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Technology, Accounting and Audit, Food, Drugs, Healthcare and Life Sciences topic(s)
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深圳甲公司与温州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深圳甲公司于2017年4月注册取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枕头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1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温州乙公司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若干乳胶枕头以及配件,其中2个乳胶枕头印有涉案标识。2019年5月,甲公司以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8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0元,X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瑞安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甲公司批量维权存在异常线索。经调阅相关诉讼卷宗、检索甲公司诉讼数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甲公司注册600余件商标,涵盖多种商品类别,且2019年以来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企业,涉嫌构成恶意诉讼。瑞安市检察院经实地核实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甲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其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案商标已经第三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甲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理,被判败诉。综合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商标囤积数量、提起诉讼数量、诉讼动机等事实,可以认定甲公司恶意提起诉讼的事实。
2023年4月,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但因涉案商标行政诉讼尚未终审,未获采纳。2024年11月,瑞安市检察院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于2025年1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张原审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
2025年9月,温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意义
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意图据此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锁定案件线索,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判断,强化对商标注册人生产经营情况,提起诉讼的数量、动机以及商标注册、使用情况等事实的调查核实,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构成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恶意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一级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质效。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View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