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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部分国家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与具有域外效力的管辖措施,将本国国内法的效力延伸适用于境外主体。对中国企业而言,上述措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结算渠道受限,并影响其在国际供应链中的地位。为应对前述情形,中国自2020年起逐步建立反制裁与反域外管辖的法律规范。除授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外,个别企业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拟对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及东莞中院审理的闻泰科技案进行梳理分析,观察中国企业在面临西方地缘政治压力时,如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进行维权。
一、引言
近年来,部分国家在对外关系中较多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与具有域外效力的管辖措施。以A国为例,其通过A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管理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清单”),以及“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即对并非A国主体但被认定参与特定交易的第三国主体施加制裁)等机制,将本国国内法的效力延伸适用于境外主体。对中国企业而言,上述措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款项支付中止、结算渠道受限,并影响其在国际供应链中的地位。为应对前述情形,中国自2020年起逐步建立反制裁与反域外管辖的法律规范。除授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外,个别私主体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拟对有关案件进行梳理评析,为相关主体依法维权提供借鉴思路。
二、法律依据
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首例案件:某海洋工程公司诉S设备公司案
(一)案件背景
2023年,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外国S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S设备公司所属“A某”轮的设备模块,结算金额约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并完成船舶总装。
2024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S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万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某海洋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南京海事法院于9月18日作出扣押船舶裁定。
2024年10月11日,某海洋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设备公司赔偿建造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8600余万元。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鉴于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诉讼,S设备公司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后,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人民币9974.3万元以解除船舶扣押。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法院向S设备公司释明中国法下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南京海事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苏7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
(二)案件亮点
第一,该案系《反外国制裁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并经法院审结的首例反制裁侵权诉讼,案号为(2024)苏72民初215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0-6-504-0011。
第二,南京海事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船舶扣押的规定,在限制船舶离港离境的前提下允许其原地继续改建,在保全标的的同时减少了对造船工期与相关融资的影响,以敦促S设备公司重启对话渠道,更加积极采取行动解决双方争议。
第三,南京海事法院向S设备公司说明中国法下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有效促成双方申请调解并于39天内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最终通过执行程序自反担保金中划拨和解款项,顺利结案。
四、在诉案件:东莞中院闻泰科技案
(一)案件背景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闻泰科技”)及子公司已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世半导体荷兰总部及关联方,索赔金额暂计80亿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6)粤19民初117号2。
事实理由:闻泰科技公告称,其子公司安世有限公司及安世控股有限公司收到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下达的部长令(Order)以及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的相关裁决。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相关措施导致闻泰科技对安世的控制权暂处于受限状态,其中企业法庭相关措施涉及暂停中方高管职务、任命由法庭指派的外籍人士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股份托管等安排。
闻泰科技认为,前述部长令及企业法庭相关裁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被告方积极促成、执行或协助执行了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闻泰科技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观察
第一,涉及多方被告。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本案被告主体涉及多方,既有目标公司,也有相关的CEO和董事个人,具体包括被告一Nexperia Holding B.V.(安世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Nexperia B.V.(安世有限公司)、被告三Ruben Everard Gerard Lichtenberg、被告四Achim Albert Kempe、被告五Stefan Tilger、被告六安泰可有限公司(ITEC B.V.)。
第二,诉讼请求全面。本案诉讼请求包括:1)确认被告方的涉案行为属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2)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向荷兰企业法庭撤回调查申请、终止临时措施、终止部长令等;3)在无法采取相关行动的情况下,被告一、二、六将相关股权无偿转给原告,被告三至五应采取一切行动配合上述转让;4)各被告方连带赔偿损失暂计80亿元等。
第三,案情情况及进展待进一步披露。比如是否采取了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是否已经送达各方、是否会提出管辖异议、各被告是否会出庭应诉等,均需要随着案件展开不断观察。目前可以初步判断的是,该案将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五、小结
开山方知行路难。南京海事法院的首例案件及东莞中院的闻泰科技案,是中国企业面临西方地缘政治压力的奋力反击,也是中国企业尝试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宝贵实践样本。相关案例警示我们,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要将反制和阻断措施纳入出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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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南京海事法院(2024)苏7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0-6-504-001。
2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5-23/12253276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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