产业政策及安全例外条款时的协调能力显得相对滞后,而美欧等主要经济体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与区域性规则重构供应链治理体系,导致全球供应链监管呈现出显著的单边化、碎片化与友岸化趋势。美欧的核心目标已超越单纯的经济利益考量,转而追求供应链的“安全”与“可控”。对于中国而言,理解这一背景是适用法律、制定策略的前提。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全球供应链安全法律化博弈的内在逻辑与中国应对路径。文章的第二部分深入剖析美欧供应链监管策略的异同,揭示其结构性市场排除的机制,并指出由此引发的法律主权正面摩擦;第三部分回顾中国法律工具箱的体系性升级过程,分析从被动防守向战略制衡转型的现状与挑战;第四部分将基于治理型安全观,分别从政府执法的务实灵活性与企业合规的主动协同性两个维度,提出构建政企联动应对体系的具体策略,以期为破解企业“合规两难”困境、维护国家供应链安全提供实践建议。

02.美欧供应链监管的策略异同与结构性排除效果

美欧国家正在加速形成一套针对中国企业的供应链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的本质并非简单的物理“脱钩”,而是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实施结构性的市场排除。尽管美欧在具体路径上存在差异,但在最终效果上呈现出高度的协同性。

(一)美国模式:地缘政治驱动的闭环管控

美国构建了一套“补贴绑定—出口管制—长臂管辖”三位一体的纵向闭环管理体系:

在前端,美国通过《芯片与科学法案》等巨额产业补贴政策,设立严格的“护栏条款”,将受补企业的全球投资选址、产能布局及技术合作对象纳入合规审查范围,强制其剥离与中国相关的供应链环节。在中端,美国动态调整实体清单,并利用“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等长臂管辖规则无限扩大管辖半径,制造高度的不确定性,迫使跨国企业在风险评估中因恐惧制裁而主动规避所谓“高风险”的中国合作伙伴。在后端,即便企业形式上符合出口管制要求,仍可能因被认定提供“实质协助”而面临二级制裁或美元结算通道被切断的风险。

这种闭环管理的实质效果,是迫使企业在合规评估中自动选择最保守的路径,即事实上的供应链“去中国化”。

(二)欧盟模式:规制驱动的合规筛选

欧盟更倾向于通过一整套高标准“价值观”为基础的规制体系实现市场筛选,即“软性排除”:

首先,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通过碳价传导机制,迫使高碳排产品承担额外成本,直接削弱中国制造业的价格竞争优势。其次,《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CSDDD)及配套规则要求企业对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状况、环境影响承担尽职调查义务,大幅增加了供应链管理的复杂度与合规成本。再次,欧盟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及《工业加速器法案》等设定本土化比例目标,引导资本流向“友岸”国家。

欧盟体系虽未有针对中国的明显歧视性,但其高昂的认证成本与复杂的合规程序足以改变商业决策,从而在客观上实现将中国企业边缘化的目的。

(三)法律主权的正面摩擦和企业的两难合规陷阱

美欧监管策略形成的协同效果迫使跨国公司进行事实上的“合规阵营选择”。其典型做法是要求企业对全球供应链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强制披露供应商的生产数据、能源来源、劳工状况乃至地理位置信息。而这些要求直接触及中国《数据安全法》、《反间谍法》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红线。深入审计与过度的信息调取不仅可能违反中国关于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更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底线。

供应链合规问题已演变为法律主权的正面摩擦:企业陷入“遵守外国法即违反本国法”的“二选一”困境,而政府则面临外部规制试图通过企业渠道实质性介入并挑战本国司法管辖权的严峻挑战。

03.中国法律工具箱的构建与战略体系升级

从国家法制演进视角审视,美欧是供应链规则的先行者,其特点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将中资企业挤出全球价值链高端或者敏感行业。过去,中国多处于被动应对状态。近年来,随着《外贸法》的修订,《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连续出台,中国正在补齐法律短板,完善以高层级法律法规统摄办法规定的体系性应对工具箱。

这一转变标志着中国从被动防守向战略制衡转型,旨在形成与美欧对等的制度威慑。然而,当下中国的供应链政策正处于关键窗口期:高位阶法律法规虽已确立,但具体的政策定调、执行尺度及实操细则尚未完全明确。若不能在这一时期确立清晰的政企立场与务实策略,现有的法律工具不仅难以形成合力,反而可能因执行层面的僵化加剧企业“左右为难”的合规陷阱。因此,构建全面的应对体系,核心不光在于体系的完善,更在于执法层面的务实灵活与企业层面的主动协同。

04.应对策略:构建务实灵活的政企协同机制

(一) 政府层面:以治理型安全观为企业构建合规安全网

中国在供应链合规上的政策逻辑与美欧存在本质区别。美欧政策具有显著的政治驱动特征,强调通过外溢化手段人为割裂供应链以获取所谓的安全稳定;而中国的政策逻辑则强调稳定与发展,秉持治理型安全观,旨在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多边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同时捍卫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护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积极防御与比例原则相结合,拒绝“一刀切”执法。执法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平的国际经贸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优化中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一方面,应划定敏感行业的合规红线,实施积极的预防性管理;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对一般性行业确保监管措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避免过度监管束缚企业手脚,鼓励其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加强执法透明化,尽快出台实操细则。在新出台的高层次法律法规基础上,主管部门应迅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发布合规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Q&A)以及建立“合规白名单”等多种形式,明确合规边界。此举旨在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稳定企业预期,消除因规则模糊带来的恐慌。

第三,强化协同执法能力,构建多层级联动机制。执法机制内部需加强跨部门合作,统一执法口径,避免政出多门让企业无所适从,防止实际执法中出现层层加码、偏离立法初衷的现象。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的法律培训,提升对 WTO 规则、国际商事惯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增强在复杂国际环境下的执法水平与话语权。

(二) 企业层面: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合规

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国企业应避免自我设限,树立正确的合规观。

首先,企业应树立正确开放的合规观念。应认识到,国家出台反制与阻断法规,初衷是提供对抗不公待遇的法律武器,而非限制发展。当前的合规压力是中国供应链从“成本驱动”向“规则驱动”转型的必经之路,也是对外开放升级的体现。企业的合规能力将成为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不应因压力而盲目收缩,也不应轻视合规义务,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防火墙,提高全员对供应链合规、出口管制、反制裁及数据安全等新兴议题的敏感度。

其次,强化合规机制,与政府指导形成合力。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工作流程,当遭遇外国政府调查、制裁威胁或被迫提供敏感数据时,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备,寻求官方指导与支持。切忌擅自行动、隐瞒不报或盲目妥协。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应对合力,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与企业权益。

05.结语

未来的全球供应链不会彻底崩塌,但必将呈现分层、分圈、分规则的特征。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并非对抗的公开升级,而是在一系列看似中立的合规审计、认证和规则筛选中,因缺乏正确认知而默默“自动退出”主流市场。

当前正是破局的关键窗口期。政府需以“务实灵活”的执法细节为企业构建合规安全网,避免矫枉过正;企业需以“主动报备”的合规行动与上层政策形成共振。只有将法律工具有效转化为战略资产,通过政企协同、内外联动,中国供应链方能在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中,守住安全底线,确保自主可控的未来,并在全球价值链的重构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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