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涉刑民事纠纷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民刑交叉问题作出的体系化司法解释。据初步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已超过22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以"民刑交叉""刑民交叉"为关键词的提问多达1700余条1。规则供给的长期不足,使"先刑后民"在相当范围内被机械适用乃至滥用,演变为"以刑阻民",在实务中阻断了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正当渠道,在理论上也加剧了法秩序不统一的传统问题。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首次对"同一事实"给出法定定义——"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并以此作为划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界限。然而,"基本事实相同"如何判断,条文未置一词,起草组亦坦言相关问题"较为复杂,各方认识尚未完全臻于一致"。本文以第2条为中心,在梳理规范演进与学说谱系的基础上,尝试归纳"基本事实相同"的判断标准,并提出实务建议。
01."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的规范演进与学说谱系
(一)规范演进:从"同一法律事实"到"同一事实"
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经历了近四十年的演进。1985年"两高一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仅强调犯罪线索的移送,却被误读为一概"先刑后民"2;1998年《经济纠纷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确立分流标准,但其第1条、第10条分别使用"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概念并不统一。2014年《非法集资意见》第7条、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5条、第6条转而采用"同一事实"表述,2019年《九民会纪要》第128条至第130条进一步区分当事人是否相同的情形以判断是否分案处理。直至《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三种表述并存三十年的混乱就此终结。
(二)学说谱系:从"自然事实说"到"要件事实重合说"
与规范演进相伴,学理上先后形成三种主要判断学说。其一为法律事实说,即1998年《经济纠纷规定》所采立场。其缺陷在于:法律事实是经规范评价后的结果,同一客观事件在刑、民两套评价体系下必然生成不同的法律事实,标准在逻辑上无法自足,故已被理论界淘汰。其二为自然事实说,主张"同一事实"应是自然意义上、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本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曾予采纳,实践中亦发展出从主体、行为、客体三要素分解比对的操作方法3。其三为要件事实重合说,主张只有当民事诉争的核心要件事实同时属于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事实时,方属同一事实——《九民会纪要》配套解读即以票据诈骗为例:出票人构成票据诈骗罪,但背书转让并非该罪构成要件,故持票人诉请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4。此外,刘贵祥专委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综合认定的方法,实质上是要件事实重合说的官方化表达。5
由此可以发现一个清晰的趋势:认定标准越往后发展,越强调限缩"同一事实"的范围、扩张"民刑并行"的适用。有学者更明确提出,"刑民并行"才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仅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等特殊情形下方例外适用。6《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正是这一趋势的法条化成果,所以理解"基本事实"的含义必须置于这一限缩解释的基调之下。
02.双要件结构的确立与"基本事实"的留白
(一)双要件结构的规范确立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将"同一事实"界定为"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起草组在《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释义:所谓"当事人相同",主要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民事案件的原告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死亡情形下承继其权利的近亲属;所谓"基本事实","从民事诉讼的视角观察,是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有无或大小的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视角观察,是关系到罪与非罪、如何量刑的事实"7。
这一结构的进步意义在于:当事人要件被前置化为形式筛查条件。主体是否重合,凭起诉状与立案材料即可判断,几乎不留裁量空间;第3条的六项列举,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不同→非同一事实→应当受理"这一逻辑的类型化演绎,由此可以对过往存在的"沾刑即驳"乱象进行有效治理。
(二)"基本事实"的实务留白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3条以六项列举基本解决了"当事人不同"场景的处理,此已争议不大。真正的疑难集中在当事人相同的场景:被害人起诉行为人本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实践中裁判分裂明显。以最常见的"借款人涉嫌诈骗、出借人起诉还款"为例。同样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控诈骗的借款人本人,浙江玉环法院认为"被告因本案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湖南邵阳法院亦以"同一法律事实刑事优先"为由驳回起诉 。而山东菏泽中院却提出著名的"两行为说"——"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却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是单方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与合同行为有效(或可撤销)并不存在矛盾",进而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川高院更在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出借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同样的当事人结构、同样的事实基底,驳回与受理并存、程序与实体异判,正是"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缺失的直接后果。
这一分裂并不因《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的施行而自动消弭。第2条的双要件定义中,"当事人相同"是外观清晰、几乎无裁量空间的形式要件;但"基本事实相同"的判断,才是决定上述案件命运的核心变量——而它恰恰被留白了。其一,判断方法缺失——"关系民事责任有无或大小的事实"与"关系罪与非罪、如何量刑的事实"两组事实清单如何比对、重合到何种程度方为"相同",《涉刑民事纠纷规定》或释义均未提供方法。其二,部分重合未获处理——起草组自认实践中存在"完全竞合、部分竞合、主从隶属牵连"三种交叉形态8,但条文只作了"同一事实/关联事实"的二分,而“部分竞合”案件归入哪一类,还需要另外解释填补。其三,主体相同但非同一事实的情形被承认却未展开——《理解与适用》在第3条兜底项的释义中举例:行为人为使合同顺利履行而对相对人实施暴力催债构成犯罪的,虽主体相同,仍应"民刑并行"9。这恰恰说明"当事人相同"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基本事实"比对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值得强调的是,留白并非疏漏而是自觉。起草组明确表示,《规定》"未就同一事实情形下的程序适用作系统规定",相关问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深化认识",留待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补位10。在指导性案例出台之前,为"基本事实相同"提供一套可操作、可检验的判断框架,正是实务界可以做出的贡献。
03."基本事实相同"的判断标准
(一)形式判断:当事人筛查
民事案件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不重合的,直接排除同一事实。此为第2条与第3条已解决的简单情形,本文不再展开。需要提示的只有一点:当事人是否相同,应以实质地位而非名义列位判断——担保人被追加为被告但刑事上仅系证人,仍属当事人不同。
(二)实质判断:基本事实比对
民事一侧,开列请求权基础的责任要件事实。以民间借贷为例,为"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以买卖合同为例,为"合意+交付或付款"。刑事一侧,开列指控罪名的定罪要件事实。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为"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只有当民事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以定罪要件事实之存否为前提时,方属"基本事实相同";反之,民事责任的评价不依赖于刑事要件事实的认定,即可独立进行的,即非同一事实。
以此检验菏泽中院的"两行为说",其说理的本质正是:借贷合同的效力与履行评价,不需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前提——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借款人是否还款,依民事证据即可查明,故两案基本事实并不相同。乌鲁木齐中院在新规施行前七个月的一份裁定中,更已提出与第2条几乎同构的表述:"'同一事实'指的是案件基本事实相同,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基本事实相同。11"可见这一判断方法在最高法系统的裁判实践中早已萌芽。
(三)但书情形:事实以刑案为前提
由《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4条但书所体现的逻辑:同一事实的案件,其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然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反之,能够以在案证据独立认定民事基本事实的,即非同一事实。换言之,"第2条的同一事实判断"与"第4条的中止必要性判断"在功能上相同。这一联动解释有充分的裁判基础:湖南通道法院即以"民间借贷关系基本案件事实清楚,不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对涉嫌诈骗的借贷案件继续审理12;淄博中院则在"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包含本案事实"时,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13。成都中院的表述更为直白:刑事犯罪嫌疑"与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且本案的审理亦不以涉嫌犯罪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继续审理14"。
04.典型类案的"旧案新判"
以上述框架对既有裁判作类型化展示和对比,同时能够对刚刚施行的《涉刑民事纠纷规定》在未来的适用尺度进行预判。笔者对四类典型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如下:

在案例检索过程中,笔者另有三点观察值得分享。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已适用区分三种类型,即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分别涉及的,应当分开审理;因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的,一般采取并行处理",并要求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认定同一事实15。该方法补上了《涉刑民事纠纷规定》未展开的"要件事实重合度"判断标准。第二,青岛黄岛法院2023年的一份判决展示了"民刑并行"的完整形态:法院在确认借贷关系独立于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后,不仅继续审理,而且直接作出实体判决,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16。第三,部分法院已出现"重合度"表述,如无锡中院认为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与民事纠纷所涉法律事实"并非完全重合,不宜直接将本案民事纠纷全案驳回起诉17"——这正是"部分竞合"场景的裁判表达,但其判断仍有待类型化规则或者实务经验的填充。
05.实务反思与建议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对原被告而言都是"一面两刃"的工具:同一事实论证成功,意味着民事救济让位于刑事程序,对权利人未必有利;非同一事实论证成功,意味着民事程序独立推进,对义务人未必有利。
对于原告而言,首先,应在立案阶段主动提交书面意见,分析民事责任要件事实清单与指控罪名定罪要件事实清单,论证二者不重合,预防法院依职权驳回或移送。其次,若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移送的,应主动要求法院实质审查,即受案回执仅证明报案被受理,不证明民刑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更不能证明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最后,即使民事案件被驳回,亦应关注旧规第9条的诉讼时效规则,即刑事查处期间时效中断,撤案、不起诉后自次日起重新计算,避免二次起诉时丧失时效利益。
对于被告而言,在论证“同一事实”时,举证重心应放在指控事实对民事基本事实的包含关系上——如借款已计入非吸犯罪数额、民事诉争标的就是刑事侦查对象,此时驳回起诉有充分依据。其次,善用“但书”规定,以论证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确实无法脱离刑事侦查证据(如账目真伪、资金流向需经司法审计)为由,支撑民事案件中止申请。最后,需要警惕风险,若被发现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法院负有移送线索的义务,滥用刑事报案策略可能引发刑事追诉不当的反向审查。
结语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以双要件结构完成了"同一事实"的法定定义,这是民刑交叉规则体系化的关键一步;但"基本事实相同"的判断方法被有意识地留白,留待司法实践与指导性案例共同填充。可以预见,在新规施行后的过渡期,"基本事实"之争将成为民刑交叉案件程序攻防的主战场;谁能在起诉状、答辩状中率先完成两类案件的要件事实清单的规范比对,谁就能在分流程序的入口占据主动。留白处见真章,此之谓也。
Footnotes
1 参见周加海、司艳丽、蒋家棣、贾玉慧、陆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5期。
2 参见前引[1],周加海等文。
3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载“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3-655页。
5 参见刘贵祥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6 参见王利明:《“刑民并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载民商法律网,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9720。
7 参见前引[1],周加海等文。
8 参见前引[1],周加海等文。
9 参见前引[1],周加海等文。
10 参见前引[1],周加海等文。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01民终258号民事裁定书。
12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30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
13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再87号民事裁定书。
1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8968号民事判决书。
15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民事裁定书。
16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
17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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