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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自然人X与义乌市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X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随后,X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多件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X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以义乌甲公司为被告。
2019年8月,杭州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有效,甲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经筛查发现包括本案在内的恶意诉讼线索5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杭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查明:案外人Y早在2019年1月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X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参加了口头审理。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该决定书于7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给X。X不服该无效决定,于2019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X的诉讼请求。X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7月4日,浙江人民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抗诉认为,X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5份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本案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2024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X起诉。同时,浙江高院认定,X未如实告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事实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X已缴纳罚款。
案件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 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程序进行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权利人均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Footnote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见 https://cn.afdip.com/China_IP_Laws/Patent/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24/1219/1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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