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丈夫是一名自由插画师,婚后三年间借助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等工具生成商业插画,向图库网站和广告公司授权使用,累计获利数十万元;妻子则运营着一个虚拟主播账号——数字人形象由AI建模生成,直播脚本由大模型辅助撰写,账号粉丝逾百万,年带货收入可观。如今二人感情破裂,对簿公堂。房子、车子、存款都好分,真正棘手的问题是:AI画图挣的钱,算共同财产吗?那个没有“真人”的数字虚拟人,又该怎么分?在AI时代背景下,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5.15亿人,普及率36.5%,半年内用户规模实现翻番。1艾媒咨询数据则显示,2025年中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已达480.6亿元,预计2026年将扩大至572.9亿元。2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数字人发展报告(2024)》亦预计,2025年我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突破400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超6000亿元。3
当“用AI生产内容、用数字人经营账号”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收入来源,离婚财产分割的战场上,一类前所未有的财产形态正在登场。司法实践正在尝试给出答案:早在2023年,江苏高院发布的年度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谢某离婚案”给出探索性判决方案,法官对300余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余万粉丝的快手账号作出了“账号归运营方、折价补偿另一方”的调解方案。4 2026年,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也采取了类似判决思路,即女方名下百万粉丝的抖音账号经司法评估价值百万余元,法院判决账号归女方所有,由其按评估价值的40%向男方支付补偿款。5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AI生成内容收益与数字虚拟人这两类AIGC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新型财产为客体,在现行法框架与既有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尝试回答三个问题:这类财产在婚家案件下能否分割?分割的客体是什么?怎么分割?
一、规范坐标:现行法下的三条规定与一个缺口
讨论新形态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回到现行法的坐标系。目前我国法上与之直接相关的规范,主要是以下三条规定:
- 其一,《民法典》第1062条——共同财产的开放式列举。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6其中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是AI生成内容收益最可能落入的规制范畴,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则为AI生成内容收益或数字人经营所得给出了兜底方案。
- 其二,《民法典》第127条——网络虚拟财产的引致条款。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这是一个宣示性、引致性条款,虽未完成虚拟财产的体系化建构,但在裁判实践中已成为法院认定自媒体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可予保护、可予分割的规范依据。湘阴法院在前述百万粉丝抖音号案中,正是援引该条认定涉案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5
- 其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配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这两条确立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原则上共有、孳息与自然增值除外”的基本立场,对判断婚前注册的账号、婚前掌握的技能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具有关键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第6条,首次将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进行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网络直播打赏界定为“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打赏方少分、不分。9这一条款虽规制的是数字空间的“支出端”,却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已开始系统性地将数字空间的财产及收益行为纳入家事法的调整视野。收入端(账号收益)与支出端(直播打赏)的规则呼应,只是时间问题。
但缺口同样明显:现行法没有任何条文直接回答——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落入知识产权规则范畴?其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还是经营收益?数字虚拟人这类“半人半物”的财产,价值如何评估、归属如何确定?规则的空白,只能由裁判实践与学理共同填补。
二、AI生成内容收益的分割:先解决“权属于谁”,再解决“钱归谁”
(一)前提问题: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裁判尚未统一
AI生成内容收益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分割,逻辑前提是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对此,我国目前有关AI的法规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规则,2026年9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提及了AI场景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思路,但并未对AIGC是否可版权化给出答案。
学界对此事的态度较为分化,有“肯定说”、有“否定说”。司法实践中倒是在不同学说上均有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肯定说”的代表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春风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2023年11月27日作出,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时,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并不断调整修正,体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判赔500元。判决同时强调,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10此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等判决,亦认可了创作者对提示词、参数、画面元素的调整与选择具有独创性。11
“否定说”则以“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为起点: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判决(即“蝴蝶椅案”,后经(2025)苏05民终4840号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12此后,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7573号判决认为,使用者仅输入概括性描述主题氛围的提示词,未对构图、色彩、光影等视觉要素作出实质性创造性判断,不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2026)甘1228知民初52号判决进一步指出,使用者仅提供简短提示词并直接选取生成结果,未对生成过程实施实质性干预,即便已完成版权登记,亦不能认定为作品——登记仅系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不能替代对独创性的实质审查。13
两相对照,可以提炼出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标准: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对表达形态施加了足以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反复调试提示词、精调参数或创作内容的要素、进行多轮筛选与修改、对生成物具备足够的控制与实质贡献,可能构成作品;如仅输入简单提示词后“一键生成、直接取用”者,则难以落入作品范畴。
一、《数字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合规要求
(二)收益定性:两条规范路径的并行
AIGC可版权性的分歧直接投射到离婚分割上,形成两条并行路径:
- 路径一:构成作品的,收益按“知识产权的收益”处理。依《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三)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共同财产。参照《解释(一)》第24条的规范逻辑,此处的“收益”包括婚内实际取得以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婚内利用AI创作并授权、出售图片、音乐、文案、模型等取得的许可费、转让费、分成收入,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 路径二:不构成作品的,收益按“生产、经营的收益”处理。大量“一键生成”的AIGC内容虽无著作权,但不妨碍其通过平台流量分成、广告接单、电商带货等方式变现。此时收入并非源于知识产权,而是源于经营行为,应落入《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两条路径殊途同归——收益均属共同财产,区别仅在于规范依据与举证重点:前者需证明权利的存在与归属,后者需证明经营行为与收入流水。
同时,还需将《解释(一)》第26条纳入整体案件考虑范畴,即针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据此,如一方在婚前训练的私有化模型及/或购入的算力设备,在婚后持续运营产生的收益,因凝结了婚后的劳动投入,原则上仍属共同财产;但若婚前已就某AI生成内容签订许可合同,婚后仅“坐收”固定许可费且无任何后续投入,则该收益更接近孳息,存在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空间。
(三)三个实务难点
- 难点一:婚内创作、离婚后变现。若离婚时AI生成内容已具商业潜力但尚未变现,分割的对象是什么?参照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既有裁判思路,婚内已完成创作且收益“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已签约未付款),应纳入分割;收益尚不确定的,法院通常不予处理,待实际取得后另行主张。这意味着提示词工程记录、生成日志、平台后台数据等“创作过程证据”的固定,在离婚诉讼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它既是证明独创性的素材,也是证明创作时点落入婚姻期间的关键。
- 难点二:智力贡献与家庭贡献的交织。AI降低了创作门槛,却未消除创作劳动。一方构思提示词、筛选迭代成果,另一方承担家务、提供账号注册身份或运营支持,依《民法典》第1087条,分割时应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双方的实际贡献是折价补偿比例的重要酌定因素。
- 难点三:平台协议的权利限制。多数AIGC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对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商用范围作出安排,部分平台仅授予使用者有限的使用权益。分割时法院实际处分的是使用者基于平台协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而非绝对的所有权,这与下文数字虚拟人的处理逻辑一脉相承。
三、数字虚拟人的分割: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再平衡
(一)前提问题: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裁判尚未统一
根据《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数字虚拟人是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与房产、存款不同,数字虚拟人是一个复合体,至少包含四层权益:账号本身(基于平台协议的虚拟财产性使用权)、数字人形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虚拟形象权益)、内容与数据(粉丝关系、互动数据、历史内容),以及商誉与流量(变现能力的来源)。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质,是对这一复合体整体交换价值的分配。
(二)裁判规则:从自媒体账号分割中走出的成熟路径
数字虚拟人本质是自媒体账号的技术升级形态,既有自媒体账号分割的裁判规则可以直接参照:
- 第一,婚内注册运营的账号,财产权益属共同财产。湘阴县人民法院在百万粉丝抖音号案中明确:账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和运营,能够产生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虎丘法院在陈某诉谢某案中亦认定,婚后注册的抖音账号、婚后粉丝量显著增长的快手账号,其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均属共同财产。
- 第二,归属采“人身属性优先”,分割采“折价补偿”。自媒体账号绑定实名认证与个人IP,平台规则通常限制过户,法院几乎从不判决“账号一人一半”,而是将账号判归注册及实际运营方,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湘阴案中,法院考量账号附着主播较强人身属性,判决归女方所有并补偿男方评估价值的4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0654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则在扣除合理经营成本、税费、共同债务后,酌定运营方就婚内抖音收入向另一方支付58万元分割款。14
- 第三,价值评估“协商优先、评估兜底”,且须正视价值的波动性。虎丘案典型意义部分指出,自媒体账号缺乏统一价值认定标准,影响因素包括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品牌合作情况、既往同类型账号交易价格等,可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该案自身即是警示:因账号停更一年多、未来变现能力存疑,300余万粉丝的账号最终仅调解补偿6.6万元。与之对照,湘阴案账号处于活跃运营状态,评估价值达百万余元。可见,折价补偿必须建立在账号真实、持续的变现能力之上,粉丝数量本身并不等于财产价值。
- 第四,人身依附性弱时,归属判断回归投入与贡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民终1419号参考案例确立了重要规则: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应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该案中,因账号未形成以主播为主的个人IP、视频内容无主播本人出现、人身依附性不强,其经济价值与公司投流推广等运营投入密不可分,法院最终将账号判归投入运营的公司而非名义注册的主播。15
(三)数字虚拟人的特殊性:一场“人身属性”的双向运动
数字虚拟人相较于真人账号,在人身属性的光谱上呈现出有趣的双向运动:
- 一端是人身属性的弱化。完全虚构的AI数字人(如虚拟偶像、AI主播)不绑定任何真人的肖像与人格,其形象可脱离特定自然人持续运营,可由团队接力维护,理论上更接近"经营性资产"。参照宿迁案的裁判逻辑,此类账号的人身依附性弱、经济属性强,分割时归属判断应更侧重双方的实际投入与贡献,折价补偿的比例也更接近均等,甚至存在判归非注册方但补偿注册方的空间。
- 另一端是人身属性的强化。以真人为原型建模的“数字分身”,则同时叠载了账号的财产价值与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声音权益等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许可、声音保护的规定决定了此类数字人形象的商业利用具有强烈的人格专属性,账号价值与原型人物深度绑定,分割时更应判归原型人物一方,并在折价时考虑人格权益的不可让渡性。
换言之,数字虚拟人的分割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先作“虚拟原生”与“真人分身”的类型区分,再确定人身属性的强弱,最终落在归属与折价的具体方案上。
(四)隐匿与转移:数字时代的“藏钱”新手法
数字财产的隐蔽性为离婚中的财产隐匿提供了便利:注销账号、转移粉丝至新号、私下出售账号、将收益提现至他人账户,均属常见手法。对此,《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再次分割。16《解释(二)》第6条将大额直播打赏界定为“挥霍”,亦体现了同一规制逻辑。9实务中,另一方应注意及时固定平台后台数据、银行与支付流水、账号登录设备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四、数字虚拟人“虚拟程度”的证明:人身属性的技术证成路径
(一)问题实质:归属判断系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系于虚拟程度
前文已述,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账号归属的裁判分歧集中体现为人身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强弱之争:湘阴案中,法院因账号“附着主播较强人身属性”而判归主播本人;宿迁中院(2024)苏13民终1419号参考案例则因账号“未形成以主播为主的个人IP、视频内容无本人出现、人身依附性不强”,将账号判归投入运营的公司。数字虚拟人将这一变量进一步凸显:当形象、声音、内容、互动均可由AI生成时,账号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联系显著减弱,“虚拟程度”便成为决定归属走向的关键事实。
问题在于,虚拟程度不能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予以认定。离婚诉讼中,主张账号虚拟程度高的一方(通常是注册方之外的实际投入方),与主张账号人身属性强的一方(通常是实名注册方或形象原型方),通常围绕“AI到底参与了多深”展开攻防。这就需要一个可操作的证明框架。
(二)虚拟程度的评价维度
数字虚拟人的虚拟程度不是一个单向刻度,而应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变量共同刻画。其一是人格关联度,即形象、声音与自然人之间可识别性关联的强弱;其二是人类贡献度,即账号内容与互动中人工投入与技术生成的比例。前者决定人格权益的归属与账号的不可替代性,后者决定账号价值的来源结构。两者并不必然同向变动:以配偶一方为原型建模、内容却由大模型批量生成的账号,人格关联度高而人类贡献度低;反之,采用完全虚构形象、由“中之人”(即虚拟形象背后的人,业界称为“中之人”)真人驱动并真人创作的账号,人格关联度低而人类贡献度高。具体可分为如下四个评价维度:
- 第一,形象维度——数字人形象是否指向特定真人。考察形象是真人扫描建模、以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为原型生成,还是完全由AI文生图或3D建模虚构。此维度已有直接的规范依据: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明确,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亦有同样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使用与该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据此,形象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存在可识别关联,如面部特征、身体数据、标志性装扮等,账号的人格关联度响应增强;反之则弱化。证据方面包括建模合同、形象设计过程稿、原型授权协议,必要时可申请图像比对鉴定。
- 第二,声音维度——声线是克隆还是合成。考察声音是经AI克隆配偶一方声音,还是由语音合成引擎生成。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确立的“可识别性”标准:经AI处理的声音若能依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受声音权益保护。据此,克隆原型方声音的,账号与原型方之间形成较强的人格关联;由语音合成引擎生成的虚拟声线,则更接近可替换的技术要素,人格关联度降低。证据方面,声纹鉴定具有直接的证明价值,并可结合声音样本的采集与处理记录、授权文件的授权范围综合判断。
- 第三,内容维度——内容生产中人与AI的贡献比。考察直播脚本、短视频文案、互动回复及素材的形成过程,是主要由大模型批量生成后由人工筛选发布,还是由一方持续创作完成。这一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判断维度中的“智力投入”相近。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考察使用者是否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多轮迭代体现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两当县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否定性判决则表明,输入简单提示词、一键生成、直接取用不构成智力投入。据此,直播脚本、短视频文案、互动回复若主要由大模型批量生成,人工仅作筛选发布,则账号价值中“人的劳动”占比低,虚拟程度高;若核心内容仍由一方持续创作,则人身属性相应增强。证据方面,可调取AIGC平台的生成日志、提示词历史记录、API调用记录、创作后台的版本迭代文档。
- 第四,行为维度——账号的“表演”由谁完成。考察账号的运营形态系全自动无人直播(AI驱动实时互动)还是“中之人”模式(真人在幕后配音、动捕表演),这二者在人身属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的价值主要来自技术系统与运营投入;后者虽以虚拟形象呈现,实际仍是真人人格的网络延伸,粉丝认同的是“虚拟形象背后的人”。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开播日志、打赏互动记录、用户评论的情感指向(喜爱“人设”还是“主播本人”),均可作为佐证——宿迁案正是通过考察“粉丝喜爱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本人”来否定账号与主播之间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总结而言,四维指标在归属判断与折价判断中承担不同功能:

(三)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形成的证据来源
我国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定了系列法规与标准文件,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等。其中,针对数字虚拟人,《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根据前述法律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包含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信息的隐式标识。这套本为内容治理设计的制度,客观上为家事审判留下了可溯源的技术证据链: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可以证明某段内容是否由AI生成,日志可以证明生成的频次与规模,二者叠加即可大体还原AI在账号运营中的参与深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层面的衔接:《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第(十九)条则将删除、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以取得虚假证据的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的制裁范围。这意味着虚拟程度的证明不再取决于当事人能否说服法官,而可转化为一条“平台与持有方必须交出技术记录,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链条。简单来说,未来数字虚拟人的离婚分割诉讼中,元数据取证与平台日志调取可能取代当事人陈述,成为虚拟程度认定的核心证据形态。
(四)虚拟程度对分割方案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首先应避免机械地设定"AI参与度超过某一比例即按固定比例分割"的阈值,而是应该将虚拟程度作为归属判断与折价比例的酌定因素。根据虚拟程序的不同,笔者尝试做了如下划分:
- 完全虚构的数字人(形象、声音、内容均无特定真人原型):人身属性趋近于零,账号近似经营性资产,归属判断回归双方的实际投入与贡献,折价补偿比例趋近均等;甚至可突破“归注册方”的惯性,判归实际投入更多的一方。
- 真人数字分身(以一方为原型建模、克隆声音):人格专属性强,账号应归原型方所有;同时在折价时应区分账号价值构成——其中因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带来的商业价值溢价具有人身专属性,可参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二)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归个人所有的立法精神,主张该部分不纳入或低比例纳入分割基数。
- 混合形态(多数现实情形):按上述判断维度综合判断主导属性,账号原则上仍归注册运营方,折价时可依虚拟程度、双方投入、家庭分工酌定浮动。
五、分割规则的体系化: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
综合上述规范与案例,AIGC时代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归纳为“三步走”的分析框架:
- 第一步,定性——能否分。审查财产权益是否真实存在:AI生成内容须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或至少具有经营价值;账号须判断是否具备财产属性(粉丝规模、变现记录)。纯粹记录生活、无商业变现的私人账号,价值极低,通常不予分割。
- 第二步,定时——怎么分。以婚姻登记时间为轴:婚内注册、婚内创作、婚内变现的,整体属共同财产;婚前注册、婚内增值的,依《解释(一)》第26条区分增值来源——因婚后经营劳动增值的部分属共同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婚内创作、离婚后变现的,区分收益是否“明确可以取得”。
- 第三步,定量与定归属——分多少。遵循“人身属性优先、财产价值兼顾”:强人身属性财产(真人IP账号、数字分身)原则上归注册运营方,按评估价值向另一方折价补偿,补偿比例综合双方投入时间、资金、创作贡献、家庭分工酌定(既有案例在40%左右浮动);弱人身属性财产(虚拟原生数字虚拟人、纯流量型账号)回归投入贡献判断归属,折价比例趋近均等。价值认定采“协商优先、评估兜底”,并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值为分割基数。对隐匿、转移行为,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予以少分或不分的评价。
六、实务建议
第一,用协议替代风险。《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以AI创作、数字人运营为业的家庭,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账号归属、收益分配与离婚时的折价计算方式,这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控。
第二,创作过程留存证据。保留提示词文档、参数调整记录、生成迭代版本、平台后台数据与收益流水。它们既是AIGC可版权争议中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离婚诉讼中证明创作时点与贡献程度的底牌。
第三,警惕账号架构的“人号分离”。以配偶身份实名注册、由自己实际运营,或借用他人身份注册账号,都可能在离婚或合作破裂时引发归属争议。宿迁案、湘阴案均表明,法院会穿透实名信息考察实际运营与投入,但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远高于事前的架构设计。
第四,理性看待账号估值。账号价值高度依赖持续运营与市场行情,停更一年可能从百万跌至数万。离婚谈判中执着于“粉丝数×单价”的想象价值,不如尽早协商或委托专业评估,以真实的变现能力为基础达成方案。
七、结语
从淘宝店铺到微信公众号,从抖音账号到AI数字人,家事审判面对的财产清单,始终是一部微缩的技术进化史。《民法典》第127条为网络虚拟财产留下的开放式接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数字消费的及时回应,以及各级法院在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中展现的裁判智慧,共同说明:法律无需为每一种新技术财产重写规则,但可以在每一次运用中灵活适用并充分释放价值。
AIGC不会创造新的婚姻,却正在创造新的夫妻财产。当算法成为生产资料、提示词成为劳动工具、数字人成为家庭“成员”,家事法律师需要回答的,其实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数字时代的回响——“那些由两个人共同浇灌、却被代码与数字承载的财富,应当如何公平地落幕?”
注释与资料来源: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5)》,2025年10月发布。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达5.15亿人,较2024年12月增长2.66亿人,普及率36.5%。
2. 艾媒咨询:《2025年中国数字人产业发展报告》。2017年至2025年,中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从8.1亿元增长至480.6亿元,2026年预计达572.9亿元。
3. 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数字人发展报告(2024)》。预计2025年我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突破400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超6000亿元。
4.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陈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抖音账号粉丝300余万、快手账号粉丝10余万,经调解账号归陈某所有,陈某向谢某支付6.6万元补偿款。本案系调解结案,6.6万元系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而非法院酌定的裁判比例。
5.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艾某与段某离婚纠纷案(2026年1月披露)。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抖音账号价值百万余元,判决账号归段某所有,段某按评估价值的40%向艾某支付补偿款;二审维持原判。见澎湃新闻2026年1月29日报道、湖南长安网2026年1月16日报道;该案无公开案号,当事人姓名系媒体匿名化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法释〔2025〕1号,2025年1月15日公布,2025年2月1日施行)。
10.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判决被告赔偿500元。
1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
1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系AI文生图被认定不构成作品第一案。
13.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757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2026)甘1228知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
1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06542号民事判决书(邹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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