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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底,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起军事打击,伊朗随后采取反击措施并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这一局势升级对全球航运造成了严重冲击。在此系统性扰动下,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与平衡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简要探讨地缘冲突下的“战争风险”条款在租约中的适用、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保险安排变化等核心法律与实务问题。
一、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一)滞期费
在固定装卸时间的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通常被认为是绝对的义务。若承租人未能履行,即需负担滞期费。通常无需考虑承租人未能完成装卸的原因,除非该原因在租船合同中属于中断装卸时间的条款,或属于免责范围,或是由于出租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以1994年金康合同(“GENCON94”)为例,标准措辞并未包括滞期费中断条款或免责条款。因此,应重点查阅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 FN”)中是否有相应滞期费中断、免责条款,或者包含战争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FN中没有相应约定的租船合同而言,若船舶已经有效提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即便由于战争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装卸货,相应时间损失仍可计入装卸时间并计算滞期费。而且,若在战争风险发生前,船舶已经进入滞期,则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规则,即便有除外、免责或不可抗力条款,承租人亦很难抗辩滞期费。
老生常谈的是,英国法下,不可抗力并非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租船合同中明确写入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应当注意明确战争、敌对行为等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二)航次租船合同战争条款
就航次租船合同而言,BIMCO制定了标准的战争风险条款,GENCON94并入1993年的VOYWAR条款(“VOYWAR1993”)。该条款中相对广泛的定义了“战争”的概念,且若船长或出租人合理判断继续航程可能使船舶面临战争风险,即可启用该条款。但在VOYWAR 1993中,船长和出租人的判断应当是基于真实存在或严重的危险。1
若出租人援引该条款,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
- 若尚未装载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船合同或拒绝履行可能导致其遭受战争风险的航次;
- 若货物已经装船,出租人可以不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不履行相应航次;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48小时内指定一个安全港口进行卸货;
- 若承租人未能在48小时内指定,出租人可以选定安全港口进行卸货,并视为履行了租船合同;同时,船舶到新港的航程超过原定航程100海里,出租人有权利按比例要求新增运费;
- 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利选择备用航线,而备用航线与习惯航线之间的航程若超过100海里,出租人有权利按比例要求新增运费;
- 出租人在部分特定事项上有权向船舶发布指令。
(三)提单项下的纠纷
若针对货物已签发提单,且提单已脱离承租人流转,则出租人同时处于租船合同法律关系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在面临战争风险时,船方作为租船合同项下的出租人以及提单项下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很可能不统一,特别是在租船合同并入相对严格的提单裁判标准的情况下。
基于此,若出租人确无法将货物运抵原定目的地,则可考虑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一条(今年5月1日将施行的新《海商法》第九十九条)将货物卸至临近港口。广州海事法院有案件认为,承运人在当事人无约定情况下,因战争原因变更为邻近目的地卸货,符合《海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其已完成海上运输2。上海海事法院有案件认为,约定目的港成为不安全港口,致使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3但需注意的是,上述临近港口与VOYWAR 1993条款仍有区别,前者在后者基础上更强调“临近”,而非卸至任意的安全港口。
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BIMCO同样为定期租船合同制定了战争风险条款,即CONWARTIME。根据CONWARTIME,船舶有权利拒绝前往或通过战争风险的区域;若船舶已经在相应区域内,船舶有权利立即驶离该区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48小时内指定新的安全港,若承租人未能指定,出租人可以自行选定安全港口卸货等。此外,诸如NYPE 93标准合同中同样包括战争条款和战争解除条款,也赋予出租人拒绝进入特定战争风险区域的权利等。
与航次租船合同下滞期费类似,支付租金是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的基本义务,除非承租人可以针对某特定时间段主张停租。客观来讲,CONWARTIME在一定程度上使船舶背离承租人指令,与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和赔偿条款相矛盾。然而,CONWARTIME的效力应高于使用和赔偿条款,除非定期租船合同中另有约定,出租人基于战争风险条款而拒绝前往特定区域通常不构成停租事宜。
不过,若出租人关于战争风险的主张不合理、不成立,则出租人拒绝承租人指令的时间可主张停租,或者承租人主张出租人违反使用和赔偿条款,要求返还相应租金以作为损害赔偿。
三、船舶战争险与保费承担问题
船舶战争险分为普通战争险和特别战争险,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承保区域。实践中通常以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会(“JWC”)发布的除外区域为标准,除外区域内须加保特别战争险。2026年3月3日,JWC发布了新的除外区域清单,即JWLA-033。
在JWC更新除外区域后,各保险人及协会可以通知的方式终止承保普通战争险,根据JW2022/007A条款,撤销通知的期限为7天,但涉及五常国家任何之一时,撤销通知的期间为72小时。正因此,本次美国、以色列军事打击伊朗后,各保险人及协会纷纷发布撤销通知。
对于拟进入JWC划定除外区域的船舶,则需要向保险人或协会购买特别战争险。如果保险人同意承保进入除外区域的航次,所报附加费率和保险条件通常仅为48小时有效,即被保险人需要在48小时内接受保险人报价,并在该期限内进入相应区域。
在租船合同项下,特别战争险的保费往往可以转嫁至承租人。例如,VOYWAR 2025条款(e)款第(ii)项、CONWARTIME 2025条款第(d)款、NYPE 93的第378行至第383行均明确规定特别战争险的保费由承租人负担。而且,由于GENCON和NYPE等标准条款均在此情况下赋予出租人解约权,若特别战争险保费等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出租人有权利以解约作为最终的纾困方式。
脚注:
1 The Triton Lark [2012] 1 LLR 151.
2 https://mp.weixin.qq.com/s/pQ2J7rK4GUqiVvdPM2Jn2w,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5日19:49:13
3 (2023)沪72民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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