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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及各类投资机构逐步加大在法拍市场的参与力度,法拍配资已成为不良资产投资领域的重要业务模式。该类业务通常涉及信托、特殊目的公司(SPV)及有限合伙等多元工具的综合运用,在提升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伴随一系列法律与实务挑战。本文旨在结合团队在法拍配资信托项目中的实践,对法拍配资项目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提供相应建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拍"从法律角度包含破产拍卖和强制执行拍卖两种,前者的执行依据为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者的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两者在法律基础、程序风险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本文暂不展开,不做区分。

法拍资产权利负担的涤除
法拍成交后,标的资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权益完整性。根据现行规定,司法拍卖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故拍卖成交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各项权利负担原则上直接归于消灭。然而,对于租赁权、用益物权等以占有、使用为核心的权益,若其设立于查封或抵押之前,则可能继续存续。此外,实践中常存在案外人占用、拒不腾退等情形,此时法院是否履行清场职责,将成为影响资产交割的关键。投资方应在尽职调查阶段重点核查资产占有现状、权利负担登记情况,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相关风险的分担机制。

法拍税费承担的争议焦点与实务应对
司法拍卖,尤其是不动产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长期困扰各方参与者。核心矛盾在于,现行规则(如《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0条)强调税费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各自承担,但为提高处置效率,不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所谓"包税条款"。对于"包税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其有效,理由是条款仅改变了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并未改变法定的纳税人身份,这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0条仅是管理性规定,违反它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包税条款也不构成《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1条规定的撤销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权撤销。然而,也有相反判例认为该条款直接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也有判例回避了包税条款的效力争议,在个案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利益平衡手段,将一部分税费予以排除。总体而言,"包税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公平性与合法性的广泛争议。但是,对于包税条款进行事后救济的难度较大,司法难以找到认定该条款无效的合法化路径,也不愿推翻先前形成的竞买秩序。
对于配资方面而言,税费金额直接影响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建议在项目前期即与执行法院沟通,明确当地对过户环节税费处理的惯常做法;同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税务尽职调查,核实历史欠税情况,并在报价中预留充足税务成本空间。长远来看,推动司法与税务部门间建立高效的征管协作机制,是化解此类矛盾的根本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司法拍卖税费征管联动机制。如能落到实处,税费争议这一痛点问题将迎刃而解。

交易架构的设计与选择
法拍配资项目常通过结构化设计实现风险、收益与控制的平衡。常见模式包括:
- 信托计划:由AMC等机构作为优先级投资人认购信托份额,资金最终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或出资,项目公司以其取得的法拍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该结构可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实现资产独立。
- 有限合伙: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载体,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提供大部分资金,承担有限责任;劣后级合伙人(常为资产实际操盘方)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运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结构便于实现权责利匹配与灵活决策。
- 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独立法人实体持有法拍资产,可有效隔离项目风险,避免与发起人其他资产混同。在集团化运作中,SPV常用于持有特定资产或业务模块。
在实际架构搭建中,往往综合运用多种工具,例如以信托或资管计划持有有限合伙份额,再通过SPV持有具体资产,形成多层次风险防护与管控体系。如在法拍配资信托项目中,AMC作为优先级以现金认购信托优先级份额,提供主要融资,由最终实际持有法拍资产的SPV的股东以非现金财产(股权、债权)及少量现金认购劣后级份额,SPV取得法拍资产后再给信托贷款提供后置抵押,同时搭配关联方保证和应收账款、银行存单、专利等各类质押担保。

以非现金财产认购份额的法律问题
实务中,劣后方常以股权、股票、债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财产认购信托份额,此安排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问题:
- 出资真实性风险:需确保非现金财产权属清晰、估值合理,并完成合法的转让登记或交付,避免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 股东责任风险:若信托公司因持股成为项目公司股东,需防范可能因公司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事由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在协议中明确其仅为被动持股主体,不参与实际经营,并将相关潜在责任向劣后方追偿、项目公司完成实缴作为优先级出资和信托贷款放款的先决条件。
- 登记与税费障碍:非交易性过户可能面临工商登记程序不明、税费承担标准不清等实操难题。在北京、上海等已开展股权信托登记试点的地区,可提前与监管部门沟通具体流程。

融资性质的认定与合规要点
法拍配资中所涉融资款项的定性,关系到监管规定的适用。信托贷款如用于资产并购,则需适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关于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第二十二条关于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等要求。若用于法拍资产的改造、建设,则可能涉及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尽管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 1、第四十二条2,信托公司不属于强制适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范围,但信托公司等非银机构在实践中亦常参照执行,以控制合规风险。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即应结合资金真实用途,对融资性质进行审慎判断并确保符合相关监管导向。

法拍配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重点
充分的尽职调查是控制法拍配资项目风险的基础,除常规核查外,应特别关注:
- 法拍资产瑕疵:包括执行依据、权属来源、权利限制(抵质押情况、占用情况)、欠缴税费、环保问题等,尽职调查中需逐一排查。
- 关联交易合规: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借款人存在关联关系,需履行内部审议、监管报告及披露义务。
- 决策机制安排:在信托文件或合伙协议中,常设置由优先级投资人委派的"受益人代表"或"投资决策委员"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此类安排需清晰界定其权限范围,避免与受托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职责产生冲突,确保治理结构合法有效。

结语
法拍配资模式为市场注入了流动性,但法律复杂性不容忽视。成功的项目离不开充分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对监管红线的严格把控。参与各方应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结合资产特质、交易目的与监管环境,量身定制周全的项目方案,方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资产价值的有效提升与安全退出。
Footnotes
1.《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2.《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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