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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ch 2026

国企定向减资操作流程及法律风险防范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国有企业退出参股或控股公司是其常见需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退出通常只能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现,且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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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有企业退出参股或控股公司是其常见需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退出通常只能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现,且原则上需经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这一规定虽保障了交易的公开公平,但也带来了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退出的灵活性。为此,部分国有企业开始探索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案例,对定向减资的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为国企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01.定向减资操作主要流程

定向减资并非简单的股权调整,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国资监管要求。从内部决策到最终的国资产权登记,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本文案例为例,A公司原由C公司持股50%、D公司持股50%,通过定向减资方式,C公司减少持有A公司的1%股权,减资后C公司持股49%、D公司持股51%,实现了D公司对A公司的控股,以此来拆解全流程操作要点。

1. 内部决策与方案预审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B公司和A公司的公司章程,两个项目公司均由各自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出具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根据B公司和A公司的公司章程,两个项目公司减资事宜均应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出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对减资事宜进行表决并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分析定向减资的必要性、对公司经营及剩余股东的影响。此阶段通常需要与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初步沟通。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预审核/批准情况

本次案例中,定向减资无需国资委前置审批,C、D 公司仅需按照各自体系内部规定,完成减资方案的内部审批流程即可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这是国资背景定向减资的核心环节,是确定减资对价的根本依据:

(1)财务审计:聘请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确定审计基准日。

(2)评估:必须聘请列入国资监管机构备选库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和B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评估结果备案:评估报告必须按规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无效,且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价值是确定减资对价的根本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4. 确定减资方案与对价

以国资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减资方股东应收回的出资额,减资对价不得低于其享有的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份额,最终形成内容明确、各方认可的减资方案。

5. 股东会正式决议

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对最终减资方案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6. 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必须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 处理债权人要求与支付减资对价

妥善回应并落实债权人的合法要求。在确保债务问题解决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各方签订正式减资协议,向减资方股东支付减资款项(如有)或进行相应的抵扣。

8.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与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9.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确保税务信息与工商信息一致。

相关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10. 国资变动产权登记(事后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减资导致国有资产变动后,需要向国资监管机构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更新国家资本金数额。

02.定向减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关于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事宜

通知债权人的前提是公司需梳理减资时的对外负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情况。

针对已知债权人,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通知,并留存通知回执等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第一,对于减资程序,银行借款合同中是否明确该事项需要取得其同意还是未进行约定;第二,债权人的范围,债权人包括减资行为发生时已经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包括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对方;第三,通知方式的合理性,如: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书面通知的地址,则可按照合同约定地址进行告知。

针对其他潜在债权人,或者地址不明等情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45天。

如相关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后,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则公司应当妥善安排该等债务,以便公司能顺利推进减资程序的完成。

2. 关于定向减资协议中的定价事宜

为确保减资价格的公允性及保护不侵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针对定向减资行为,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减资股权对应的金额。

3. 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是否需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是否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取决于减资决策是否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因定向减资本质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表决事项,且属于企业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事项,故存在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的可能。建议国企结合减资的股权比例、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综合衡量决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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