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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仲裁中一般在文书控辩(written submissions)阶段提交的文件都会附有证据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s/exhibits),这是与国内诉讼或仲裁程序比较相似的,但不同的是伦敦仲裁一般有非常正式的证据披露环节(document production/disclosure),即将与案件有关但当事人未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披露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后续可以引用以发表观点。这种披露包括标准披露(standard disclosure)以及特定披露(specific disclosure),前者是需要由一方先行将全部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编制清单,然后由另一方在清单中选择需要披露的文件;后者是由申请披露方就所需要披露的文件直接提出特定的披露要求,指明需要的文件类型,日期和具体名称。笔者将以正在处理的某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案件为例,对于伦敦仲裁证据披露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1. 伦敦仲裁证据披露程序的一般特点
伦敦仲裁中的证据披露程序,基本是沿用了英国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披露,即相互披露程序(mutual exchange of documents),但有所区别的是由于仲裁中当事人及代理人更多来自世界各地,对于英国法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英国律师了解或熟悉,仲裁员对于披露程序的要求会有所放松。另外,由于仲裁员并没有与法院同等的权力,以及英国法院作为监督法院对于参与仲裁的外国律师没有管辖权等原因,会导致仲裁中的披露程序与诉讼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尤其体现在特定披露环节。双方当事人在该程序中会首先协商所需要披露的文件范围,该环节不需要仲裁庭介入;如未达成一致,则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命令,另一方可以就该申请发表观点并说明理由,最终由仲裁庭作出关于证据披露的命令,而该命令是取决于仲裁庭的裁量权。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称“IBA规则”)来确定证据披露的尺度,包括文件描述、关联性/重要性、披露标准/范围和异议等,并在程序命令中明确文件披露和证据规则受IBA规则的指引(guided by)。
2. LCIA仲裁证据披露程序的主要内容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5.7条,仲裁庭有权决定双方提交文书控辩、书面证据(written evidence)或专家意见(expert evidence)、事实证人证言(witness statement)的顺序和方式。在笔者代理的LCIA仲裁案件中,关于包括证据披露在内的由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庭决定的程序事项,仲裁庭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对于重要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即首先邀请当事人自行协商,仲裁庭亦可提出建议,并根据当事人在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上提出的意见签发程序命令(procedural order),其中关于证据披露的内容包括:1. 在时间表(timetable)确定的期限之前向另一方提出特定披露的请求,不需要抄送仲裁庭;2. 所提出的披露要求应当足够明确,应能够与仲裁文书中某一具体的事实或陈述相关联;3. 另一方应在时间表确定的期限之前参照IBA规则提出反对意见,申请披露方可进一步回复;4. 披露应当以“雷德范申请表”(Redfern Schedule)的形式进行;5. 仲裁庭将基于双方的申请与陈述决定披露的范围,
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案件进入到证据披露程序后,双方应同时在雷德范申请表中写明需要披露的文件名称、范围,并详细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relevance)和重要性(materiality);雷德范申请表填写完成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方查阅,被申请披露方可以就是否同意披露发表意见及说明理由;针对反对意见,申请披露的一方还可以进一步回复;最后将由仲裁庭对于需要披露的文件作出仲裁命令(order),双方按命令的内容向对方及仲裁庭披露文件。
文件披露完成后,双方可以于后续阶段引用已披露文件的内容,包括向仲裁庭提出某些关于实体问题的申请(application)或救济(remedy)时、或在开庭阶段,也可以是在结案陈述中(closing submissions)。如果认为被申请披露方未按仲裁命令履行,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对其采取惩罚(sanction),包括对于其未披露证据对应的相关事实采取对被申请披露方的不利推断(adverse inference)、申请剔除(strike out)未披露证据涉及的相关主张、不得依据未披露的证据提出相关主张、由未披露方负担证据披露阶段以及后续因未披露而发生的其他程序的费用等。
3. 从实际案件出发对于披露程序要点的办案分享
首先,证据披露程序的目的即是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避免一方隐藏对其不利的文件,因此在提出披露请求时,需要在总结案件关键要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列出相应的文件,并尽可能的详细,最好能根据该要求直接对应具体的某一个或某一类文件,或至少能使得仲裁庭清楚他们在作出仲裁命令时需要针对哪一类文件;同时,披露请求必须与双方已在文书控辩中提出的主张有关,链接至文书控辩的相应段落,以便仲裁庭能够理解申请披露一方的诉求,并作出合理裁判。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仲裁庭在审查双方披露请求时将重点关注是否与案件有关及是否是重要的案件事实,因此关于披露理由的说明也需要围绕这两方面展开,力争仲裁庭能够最大程度地支持我方的披露请求。
其次,对方提出的披露请求可能会涉及到某些对于我方不利的事实,或者某些需要披露的文件中可能有不利的内容,可能需要采取策略性的披露方式,或等待对方的反应再做有关文件披露的进一步决策。在这个阶段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密切沟通,让他们理解证据披露的目的、原则和规则,并最大程度地配合律师的取证工作。
第三,关于对方按披露命令提供的文件,应当仔细阅读并辨别文件是否存在不完整、隐藏等影响文件内容的问题;对于有理由认为未完全提供或者对方明确拒绝提供的文件,一般可以向申请仲裁庭申请最终和惩罚性命令(final and peremptory order)以要求披露。如果仲裁庭签发了该命令而对方仍未披露,可以进一步申请对其采取上文所述的惩罚,特别是实体方面的不利推断、剔除观点等,将有可能改变案件的整体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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