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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uly 2026

《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规解读系列(二):商标注册条件的变化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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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该法共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行《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的8章73条,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新增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该章共包含12个法律条文(第14条至第25条)。 

需要说明的是,新增第二章的法律条文实质上是对现行《商标法》现有条款的整合与修订,并非完全凭空创设的新制度。此次修订对商标注册的条件作出了诸多实质性调整,并将直接影响后续的商标审查、异议及评审等程序。详细解读如下:

一、商标注册条件的变化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第二章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调整,主要涉及申请要素、禁用标志、功能性标志、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情形、驰名商标保护以及在先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1. 申请要素的变化(第14条)

第14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8条,在原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的基础上,新增了“动态标志”以及含动态标志的要素组合。这一调整放宽了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的标志的注册限制,使更多具有创新元素的标志有机会被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

  1. 扩大禁用标志的范围并明确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修改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15条、第16条)

第15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新增了第(一)项,即“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将现行《商标法》的“中央国家机关”修改为“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精准界定了禁用标志的范围,并明确此类标志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16条第1款对应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修改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样明确了该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1. 扩大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功能性标志范围(第18条)

第18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12条,在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时,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的基础上,新法将功能性标志的排除范围扩大至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即如果这些要素属于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等产生的功能性要素,同样不予注册。

  1. 明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种类(第19条)

第19条第1款、第2款分别对应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类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

(1)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此处删除了现有《商标法》第4条中关于“恶意”申请的要求);

(2)将现行《商标法》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直接列为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

  1. 放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第21条)

第21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再要求驰名商标的状态为“已经在中国注册”,放宽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条文表述调整为: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删除了对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要求),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持有人(相应地不再要求是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 完善在先权益的保护规则(第24条)

第24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32条。一方面,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修改为“在先合法权益”,扩大了保护客体。另一方面,对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将抢注的主观要件由“以不正当手段”修改为“故意”,进一步强化诚信原则,强调申请人的避让义务。

二、商标注册条件的变化产生的影响

上述注册条件的变化,将对商标注册后续的审查、异议、评审等行政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实务中需密切关注商标局后续发布的审查指南及相关配套规定,适时调整申请与维权策略。

  1. 对商标审查程序的影响

对于符合放宽条件的商标构成要素(如动态标志),商标审查部门势必会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和判断依据,这可能会使审查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此类商标申请时,提前收集并固定该标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相关证据,例如使用该动态标志的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消费者对该动态标志的识别情况等,以应对可能收到的驳回通知。对于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功能性标志亦会存在一定争议,建议着重准备申请标志不属于功能性标志的证据,以证明该标志具有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1. 对异议程序的影响

商标注册条件的变化直接导致异议法定理由的增加与细化。例如,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5条、第16条)、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功能性标志(新《商标法》第18条)、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新《商标法》第19条)作为异议申请的绝对理由;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第21条)、在先合法权益(新《商标法》第24条)则作为异议申请的相对理由。这使得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举证、答辩时均会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异议程序的争议焦点更加明确,程序推进可能会更加顺畅。

  1. 对评审程序的影响

在评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根据新的注册条件阐述商标符合注册要求的理由,商标局也将依据新的注册条件重新审视之前的审查决定。这将促使评审程序更加聚焦于新注册条件下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核心问题,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结语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条件的系统性调整,意味着不符合新规的注册申请将面临被驳回、被异议或无效宣告的风险。此外,根据新法第54条规定,若被认定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需高度重视。若在商标注册程序中遇到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顺利推进商标注册及后续程序。

下一条:《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规解读系列(一):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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