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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pril 2026

LOUISA BALLOU—美国泳装品牌在中国的商标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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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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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A BALLOU是一位来自美国的设计师,其2018年用自己的姓名创立了同名服装及泳装品牌。她借鉴了自然、艺术、设计和文学的变革力量,实现了充满活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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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A BALLOU是一位来自美国的设计师,其2018年用自己的姓名创立了同名服装及泳装品牌。她借鉴了自然、艺术、设计和文学的变革力量,实现了充满活力的风格,激发穿戴者感受到他们最感性、强大、自信和自由的感觉。

2021年11月,LOUISA BALLOU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的商标监控报告,称莆田市牛车水贸易有限公司正试图注册其“LOUISA BALLOU”商标,其申请的第58091394号商标已初审公告,若不在异议期提出异议,此商标将获准注册。

我司接到了LOUISA BALLOU有关上述商标的异议咨询。检索发现在网络购物平台,网络检索平台均有关于“LOUISA BALLOU”商标或商品的信息。且第58091394号商标申请人莆田市牛车水贸易有限公司还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有一定的恶意。因此我司建议提交异议,同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接受LOUISA BALLOU的委托,我司对第58091394号“LOUISA BALLOU”商标提出了异议,并协助客户提交了“LOUISA BALLOU”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65446623号)。

后续,我司发现莆田市牛车水贸易有限公司再次申请第62986108号“LOUISA BALLOU”商标,LOUISA BALLOU也对此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LOUISA BALLOU在异议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中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1、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异议人/申请人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异议人/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LOUISA BALLOU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异议人/申请人护照,出生证明及翻译;

2、异议人/申请人官网及翻译;

3、Louisa Ballou网络购物平台,网络检索平台搜索结果;

4、异议人/申请人参加展会相关证据;

5、异议人/申请人在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宣传证据;

......

在第58091394号“LOUISA BALLOU”商标异议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在先使用于泳衣上的“LOUISA BALLOU”商标并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查,被异议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于泳装领域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标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等不予核准第58091394号被异议商标注册。

在第62986108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1、申请人“LOUISA BALLOU”作为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泳装等类似商品领域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LOUISA BALLOU”与申请人“LOUISA BALLOU”标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争议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在时尚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LOUISA BALLOU”标识主要使用的泳装等商品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或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应知或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OUISA BALLOU”标识,仍在具有一定重合性或关联性的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申请人“LOUISA BALLOU”标识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其次,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等多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5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个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GARAVELLI”、“GLYDERM”、“GOODIEBOX”、“MAIYO”、“PINOMANNA”等,上述商标多为外文商标,部分外文商标为非固有词汇的字母组合,不符合中国市场主体的通常经营习惯。被申请人未对上述注册商标的意图或合理来源作出解释。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宣告第62986108号商标无效。

在先商标无效后,LOUISA BALLOU申请的第65446623号商标也最终于2024年11月获准注册。

从2021年11月到2024年11月,LOUISA BALLOU在中国的商标保护之路经历了三年。 对于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我司建议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如有在先使用的,需保存好相关使用及宣传证据,维护自身的权利。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中国商标法制的严谨、完善和权威性的保证下,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定。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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