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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ugust 2026

FCC “Covered List”监管升级:合规逻辑与企业应对建议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2026年8月4日,路透社独家报道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正在酝酿禁止进口新型号光模块,理由是相关产品危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服务连续性。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ublic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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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8月4日,路透社独家报道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正在酝酿禁止进口新型号光模块,理由是相关产品危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服务连续性。该报道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自 2025 年 12 月无人机及关键组件首次以“外国生产”为标准纳入“对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或服务清单(以下简称“Covered List”)以来,FCC 于今年先后将消费级路由器、具备联网功能的逆变器、先进机器人设备列入清单。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7月22日,FCC公布了《第三号进一步规则制定通知》(FCC 26-50),相关规则的目的是区分企业清单与产品清单加以监管,特别是针对产品清单提出了多项强化监管的措施。该规则草案在8月7日美国《联邦公报》刊登,公众有30天时间提供评论意见,为受影响实体提供了参与规则塑造的重要窗口。

本文将从FCC的职能定位、国家安全决定的法律逻辑、清单制度的法律后果、企业合规应对路径四个维度,系统梳理这一监管趋势的深层含义,并就FCC 26-50规则草案的评论参与提出建议。

01.FCC是Covered List的执行机构

根据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FCC负有设立并维护Covered List的法定职责,但其本身并非国家安全风险的判定主体。

国家安全决定由跨部门执行机构(Executive Branch)作出。该机构由国土安全部、战争部、商务部等国家安全主管机构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特定设备或服务是否构成“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作出“国家安全决定”。FCC在收到该决定后,依法必须将相关设备或服务纳入清单。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FCC在清单更新过程中扮演的更多是法定执行者的角色。企业若对清单内容提出异议,本质上需指向国家安全决定的作出程序与实体依据。

02.国家安全决定的扩张逻辑:从通信安全到供应链安全

梳理FCC近年的公告文本,可以观察到“国家安全”内涵的显著扩张。早期清单主要针对特定通信设备企业,至少字面意义上的核心关切在于通信网络的技术可控性。而2026年3月23日相关路由器公告及7月28日相关逆变器、机器人产品公告呈现出新的特征:国家安全决定的理由已从单纯的通信技术安全,拓展至供应链韧性经济安全维度。在相关路由器产品的公告中,国家安全决定明确援引了两类风险:一是供应链脆弱性可能扰乱美国经济、关键基础设施和国防体系;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可被利用以严重破坏关键基础设施并直接危害美国公民安全。而在7月28日相关逆变器、机器人产品的公告,首先强调了外国生产导致的供应链集中风险。

FCC 26-50号规则草案试图将这一逻辑推向更深层次。比如,规则草案首次将“设计或开发地”纳入“外国生产”的定义框架:设备若不构成《联邦采购规则》48 CFR § 25.101(a)项下的“美国国内最终产品”,在外国“设计或开发”,即构成“外国生产”。若该定义最终落地,即便产品在美国本土制造且本土成分达标,只要研发环节位于海外,仍可能落入清单范围。对于研发全球化布局的企业而言,这一条款的影响远超单一工厂选址调整,将实质重塑其全球研发布局决策。

因此,Covered List所涉及的“国家安全”已经不限于技术角度理解的通信网络安全,而是泛化的产业链安全,成为美国产业链博弈的工具。

03.清单纳入的法律后果:新产品禁入美国市场

产品被纳入Covered List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无法获得新的设备认证,但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根据FCC现行规则第2.903(a)条,进入Covered List的设备禁止获得新的设备认证。而无法获得认证则无法在美国市场销售,这意味着产品一旦被纳入,未来新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销售。但是,产品被纳入Covered List并不影响已经经过认证的产品。通常而言,执行中的订单的产品在批量出货前已经获得了认证,因此产品被纳入Covered List对在手订单的执行和现有量产产品的销售可能影响有限。但是由于技术不断迭代,而新产品又受到Covered List的影响,因此Covered List实际影响的落地是在未来。

当然,一旦产品被纳入Covered List或有可能被纳入,还需要对产品合同和订单做针对性的具体分析,比如,新产品研发的合同执行就可能受到影响,需要核对合同中是否有针对性的条款处理相应情况下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承担。

04.清单纳入后的应对建议

1.对产品是否落入清单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

Covered List针对未获得认证的新产品,企业可通过逐条比对清单定义的技术要素,论证特定产品不满足“被覆盖”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比对不仅要考虑技术因素,还要考虑FCC执法实践中的解读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产品认证时,企业需要自行声明产品不属于Covered List产品。根据FCC现行规则第2.911条,所有申请认证的主体须声明其产品不属于Covered List所列范围。作出声明意味着企业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此企业需要审慎地作出相关声明,经过充分的技术和法律论证,并就论证材料建档保存,以作为声明真实性和善意的证据。

2.评估合同执行的商业和法律风险

对于确属清单范围的产品,企业需进行分层影响评估:

存量业务层面:已获授权型号不受追溯影响,在手订单的履行通常可正常推进,但需关注管制措施的寒蝉效应,以及客户是否因预期风险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准备好给客户、融资机构、保险公司等的解释性说明;

增量业务层面:新型号的研发、生产及市场投放计划需重新评估,重点考量认证阻断后的替代方案,比如申请豁免、市场策略评估、销售方案调整等,降低对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专门的协商变更机制,明确清单更新是否触发价格调整、交付延期或合同解除权。

3.积极申请有条件批准

Covered List制度设有“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机制,为特定产品提供豁免通道。根据现行规则:

  • 相关路由器产品:可向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DHS)申请;

  • 相关逆变器产品:可向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申请;

  • 相关机器人设备:仅可向战争部申请

申请需提交三类核心信息:

企业结构与控制权披露,包括最终受益所有人、董事会及高管国籍、外国政府关联等;

制造与供应链全景披露,包括物料清单、各组件原产地、知识产权归属、单一来源依赖及应急预案等;以及

美国本土制造计划,包括时间表、资本支出承诺、现有本土产能及季度进展报告机制。

对于豁免的申请,审批机关采用逐案审查原则,审批周期因案而异,且豁免很可能并非是一次性永久的。

05.FCC 26-50规则草案的关注点和相关建议

FCC 26-50号规则草案目前处于公众评论阶段,评论意见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8 日,答复意见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这是受影响企业参与规则塑造、争取监管空间的关键窗口。规则草案技术复杂性与政策敏感性都很高,涉及20余项加强监管的措施,例如:

1.关于“设计或开发地”作为美国原产判断条件的合理性。该条件将大幅提高合规难度,并且研发全球化是产业常态,以设计地作为清单纳入标准缺乏与国家安全风险的直接关联;

2.关于HBOM/SBOM披露义务。规则草案预估单件硬件HBOM成本最高10,000美元、单套软件SBOM成本低于5,000美元,但未充分评估对复杂设备的实际负担;

3.关于“涵盖清单部门”强制认证的适用范围。应为既有安全认证体系下的产品设置豁免类别;

4.关于进口阈值与测试需求匹配性。规则草案将测试台数从4,000台大幅下降到40台,对于需要多场地、长周期验证的产品严重不足;

5.关于授权有效期的过渡安排。规则草案提出设备授权十年有效期及续期程序,改变了现行“一经授权、永久有效”的制度安排,为FCC提供了定期重新评估的法定入口,增加了企业合规的不确定性。

结语

FCC清单制度的持续扩张及FCC 26-50号规则草案对实际监管措施的系统性强化,都展现出美国在通信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已经将“供应链安全”放在首位,并在监管执行层面进行制度化和全生命周期穿透监管。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一趋势要求建立更具前瞻性的合规架构:既需精准把握清单定义的技术法律边界,在产品设计阶段嵌入合规考量;又需动态跟踪国家安全决定的演变,预判监管覆盖范围的扩展方向;更需在供应链布局中纳入地缘政治风险评估,注意业务所处司法管辖区域内不同的合规要求;同时,积极利用规则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度形成初期争取合理的监管预期。

*本文仅供专业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针对特定产品或交易的合规评估,或就FCC 26-50号规则草案提交评论意见的具体策略,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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