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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in Technology, Criminal Law and Employment and HR topic(s)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应用,当事人与律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边界问题日益凸显。就当事人层面而言,本文以美国United States v. Heppner案为切入点,分析当事人在未获律师指示且使用消费级人工智能平台处理涉密信息时,其与人工智能的沟通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工作成果原则保护。就律师层面而言,上海、新加坡等地发布的行业指引和现有的判例均强调律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负有独立审核义务,提交虚假内容将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可能导致被罚款等后果。
【正文】
一、当事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
2026年2月17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Heppner案1一案中,对当事人运用人工智能工具(“AI”)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展开了探讨。在人工智能技术全面渗透各行各业的当下,该案为厘清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程序的合理边界提供了参考。
2025年11月,当事人Bradley Heppner因涉嫌证券欺诈罪、电信欺诈罪等被逮捕。联邦调查局在其住所执行搜查令,扣押了大量文件和电子设备。在扣押材料中发现,当事人Bradley Heppner在收到传票后、被逮捕前,在未获律师指示的情况下,使用Anthropic公司的AI工具Claude撰写了31份详述辩护策略和法律论点的报告。
检察院主张将上述文件作为证据出示。当事人Bradley Heppner的律师则认为,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便于与律师沟通,且随后已发送给律师,应受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及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保护。然而,法官驳回了当事人Bradley Heppner的律师的主张,最终裁定这些包含事实信息的AI报告可作为证据提交。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与AI之间的沟通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保护。其一,AI平台并非持牌律师,不属于该特权适用的主体。 其二,本案所涉AI报告不具备保密性。律师-当事人特权的前提是通信仅在特权主体之间进行。由于被告使用的是消费级AI工具,其隐私政策明确规定“输入”内容可用于模型训练,且服务商保留向监管机构披露数据的权利。此种向第三方的自发披露,被视为放弃了保密预期。 其三,当事人与AI工具的沟通并非为了获取法律意见。Claude已明确声明不提供法律意见,且当事人并非依律师指示进行沟通。因此,在律师未指示的情况下,当事人与AI之间的沟通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即便事后将AI生成的报告转发给律师,亦不改变这一结论。
其次,当事人和AI之间的沟通不受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保护。工作成果原则通常适用于由律师或在律师指导下为案件准备的材料。当事人Bradley Heppner在未经律师指示的情况下自行使用AI,法院认为AI既非律师,亦非律师代理人,其生成的结论不能等同于律师的工作成果。
United States v. Heppner案标志着美国司法机关试图划定当事人使用AI的红线,当事人在缺乏数据保护协议的消费级AI平台上处理涉密信息,将面临其与AI的对话被用作不利证据的极高风险。虽然中国法下并无律师-当事人特权与工作成果原则的直接对应制度,但本案的启示在于,当事人在涉及司法程序、处理涉密信息及事实时,应审慎直接将此类信息上传至消费级AI平台,避免相关内容在未来被用作不利证据。遇有相关情形,应及时寻求律师协助,在律师指示下与AI进行交互的安全性高于自己单独使用AI,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二、律师使用 AI工具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
在当事人使用AI参与司法程序需律师指示的背景下,律师自身使用AI工具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近期,各国陆续发布了针对律师使用AI工具的指引。例如,2025年底,上海律协发布《律师提供居(村)法律顾问服务AI工具使用指引(2025)(试行)》,旨在提升律师AI使用水平、防范重大风险;2026年3月,新加坡发布《法律行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Guide for Using Generative AI in the Legal Sector2)。上述指引均要求律师在使用AI工具时注意信息数据安全,对最终工作成果负责,并明确提示警惕AI幻觉风险。
AI幻觉是近年来律师因使用AI工具引发风险乃至诉讼的重灾区。在美国Mata v. Avianca案3中,律师提交了由ChatGPT生成的6个虚假判例。法院认定,律师在收到对方质疑后不仅未撤回,反而继续提交AI生成的虚假解释,构成主观恶意(Subjective Bad Faith),最终对其处以5,000美元罚款。该案下使用AI本身不构成违法,但未经甄别提交虚假内容并试图掩盖,则构成滥用诉讼程序。
中国司法实践亦出现相关案例。2025年12月,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4。该案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交的案例,系其依据本案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提问所获,并非真实司法判例。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条款所指证据应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以供参考的案例,属于诉辩意见范畴,不属证据。故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是,诉讼参与人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践中,人民法院可结合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妨害诉讼程度等因素,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有鉴于此,现有的指引和案例表明,律师使用AI工具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律师在使用AI工具时,负有与执业规范一致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第二,AI可作为辅助工具使用,但律师对其提交的最终工作成果负有独立审核与把关责任,不得以AI生成为由免除自身注意义务;第三,提交虚假内容构成违反诉讼诚信原则,轻则面临法院批评教育,重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讼程序并承担罚款等法律后果。
三、未来展望
AI既可协助当事人处理法律问题,降低法律门槛、缩小信息鸿沟,也能协助律师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可以预见,随着AI技术在法律场景中的广泛应用,因使用AI引发的程序争议与纪律惩戒案件必将持续增多。司法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对AI使用边界的界定,也将从个案探索逐步走向规则明晰。我们将持续追踪国内外相关判例、监管动态及行业指引,及时梳理裁判逻辑与合规要点,为客户的AI使用场景提供前瞻性、可落地的风险防范建议与法律支持。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43期
Footnotes
1. United States v. Heppner, No. 25-cr-00503-JSR (S.D.N.Y.).
2. Guide for Using Generative AI in the Legal Sector, published on 6 March 2026, via: https://www.mlaw.gov.sg/files/Guide_for_using_Generative_AI_in_the_Legal_Sector__Published_on_6_Mar_2026_.pdf
3. Mata v. Avianca, Inc., No. 1:22-cv-01461, (S.D.N.Y.).
4. The case number is (2024) Jing 0112 Min Chu No. 19067, and the storage number of the people's court's case database is 2025-18-2-4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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