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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December 2025

电子证据开示在中国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下)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除了将数据传输至中国大陆境外,在中国大陆进行电子证据开示工作还存在许多其他挑战。
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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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电子证据开示的挑战

除了将数据传输至中国大陆境外,在中国大陆进行电子证据开示工作还存在许多其他挑战。

中文语言是其中的首要挑战。法证技术专家不仅需要与中国客户有效沟通并了解当地文化,还需要擅长处理涉及中文字符(主要为简体中文,也包括繁体中文)的电子文件。由于中文是一种基于字符的语言,与西方语言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整个电子证据开示过程中需要特别考虑以下问题:

  • 支持中文字符的光学字符识别(OCR);
  • 支持中文搜索的搜索索引;
  • 支持中文邮件信息的电子邮件线程;
  • 支持中文字符的乱码修复;
  • 支持中文短语的关键词搜索;
  • 为中文母语的审阅者提供文件审阅技术支持;
  • 语言翻译和文字转录,等等。

另一方面,市场上有许多针对中国大陆开发并在在国内广泛使用的软件,这些软件在其它地区并不常见,微信就是其中之一。微信是中国大陆最流行的聊天软件,微信不仅被用于社交聊天,还作为一种替代电子邮件的沟通方式在商务交流中广泛使用。如今,跨境诉讼越来越频繁地要求披露微信消息。从技术角度来看,收集和披露微信消息可能会很困难,需要定制化的方案来解决这类软件的技术差异。例如,收集和分析微信消息需要对微信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格式有深入了解,同时还需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法规。在处理微信消息时,需要注意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消息进行分类、如何保证消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何对消息进行时间线排序等。

3.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法律后果

在涉及跨境诉讼的法律背景下,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以下简称“Rule”)和其中的第37条经常被引用作为关于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标准,Rule 37是法院强制要求当事人遵守证据开示规则的主要法源。根据这一规则,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法律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值得我们重视。

  • 申请获得强制证据开示的命令:根据Rule 37(a),一方可以根据通知其他方,申请获得强制性的证据开示。这个申请需要证明申请方已经真诚地尝试与拒绝提供证据的一方协商,以避免法院干预。这也适用于未按照Rule 26(a)要求进行开示的情况。
  • 逃避或不完整的披露、答复或响应:根据Rule 37(a)(4),任何逃避或不完整的披露、答复或响应都被视为未进行披露、答复或响应。
  • 开支支付与保护令: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拒绝证据开示的一方支付申请方由于申请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申请方未在提起申请前真诚尝试获取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不下此命令。
  • 不遵守法院命令的后果:根据Rule 37(b),如果一方或其代表不遵守证据开示的命令,法院可能会发出进一步的“公正(just)”命令。这些命令可能包括:让违反命令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就与该开示相关的问题提出证据、删除不服从命令当事人的与开示事项有关的诉答文书、作出对原告不利的撤销案件或作出对被告不利的缺席判决、裁定犯藐视法庭罪。
  • 不被允许使用该信息或证人:根据Rule 37(c),未按照Rule 26(a)或(e)要求提供信息或指明证人的一方,在诉讼中可能不被允许使用该信息或证人。
  • 未能出庭作证、对质询作出答复、对检查请求作出答复:法院可能会对该方或其律师施以制裁,处罚可包括Rule 37(b)(2)(A)(i)-(vi)所列的任何命令。
  • 未能保存电子存储信息:如果在诉讼的准备或进行中应该被保存的电子存储信息由于未采取合理步骤而丧失,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若证明当事人故意剥夺其他方使用该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的推定,或者指示陪审团对其不利,甚至可能会驳回诉讼或做出不利判决。
  • 未参与制定开示安排:若一方或其律师未真诚参与制定并提交Rule 26(f)要求的开示安排,法院可要求支付由此造成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

总的来说,违反电子证据开示规则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可能包括支付费用、证据不被采纳、驳回诉讼、甚至被视为蔑视法庭。因此,在涉及跨境电子证据开示的法律程序中,当事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语

随着中国企业日益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跨境争议难免发生。当法律程序开始证据开示流程时(特别是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内),除了需要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电子证据开示过程中法证技术专家的参与也至关重要。他们帮助企业有效履行证据披露义务,降低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风险和成本。

中国大陆对于数据的合规要求及技术因素有其独特性。因此,在跨境争议解决中,选择熟悉中国情况的法证技术专家尤为重要。他们能够根据中国特有的技术和法律环境,有效处理电子证据开示工作。这不仅包括技术支持,如对中文文档的技术处理,还包括理解和遵守中国的数据合规要求,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聘请拥有丰富电子证据开示经验及专业本地团队的法证技术专家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电子证据开示工作,节省整个案件的时间和成本。通过高效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分析,企业可以更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为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策略制定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这最终将为企业和其代理律师带来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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