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保护领域,商标撤销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是三个最常见的方式。那么,这三种方式有哪些区别?
>>>>从定义上来看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撤销申请是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该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连续三年都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涉及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到,商标异议主要在于商标还未注册成功时,申请人能够采取的、有效的措施去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以及商标无效都是在商标成功注册以后,申请人能够采取的使一枚注册商标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措施。
>>>>从申请主体来看
如果是想要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则申请人必须为在先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而针对其他条款,例如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提交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时以及撤销申请,则是任何人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
>>>>从申请时间来看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在商标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时间紧迫。
商标无效宣告,以绝对理由申请的,通常无时间限制;以相对理由申请的,一般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撤销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需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提出。
总之,清晰了解商标撤销申请、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的区别,无论是对商标注册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对其他市场主体监督商标使用、保障公平竞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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