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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March 2026

康信助力塔斯汀突破商标群组保护!以具体案例分析「申请人知名度对商品项目类似性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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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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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方的审查实践看,审查员在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中判断相关商品/服务是否类似,一般会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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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方的审查实践看,审查员在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中判断相关商品/服务是否类似,一般会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进行判断。

但在某些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充分考虑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性质/内容、生产/提供部门、销售渠道/宣传途径、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类似或者具有较大关联,并结合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综合判断相关商品/服务是否类似。

如申请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基于其第30类在先注册的"塔斯汀"、"塔斯汀tastien"商标针对刘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0类"意式面食;加工过的意式面食;意大利面条;新鲜比萨饼;已加工的比萨饼;中式面条;汉堡包;糕点;比萨饼;汉堡三明治"商品上注册的第71004636号"塔贝汀"(以下称为"争议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在充分考虑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受众群体及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跨群组保护。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中主张如下:

1、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塔斯汀TASTIEN"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塔斯汀TASTIEN" 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双方商标的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作出以下裁定:

争议商标"塔贝汀"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塔斯汀"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比萨饼、汉堡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指)定使用的汉堡包飞饭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比萨饼、新鲜比萨饼、已加工的比萨饼"商品与引证商标 "塔斯汀"核定使用的"汉堡包"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资料、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塔斯汀"商标使用在汉堡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述案件中,针对商品类似性,官方认为争议商标部分指定商品"比萨饼、新鲜比萨饼、已加工的比萨饼"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汉堡包"虽群组不同,但双方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密切关联商品。例如,申请人在无效宣告中充分论述了"汉堡"和"披萨"均是全球快餐食品的代表,主要通过连锁品牌门店进行销售,且价格都比较亲民,在大中小城市进行了广泛普及,也是一般消费者在朋友聚会、家庭用餐时会同时考虑的餐食类型。更有同级别的餐饮品牌,例如知名披萨连锁店"必胜客"已经开始推出"汉堡"商品,知名汉堡连锁店"肯德基"推出"K萨"品牌的快餐披萨等等。

同时,在前述案件中,官方在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塔斯汀"在汉堡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双方商标已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除了商品本身在功能、用途、销售方式和销售对象等方面会对近似性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官方还会同时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判断,则需要结合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材料、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多个要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在商标维权案件中,代理机构应积极搜集充分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推广使用,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双方商标的共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则更高,继而认定双方商标构成密切关联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合来看,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并不简单的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进行判断,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因此代理机构在日常撰写案件过程中,积极挖掘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权益。而权利人在面对在先权利存在被他人侵犯的潜在风险时,则需要寻求更为专业的代理机构来进行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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