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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January 2026

外国法查明的方式及审查要点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或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进行外国法查明是必经程序。
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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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法查明方式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或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进行外国法查明是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由此可见,诉讼案件中外国法的查明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自行查明两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查明境外法的几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4)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7)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8)其他合理途径。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当事人提供”这一查明方式的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

二、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司法实践

尽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主动查明或通过外交、司法协助、法律专家等途径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并不多见,xv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的查明途径有如下两种:(1)当事人提供由域外执业律师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法律意见书;(2)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法律查明报告。

在本团队代理的案件中,我们采用了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外国法查明报告的方式查明外国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五家机构共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域外法查明方面的作用,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查明服务。xvi

在司法实践中,选择最高院存在合作关系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可作为外国法查明的优先选择途径,法官对于上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有较高认可度。例如,(2019)粤05民终11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主要业务为域外法查明,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

提供的五家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之一,具有域外法查明的资质。”

三、外国法查明的审查要点

外国法查明的内容与理解,取决于法院的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根据我们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若当事人选择了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我们总结了如下审查要点供参考:

(1)提供的《外国法查明报告》需内容准确、全面,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比较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外国法查明报告》的详细程度,进而做出认定。因此,提供《外国法查明报告》需内容准确、全面,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焦点。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2704号民事判决中,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查明被法院认为“并未针对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不足以据此对英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作出合理的理解”而不予采纳。

(2)提供《外国法查明报告》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在相对方提出异议后无法提供相关法律规定,且法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法院将视为该查明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在(2008)高民终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香港陈庆辉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北京庄胜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日本管材株式会社不能继续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前,提前预估相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己方可以质疑相对方的观点以及未来的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求在《外国法查明报告》中出具。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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