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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2024年度影视娱乐 2行业发展概况
1.影视行业高开低走 微短剧攻城略地
2024年影视行业发展经历了高开低走的尴尬局面,这给疫情之后影视行业稳步向好的公众预期泼了一盆冷水。
2024年开年,随着《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等电影的热映,春节档全国总票房最终达80.16亿元,观影人次1.63亿,刷新中国影史春节档的票房纪录。但接下来的电影市场的表现却节节败退,暑期档和国庆档两个传统热门档期纷纷失守。2024年票房排名前五的电影中,有四部仍然是春节档的热卖影片。 3根据灯塔研究院发布的《2024年暑期档电影市场洞察报告》显示,2024年暑期档票房116.43亿元,较去年同期下滑44%,观影人次同比缩水近半;国庆档七天表现同样欠佳,最终以21.04亿元的总票房收官,较去年下滑23.1%。最终,2024年全国电影总票房定格于425.02亿元,与2023年的549.15亿元相比,同比减少22.7%,这个数据甚至低于2015年的438.1亿元。一时间,电影行业"一朝退回十年前"的悲观论调四起。 4
与电影行业相比,中国电视剧行业在2024年遭遇了同样尴尬的困境。虽然王家卫导演十年磨一剑的《繁花》开年即成为现象级剧集,以上海故事讲述中国社会变迁,让黄河路成为网红打卡点,为影视与文旅跨界融合树立了新标杆;而年中的《庆余年2》则以全网累计正片播放量35.58亿的成绩,夺得了2024年度剧王 5。但是,头部剧集的辉煌光彩,难掩整体数据的下降趋势。《2024腾讯娱乐白皮书》数据显示,全年剧集一共播出236部,播出数量连续4年递减,较2023年减少33部,重点网络剧备案与上线数量降幅明显;此外,头部剧集(综合热度TOP20)播放量指数均值同比2023年下降7.35%,口碑均值下降2.45%。论及原因,固然有互联网平台基于投入产出比,降本增效和减量提质的政策考量,但观众视听需求的剧变,才是更为严峻的现实。
与电影及电视剧行业下行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4年中国微短剧却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的势头。
根据《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已达到5.76亿人,占整体网民的52.4%,呈稳步增长态势;2024年我国微短剧市场规模达504.4亿元,同比增长34.90%,而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2024年中国电影总票房(425.02亿元)。 6
微短剧不断增长的用户和产值,显然是从电影和电视剧领域分流而来的。或许正如一些人所预测的,长剧集变短,短剧集变长,长短融合才是未来剧集市场的大势所趋。
2. 《黑神话:悟空》火爆全球 带动游戏文旅融合新风向
2024年8月20日,由游戏科学公司(Game Science)开发的国产3A游戏 7《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迅速引爆全网。游戏科学官方数据显示,《黑神话:悟空》上线仅4天,全平台销量就已突破1000万,同时在线人数峰值超300万人;而"国游销量榜"最新公布的2024年国产游戏数据显示,《黑神话:悟空》全平台销量约2800万,销售额达90亿元。 8这款以西游神话为背景的游戏,以其精美的画面、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创新的玩法,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西游热"。它讲述了唐僧师徒取经成功后,孙悟空销声匿迹,玩家扮演的"天命人"需探寻大圣六件根器下落的故事。这种对原著的独特解读和拓展,为玩家带来了全新的剧情体验,同时也深入挖掘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黑神话:悟空》的成功并非个例,两组数据也可以印证中国游戏市场快速发展的整体态势: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发布的《202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257.83亿元,同比增长7.53%;游戏用户规模6.74亿人,同比增长0.94%;中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85.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39%,其规模已连续五年超千亿元人民币,亦为历史新高点。而普华永道的最新数据显示,在2024年,中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游戏市场,并且随着快速增长率的预测,到2028年中国将产生比美国多约47%的收入。 9]
《黑神话:悟空》游戏的走红,更是直接带动了相关文旅产业和周边产品,为游戏与文旅的跨界融合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其中山西是最大的受益者。在游戏的36个取景地中,有27个来自山西,许多景点如隰县的小西天、晋城玉皇庙的佛像、五台山佛光寺的经幢以及大同悬空寺等与游戏场景高度契合。游戏的爆火让取景地的旅游需求激增,从2024年国庆到2025年春节,这些景区迎来了慕名而来的大量游客。 10]
这一次虚拟游戏和现实景观的"梦幻联动"并非偶然,一方面当然源自游戏的精美制作和优质还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旅游景区的积极营销宣传:山西文旅厅自2020年起便与游戏创作方关于如何在游戏中宣传传统文化和人文古建筑达成合作意向;自2022年起,就陆续开始了多个节点中和游戏方的互动宣传;2024年7月游戏发布前发布预告视频宣传当地旅游业,并于游戏发布后推出"跟着悟空游山西""天命人免费游山西"等活动及具体线路,受到了网友的喜爱和追捧。 11]
近年来,我国将发展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作为推动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除《黑神话:悟空》的案例之外,还有手游《天涯明月刀》与福建永定土楼非遗沉浸式体验项目合作。
国产游戏已经从过去电子毒品抑或是抄袭的负面形象,蜕变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推广者,这一现象让人欣喜。
(二)2024年度影视娱乐行业争议解决概况
2024年影视娱乐行业争议解决呈现出如下特点:
1.长短视频之争升级
在长短视频平台抢夺用户时长的斗争之中,取长补短的理性竞争是理想状态,很多时候面临的现实状况是矛盾进一步激化。实际上,以"抖音"为首的短视频平台阵营崛起之后,二者各种形式的博弈和对抗一直剑拔弩张。毕竟,处于流量风口的短视频平台,部分流量的版权基础却源自长视频。
2024年,在当年的"头腾大战"(抖音和腾讯之间关于短视频的系列诉讼)后,腾讯和另一短视频平台快手的斗争仍然烽烟四起。8月7日,重庆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某快手平台用户播放腾讯公司热门剧集《庆余年》,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进行了改判,认为快手平台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适用了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975万元的损害赔偿额及合理开支。本案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或许会对未来同类案件产生影响,成为长视频平台的一项诉讼利器。
但是,诉讼与商战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长短视频争斗之后的合作共赢,也是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2. AI领域案例不断
2024年AI领域仍然保持着日新月异的长足发展。AI技术的迅速崛起,为文娱行业注入了新活力,伴随着AI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2024年,中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延续了"确认用户利用AI创作贡献"的裁判思路,确认了AIGC的作品属性;从国际视野来看,对于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美国的立场正从"全盘否定"转换为"承认高独创性"。此外,无论是首例"虚拟主播'中之人'经纪合同违约纠纷案",还是首例"AI声音权人格权侵权案" 12,分别涉及虚拟主播、AI声音产品等传统与智能交叉的全新领域,也是AI已逐渐深入文娱产业肌理的例证。
3. 文体行业"去饭圈化"司法系统"网暴治理"
2024年8月28日,体育总局召开整治体育领域"饭圈"乱象专题工作会。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高志丹表示,"饭圈"乱象严重扰乱体育工作秩序、破坏体育行业声誉、损害体育战线形象,严重扭曲体育精神、消解体育价值、弱化体育功能,已经成为影响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因素。畸形"饭圈文化"向体育领域蔓延加速、侵蚀加剧,解决这一问题刻不容缓。
此后,包括郑钦文、潘展乐、王楚钦及中国羽毛球队多位运动员,纷纷解散官方粉丝群,以实际行动集体表达对"饭圈文化"的拒绝。
司法层面对于"去饭圈化"行动亦有联动措施,主要体现为对网络暴力的一系列治理措施。2024年6月12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4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3而"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案" 14,正是检察院系统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震慑,也是从法律技术层面"去饭圈化"、维护社会公益和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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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删除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关于"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条款,电视剧制作行业迎来重大变化。
传统的审批模式通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对制作单位进行分类管理,虽然有助于维护行业秩序并推动电视剧制作规范化,但也在客观上设置了行业壁垒,增加了从业者负担,抑制了创新活力。电视剧行业审批制度的改革,是广电总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延续,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模式下"借牌"制作乱象。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除依法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仍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部门将通过改进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公示、创作指导、内容审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监管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转变。 15这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有助于吸引新兴力量参与电视剧创作,推动行业多元化发展,也能维护清朗的行业环境,促使创作自由与规范管理双赢。
(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形式多样、影响广泛且执法难度大,已成为监管重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对新兴网络业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而现有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作出及时回应。一方面,该规定补充规制了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场景下的表现形式,重点包括回应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现象,将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引发混淆)增列为混淆行为,并将互联网虚拟财产纳入网络商业贿赂中"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暂行规定》对大数据杀熟、反向刷单、非法数据抓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设置兜底条款。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平台在网络竞争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其强化内部管理,同时严控平台滥用数据算法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最后,通过拓展管辖连结点、引入专家观察员制度等措施,《暂行规定》优化了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以期提升执法效果。
《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维护数字经济秩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为清晰、系统的法律框架和实施路径,推动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直播带货、竞价排名、测评种草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模式层出不穷,模糊了传统广告的可识别特征,增加了消费者区分广告与非广告的难度,影响其消费决策。为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执法指南》),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可识别性要求的实施提供了更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在可识别性认定方面,《执法指南》从正反两个维度,以场景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标准。其中,第8条明确将通过自有网站、应用程序以及通过公共平台的自有账号、店铺亮明经营者身份发布广告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故该类广告不需要另行标明"广告";第10条从反面角度列举了不具有识别性的广告行为,除原有的竞价排名、附购买链接的消费测评等被重点监管的行为外,新增了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的要求。在责任主体方面,广告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构成广告发布者的,也要承担规定情形下显著标明"广告"的义务。在标注方式方面,除文字标注外,《执法指南》还补充了语音提示和设置广告专区"打包"标注的方式。另外,针对使用人工智能或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执法指南》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相关技术的使用。
《执法指南》的发布,顺应了互联网和技术发展的趋势,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推动广告活动合规,以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微短剧相关管理提示
为促进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提示,旨在逐步加强对微短剧内容与形式的治理。
2024年6月,《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正式实施生效,规定微短剧将按照投资额、是否为特殊题材、是否重点推荐等标准施行分类分层审核,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此举是将微短剧纳入监管机制的重要一步。
2024年10月至12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相继发布了四份《管理提示》,从题材风格、内容技术和片名审核等多个角度提供指导。《管理提示(中老年题材微短剧)》鼓励创作贴近中老年群体生活与情感需求的健康积极作品,要求纠正过往部分中老年题材微短剧传递不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观的做法;《管理提示("霸总"微短剧)》则要求微短剧片名避免"霸总"等吸引眼球的字眼,强调以现实主义原则描绘企业家群体,弘扬守法经营、创业创新的正能量。同时,对于AI"魔改"乱象,《管理提示(AI魔改)》要求各相关省局督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排查清理AI"魔改"影视剧的短视频,严格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审核要求。自"分类分层"审核政策实施以来,内容违规问题已显著减少,但片名哗众取宠、低俗庸俗的顽疾仍然存在,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再发《管理提示(加强微短剧片名审核)》,及时纠正微短剧片名出现的不良倾向。
随着这些管理措施的逐步落实,微短剧行业将逐步走出野蛮生长阶段,迈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规范化管理不仅有助于提升微短剧内容质量、优化产业生态,还为其出海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推动中国文化和价值观以更接地气、更具感染力的方式传播到海外市场。
(五)《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2024年6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定义和治理原则,旨在通过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助力网络良好生态建设。《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从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信息与账号处置,到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推广引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问题,《治理规定》特别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完善私信规则、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建立网暴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案件。此外,网信部门将联合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实现网暴信息的协同治理。
艺人、网红及体育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是最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的群体之一。《治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网络暴力治理的效能、维护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对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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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例
【案例1】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 16
【基本案情】
虚拟主播是由虚拟数字技术打造形象、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相结合的主播形式,广受年轻人喜爱。本案原告公司系专业从事主播内容策划和制作的MCN机构,被告史某系从事虚拟主播表演的"中之人",双方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虚拟形象作为"皮套",史某作为"中之人"在视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时,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史某按约注册账号并进行直播。后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其发送解约通知,认为虚拟形象已与史某声音及平台账号高度关联,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争议焦点】
如何计算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造成虚拟形象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中之人"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案涉虚拟形象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之人"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主播与虚拟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范围。流量贡献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流量贡献度可根据虚拟形象价值、形象驱动方式、整体组合直播内容、方式及演出效果等因素具体认定。在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情况下,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应考量虚拟形象制作费用、合同履行期限、采取复用措施路径、复用必要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除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的直接损失外,违约方还应对MCN机构采取复用措施合理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经综合考量,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减公司未向史某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史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纠纷观察】
虚拟主播是由技术人员利用虚拟数字技术打造的二次元虚拟形象,通过直播、发布视频、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互动和交流。虚拟主播的类型多样,其中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由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等,而二次元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真人演员则被称作"中之人"。"中之人"与MCN机构的幕后运营团队共同打造具有独特价值并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随着虚拟主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虚拟主播产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保障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该案件是全国首例"中之人"网络服务合同违约案件,涉及虚拟形象复用判断和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问题,弥补了裁判空白,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审理团队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亦有助于保障虚拟主播产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合规发展。
【案例2】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17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
经调查,杨某鹏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以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杨某鹏等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操纵"网络水军"进行有偿的虚假信息传播,违反《网络安全法》第12条,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案涉行为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效果,破坏了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其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降低了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增加了监管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最后,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操纵流量、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且采取了组织化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在认识到案涉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因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张删除虚假信息、注销相关账号、赔礼道歉及赔偿公益损害金的请求,符合法律依据,理应支持。
【纠纷观察】
本案的成功处理丰富了网络虚假信息的司法治理手段。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虚假信息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带来了治理挑战。传统的"网络水军"违法行为难以取证和证明因果关系,而本案通过公益诉讼形式有效介入网络空间治理,丰富了治理手段,维护了网络环境和信息真实性。法院依法规制"网络水军",回应了流量造假等"黑灰产"的治理需求,落实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
此外,本案为网络虚假信息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样本和参考。《网络安全法》对虚假信息治理进行原则性规定,但在细化具体制度方面仍有待完善。浙江省率先通过《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案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推动了网络法治建设。
本案还有助于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的竞争秩序,坚决打击流量造假、虚假注册和操纵账号等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与公正性,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同时,案件为网民提供了法治教育,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不应成为唯一衡量标准,品质与诚信才是真正的影响力。本案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案例3】编曲者作者身份认定纠纷 18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和苏某某主张对合作完成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词后交苏某某编曲。被告某技术公司为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作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侵犯了其著作权,包括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告辩称,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不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合作协议,由协会负责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因此不存在侵权故意。被告还表示,使用该音乐作品时长较短,不侵犯表演权,且作品知名度低,二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编曲者是否构成音乐作品的作者。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苏某某在方某人声的基础上,进行了编曲创作并配乐,形成了涉案音乐作品。对于该作品而言,苏某某的编曲内容具有独创性,是该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作为权利人共同主张权利。二原告共同创作录制了涉案音乐作品,对该录音制品享有权利。
【纠纷观察】
"编曲"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通过选择合适的乐器、安排和声、确定每个部分的演奏细节、音效设计等,并通过技术处理,提升既有音乐旋律的整体综合视听效果。传统理论认为,编曲并非音乐作品的词或曲本身,而是服务于词曲的非表达性工作,因此不承认编曲者的作者地位。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903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目的是将《常来常往》乐曲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故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但实际上,无论是乐器的选取、和声的安排还是音效的设计,编曲的工作中均存在大量的构思、取舍、加工、组合的个性化选择的空间,即,具有独创性的空间。不应因其编曲的简单定位就排除其取得作者身份的资格,对其作者身份的认定仍应回归"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本案的审理团队准确认定编曲人的著作权人身份,彰显了司法对著作权的实质保护,有利于激励编曲人继续投入创作,对维护音乐市场秩序、推动音乐产业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真实案件改编型影视剧著作权纠纷:艾某诉某数字传媒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9
【基本案情】
某数字传媒公司联合出品的悬疑刑侦剧改编自"中俄列车大劫案",该剧于2018年在浙江卫视播出。原告艾某为该案件侦破的亲历者,且是相关纪实文学作品的唯一原始作者,诉称该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艾某认为,剧本改编自其作品《中俄列车大劫案》,剧中人物和场景与其作品高度相似,甚至有情节与他曾在《啄木鸟》杂志上发表的报道相似。因此,艾某起诉电视剧制作方和编剧,要求100万元赔偿。被告辩称,剧本创作依据为"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亲历者程某的口述,剧中主人公陈尔力基于程某为原型,且对当年办案警察进行了采访,剧本为全新创作。
【争议焦点】
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的影视作品,如何判断是否侵犯相关报告文学类作品。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艾某创作的《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属于报告文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作品基于真实事件,采用插叙和倒叙手法,描述了"中俄列车大劫案"的背景和过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非事实本身,因此,艾某作品中的事实如人物、事件等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他人可以基于相同事实进行创作。具体到《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其独特的叙事手法和遣词造句可受著作权保护。
关于是否侵犯艾某著作权,本院从整体结构、人物形象和事件比对入手。两部作品在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聚焦真实案件,而《莫斯科行动》对案件进行了创作性改编,形成了更大的犯罪团伙。此外,人物形象的设定上,《莫斯科行动》虽使用了"二姐"抽特定香烟这一事实,但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且增加了虚构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至于事件,虽有相似之处,但《莫斯科行动》并未直接复制艾某的表达,而是基于相同事实进行创作。因此,旗帜公司未构成著作权侵权。
【纠纷观察】
"真实事件"历来是影视作品创作素材和灵感的重要来源,许多热门作品也源自此类题材。一方面,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具有传奇性和话题性,能够激发观众兴趣,且真实事件为影视改编提供了基本框架,使作品更具可信度,避免了"悬浮感"从而降低口碑风险;另一方面,围绕善恶对立展开的剧情充满戏剧张力,易于吸引观众。然而,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剧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对相关报告文学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亦是其中一大风险点。
本案涉及影视作品是否侵犯基于同一真实案件撰写的报告文学的著作权,重点在于如何区分报告文学中的事实和表达。一审法院通过对双方作品进行比对,涉案的影视剧与艾某的报告文学作品之间,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搭配,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这些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认为,报告文学中事实和表达的界限模糊,若表达过于简单,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艾某虽为案件侦破的亲历者,但无法垄断事实,其他创作者可基于相同事实进行创作,无须经过艾某同意或支付报酬。这与新闻作品相似,记者虽享有作品著作权,但描述的事实属于公知领域,其他人可在此基础上创作。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分界历来是著作权法中的难题,该案的两审讨论为此类影视剧著作权纠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指引,二审的不侵权定性更是为影视行业的创作自由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5】全国首例AI声音权、人格权侵权案 20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为配音师,发现他人利用其声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App广泛传播。经调查,确认作品来自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平台上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原告曾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音频,并将录音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后者将音频用于AI处理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通过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台销售。被告一与被告五签订合同,由被告五采购该产品并通过API直接调取使用。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声音权益,要求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为何,AI化自然人的声音并应用于作品配音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对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纠纷观察】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明确将"声音"纳入保护范围,参照肖像权形式保护自然人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与保护。声音作为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都应受法律保护,授权使用录音制品不等于授权声音AI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
相比先前只能以作品为媒介传播和使用声音,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使得克隆声纹(Voice Cloning)以实现多种场景下的语音生成成为可能。配音公司不再需要配音演员逐字逐句地阅读文本,而只需获得配音演员的声音权授权,通过AI训练几个阅读片段,即可快速、一次性地生成多个配音作品,且使听众难以分辨。人工智能的低复制成本和高生成效率使得经济价值不再集中于包含声音的作品,而是转向声音本身。作为配音师,原告的声音是其职业身份和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此案中认定被告侵权,聚焦"可识别性"这一重要保护要件,强调了声音作为独特标识的重要性,有助于维护配音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声音AI行业的规范发展,并为声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裁判经验。
【案例6】演艺经纪合同仲裁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申请人所有线上演艺经纪事务,并设定了自动续期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若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通过该协议获得的全部收入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则该协议将自动续期三年。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主张合同应当终止,认为自动续期条款为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如果该主张未能得到支持,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被申请人未履行协议中的商业广告推广义务,导致其收入未达到预期,以及因长期直播造成的身心健康问题。
被申请人则辩称,自动续期条款有效且满足续期条件,因此合同已自动延续三年。被申请人还表示,已为申请人提供了大量支持和资源,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申请人提到的抑郁、焦虑等疾病与本案无关,且其提交的自评量表不能作为正式精神疾病诊断的依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构成恶意违约,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
【争议焦点】
1. 本案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2.是否应解除合同;
3.是否应支持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曾就补充协议进行了多轮磋商,虽然未最终签订,但这一情况足以证明申请人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不能认定该合同为格式合同,自动续期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外,申请人在合同第一个合作期内的收入已超过200万元,符合自动续期的条件。因此,合同应自动延续至三年期满。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申请人仅提供了自评的心理测试表,并未提交正式的精神疾病诊断报告,因此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未能得到充分证实。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在取得相关报告后仍继续进行直播,这与其声称的因健康状况影响直播存在矛盾。申请人仅凭自评量表要求解除合同亦无法律依据。尽管本案未满足《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条件,且不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考虑到该合同虽属于演艺经纪合同,但与传统影视行业的经纪关系不同,在抖音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对于场地、剧本、道具、辅助人员等基本上依赖于申请人自身的投入,被申请人提供的支持与申请人的投入与付出相比,属于次要地位。因此,本案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依赖于申请人亲自进行直播。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定,在申请人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应自本仲裁裁决之日起终止。申请人要求解除与抖音及小红书的绑定关系属于正当要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仲裁庭认为,合同中未约定申请人必须完成特定时长的直播,且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提供固定薪资报酬,申请人的停播行为不构成违约。同时,抖音账号与公会后台的解绑行为符合平台规则,不能视为申请人违约。然而,申请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未依照合同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人力成本中,其相关人员并不仅仅为申请人服务,被申请人所支付的工资等成本无法完全归属为专门为其服务的支出。此外,被申请人反请求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履行本合同的必要成本,已通过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获得相应回报,因此,要求申请人赔偿缺乏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尽管合同约定,若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所得收入的三倍作为赔偿金,但仲裁庭认为这一违约责任显然过高,客观上对申请人的职业自由造成了过度限制。综合考虑申请人近三年的收入情况,约定的100万元赔偿金显然过高。鉴于申请人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时点为2024年5月,结合合同剩余期间及被申请人所需支出的成本,仲裁庭酌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0万元。
【纠纷观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直播行业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涵盖了自动续期条款的效力、合同的人身属性、主播身心健康问题、损害赔偿的认定及赔偿金的酌情调整等多个关键要素,具有较高的代表性。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不仅涉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是否完备,还反映了现代直播行业特有的合同关系和人身属性。本案不仅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还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直播行业经纪合同纠纷处理的参考框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主播身心健康的关注、赔偿金合理性的审查,仲裁庭为行业规范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价值的法律指引。该案的判决,对于直播行业中的合同纠纷,尤其是涉及主播个人因素和身心健康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正如本案裁决所言,直播经纪合同与传统影视经纪合同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本案所适用的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即原《合同法》第110条),在部分传统影视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被认为并不能作为解约的依据 21。因此,虽然同为经纪合同纠纷,还是要视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套用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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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观察
(一)学术热点:AIGC争议走向与理论探讨呈现新趋势,全球治理实践持续推进
1. AI数据训练纠纷频出
如果说2023年AI数据训练的争议仅初显端倪,那么2024年,AI数据训练纠纷已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井喷"之势。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11月24日,美国已有34起涉及人工智能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其中大多数案件围绕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问题展开。 22典型案例如2024年10月21日,美国新闻集团旗下的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日报》的出版商)和《纽约邮报》正式向美国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起诉Perplexity —— 一家人工智能搜索科技公司,指控其侵犯版权,正式打响美国AI搜索第一案。在长达48页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指控Perplexity作为一家生成式人工智能公司,使用户无须点击新闻网站的链接就能获得新闻信息,为此,Perplexity大量非法复制了原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告Perplexity使用这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生成对用户查询的回复,实际产生了对新闻和其他信息网站的市场替代,进而剥夺了原告的重要收入来源。2024年5月,全球最大的唱片公司之一的索尼音乐集团向全球700多家人工智能公司和流媒体平台发函,警告他们不得在没有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索尼音乐的知识产权用来训练AI模型,并要求他们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随着相关纠纷不断涌现,AI数据训练背后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也日益凸显。2024年9月27日,德国汉堡地区法院作出310O227/23号判决,裁定大规模人工智能开放网络LAION使用摄影作品构建AI大模型数据集不构成侵权。德国版权法第60条规定了"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法院认为这一例外情形不应被狭隘地理解为仅包括直接获取知识的工作步骤,也应当包括为了后续获取知识而进行的工作步骤。在本案中,尽管原告网站明确提示禁止爬虫抓取,且数据集有可能被用于开发被告自有大模型,法院仍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作为德国首例涉及AI训练的版权案件,此案对德国AI行业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产生深远影响。与德国法院对数据训练行为持宽容态度不同,2024年3月20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发布公告,指控谷歌公司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法国新闻机构和出版商的内容训练其人工智能服务Bard的基础模型,违反了欧盟版权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谷歌处以2.5亿欧元的罚款。
2024年AI数据训练纠纷的新动态给学术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先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数据训练的高转换性以及交易成本的过高,应当全面豁免AI数据训练行为。然而,实践中出现的诸如被告基于数据训练形成的服务对原告市场形成明显替代,或者整体性地爬取大量作品集等情形可能需要更精细的利益考量。另一方面,AI数据训练合法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爬取正当性及边界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正陷入数据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式选择难题中,尚无明确规范依据。先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设商业数据专条,但2024年12月25日新公布的修订草案中仅保留了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的简短规则。使用行为的边界为何以及平台自身的反爬取协议的效力为何都是理论界亟须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 AIGC版权性问题呈现新理论动态
尽管数据训练问题可能更具产业价值,但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仍是AI相关议题中最具理论价值的。从2024年的研究态势来看,尽管仍有观点坚持用户行为不构成"创作",因此AIGC不具有可版权性,但已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可当用户贡献达到一定程度时,AIGC具有可版权性。由此,相关讨论从原先版权性的有无转向可版权性与保护门槛两个核心焦点。
对此,美国的讨论走向很具代表性。美国版权局曾在Zarya案、《太空歌剧院》案及Suryast案中采取极为严格的立场,即使用户在提示词工程环节做出了显著贡献,仍然拒绝为其登记版权。但从2024年4月10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听证会内容来看,各界已经明显体现出对美国版权局一概拒绝给予利用大模型生成内容以版权保护,对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会议中,与会者主张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受到版权保护,但只要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控制、干预或影响,就可以合理地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并要求明确人工智能辅助作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参与程度。 23]
一旦从全盘否定AIGC可版权性转换为承认高独创性AIGC可版权性的立场,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高独创性,亦即保护门槛。对此,国内外实践、研究各执一词,大致有"绝对控制说"、"多轮修改说"、"实质控制说"和"最低限度独创性贡献说"等观点。 242024年10月1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第二例AIGC著作权案判决,认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5。整体上延续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国内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26的审理思路,确认了用户的创作贡献,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分析框架。但总体来看,AIGC独创性问题交织着对"创作行为"本质的理解、版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和错误成本等复杂问题,国内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或者主流的观点,仍处于激烈的讨论中。 27
3. 全球治理实践不断深化
随着AI议题理论讨论的不断深入,全球AI治理实践也展现出新的发展动态。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议员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49票弃权批准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工智能法》。该法的突出贡献在于,明确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是著作权责任承担的主要主体,并对其著作权合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公开披露用于训练的版权文本和数据来源,并有义务制定相应的透明度报告,向人工智能办公室和其他国家主管部门提供。此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任何使用版权保护客体的行为都应获得授权。这一规定直接冲击影视、音乐、游戏等依赖AI生成内容的领域。例如,好莱坞已出现利用AI生成剧本初稿的案例,若模型提供者未充分披露训练文本来源,可能面临版权诉讼风险。法案迫使文娱企业重新评估与AI技术方的合作模式——选择合规性强的模型提供者,或自建可控的垂直领域AI工具,成为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作为AI立法的先行者,欧盟《人工智能法》可能深刻影响全球其他国家的AI立法进程。
2024年7月,日本文化事务局版权处发布《关于人工智能与版权的清单和指南》,旨在为AI相关方提供版权风险缓解措施,并指导版权持有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指南指出,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进行AI学习,并将其作为数据集销售,应视为"不合理损害"。另外,指南为版权利益相关方提供了风险防范建议,包括开发过程中采用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技术、提高可追溯性、选择合规模型、采取防范措施以及确保用户使用时遵守版权规定等。
与此同时,国内也围绕人工智能展开了丰富的研究和实践。2024年3月16日,"AI善治论坛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前瞻"专题研讨会顺利举办,会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起草专家组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等二十余所全国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试图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科技融合间寻求平衡。2024年7月3日,作为2024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举行。该论坛会聚了来自全球产学研各界的精英智者,共同探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共进之道,此类探索或为全球文娱行业提供新型协作范式。司法方面,202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借助"以图搜图"技术和海量数据底池,实现"图片查重""创新参考""侵权比对"三大功能,进一步解决涉图片版权案件原创权属认定、相似度比对等难题。此举不仅降低文娱企业的维权成本,更推动行业形成了"先授权后使用"的共识。
AI治理的深化正在重塑文娱行业的底层逻辑。一方面,文娱行业正在经历创作范式的变革,从"人类主导"转向"人机协同"。另一方面,AI的合规要求也在倒逼文娱行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基于透明数据训练的AI工具可能催生"版权订阅服务",如2024年5月22日,Open AI宣布与新闻集团(News Corp)达成多年期协议,将获得包括华尔街日报等十余家主要新闻和信息出版物的当前和存档内容,交易价值或超过2.5亿美元。
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如何在合规的框架下促进AI产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立足我国国情进行政策选择,在产业发展初期如何确定适度的监管力度,以及如何在AI问题上推动国际合作,建立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将深刻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未来走向。
(二)实践热点:微短剧的快速崛起与监管强化
2024年最火的内容风口,非短剧莫属。《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经常观看微短剧的用户占比已经超过综艺节目,高达39.9%,仅次于长视频剧集和电影。 282024年我国微短剧市场规模达504.4亿元,同比增长34.90%,超过电影市场,约占长视频市场规模的70%,2027年市场规模有望达910亿元。 29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出品的《2024微短剧行业生态洞察报告》,2024年各平台共上线微短剧3万多部,直接就业岗位约为21.9万个,间接带动就业岗位达42.8万个,微短剧总计带动约64.7万个就业机会。导演、编剧、投放等岗位平均月薪过万,为传统影视从业者提供了转型发展机遇。 30相较于电影和长剧,微短剧因制作成本低、制作周期短,往往能快速立项开机,为影视从业者提供了大量进组机会;微短剧的项目间隔周期短,一个熟练工种全年都有工作,收入更稳定;在长剧里只有几句台词的龙套演员,在微短剧里则有机会担任主角,被更多观众看见。
微短剧市场的快速崛起,不仅表现在数量的激增,更在于质量的提升。2024年,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制作厂牌相继崭露头角,凭借丰富的IP资源和专业的制作能力,成为精品创作的核心力量。周星驰与抖音合作推出"九五二七剧场",首部作品《金猪玉叶》两季播放量达4亿,第二部作品《大话西游》播放量破3.5亿;完美世界影视"她的世界"厂牌账号推出春节档微短剧《大过年的》,正片播放量超10亿。微短剧能够成为当下流行文化产品和热点文化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同时满足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多种诉求。一方面,微短剧满足了当代受众快速观赏视听作品、狂欢式情感释放、超现实自我满足的需求;另一方面,"微短剧+"的经营模式具有商品引流、品牌建构、用户价值开发等多重商业价值,并将生产传播主体从媒介机构扩展至各方组织。据统计,许多微短剧上线抖音端原生的收益已占整体利润的50%以上。2024年内,版权方在抖音端原生经营的部均收入增长超343%,收入最多的单部剧超400万元。 31从发布各种短剧激励计划,到上线独立的短剧App,再到升级短剧分账模式......抖音、快手、爱奇艺、优酷、腾讯、淘宝等平台纷纷下场,加入这场流量盛宴。值得一提的是,短剧开始抢夺广告收入,这也是长视频平台感受到危机的核心原因。大量品牌开始涌入短剧市场,通过剧情植入、内容定制、产品挂链等方式扩大品牌传播面,带动销售转化。以韩束为例,旗下系列短剧在抖音共斩获近50亿播放量,植入产品全渠道销量超150万套,最终超越欧莱雅、珀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以33.4亿元的GMV排名2023年抖音美妆销量排行榜第一。
但与此同时,微短剧的野蛮生长也引发了不少担忧。短剧市场中,博眼球式低质量作品的大量涌现。有些作品迎合猎奇心理,充斥暴力和血腥元素,传递扭曲的价值观;有些则设置消费陷阱,诱导用户充值付费,导致"月薪5000元,看不起付费短剧"的吐槽层出不穷。这些内容增加了社会无序性的风险,对社会意识形态和大众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套路化、模板化、流水线、高转速的微短剧生产也让短剧市场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成为制约微短剧业良性长远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
2024年4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云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城际影视文化传媒(镇江)有限公司、哈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裁判,认为涉案短剧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尽管涉案权利作品为文字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为视听作品,但聚焦于两者的相似之处可见,两作品在剧情设计与故事主线、背景设定、故事题材、人物设定与关系、台词方面均存在相似,可以认定被诉短剧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的事实,侵犯了改编权。此外,被告在摄制被诉短剧时,是根据其剧本摄制,而其剧本为涉案作品的改编作品,未经原作品即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其剧本摄制被诉短剧侵害了其摄制权。此外,因某传媒公司、哈某、某影视公司均参与制作被诉短剧,且基于被诉短剧及其剧本的制作、播出获得收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2该案明确了判断文学作品与微短剧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同时,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能仅凭网络短剧的署名来认定责任主体,还需审查各参与方是否实际参与了改编和摄制行为,是否对改编、摄制提出了意见或参与了决策,是否从中获益,进而判断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不仅为后续微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提供了审理指南,也给版权意识淡薄的微短剧制作方敲响了警钟。
行政管理层面对短剧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2024年6月1日起,广电总局对微短剧开始严格实行分类分层审核,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平台主体责任,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按照30万元和100万元两大投资额门槛,新规将微短剧划分为"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三种类型,需分别经由国家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网络视听平台三种途径进行审核与备案。2024年11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要求加强对"霸总"微短剧的管理,压缩数量、提升质量,不以"霸总"之类的字眼作为片名吸睛引流。文件中明确要求,平台自审的"其他微短剧"要加强巡查监看,督导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审核把关能力。 332024年12月26日下午,字节跳动旗下免费微短剧App"红果短剧"宣布,红果短剧在接受广电主管部门约见后,即日起5天内,停止上线新的剧集,对已经受理尚未上线的剧集将按照全新标准重新评估,从严打击含有不良价值观导向、违背公序良俗、低俗"擦边"等违规内容的微短剧。
行业内部,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于5月成立了微短剧专业委员会,呼吁行业自律发展。2024年7月25日,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了《微短剧版权保护倡议书》,发出四点倡议: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创作尊严;推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作共治;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行为;推动版权合作,促进合作共赢。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2024年先后公布了微短剧备案细则,加强规范管理。2024年8月14日,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相继发布公告,下架、处理未进行剧目合规备案、不良导向价值观内容或存在盗版侵权的微短剧。 34]
微短剧管理新规及监管实践不仅从源头上遏制了低俗内容泛滥的乱象,还倒逼创作、制作和平台各方强化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推动下,微短剧行业必将逐步摆脱过去野蛮生长的局面,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将有助于推动行业不断创新内容、升级制作,真正实现"拒绝向下的流量"
(三)实践热点:长短视频平台的对抗与竞争
2024年8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短视频平台快手侵害腾讯公司电视剧《梦华录》《庆余年》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梦华录》案的判赔300万元,改判《庆余年》案的判赔为975万元,两案合计判赔1275万元。具体而言,《梦华录》案采用法定赔偿酌定300万元,并明确认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庆余年》案采用精细化判赔计算方式,适用惩罚性赔偿从260万元改判为975万元。尽管被告抗辩称腾讯公司主动与其合作宣发涉案作品并通过白名单用户等账户发布视频、创建营销话题及视频刺激用户创作发布涉案作品相关视频进行宣发。但法院认为,不能将发布视频内容提高曝光流量等行为等同于腾讯公司许可被告或者被告全部用户使用涉案作品,亦不能将其理解为腾讯公司作出让渡或者放弃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意思表示,否则将极大地减损专有性权利的权能等。针对本案中大量侵权形态,被告应努力提升治理技术能力,使之与传播技术能力相匹配。如现阶段传统的人工加机器审查删除下架手段难以及时有效治理涉案大量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视频上传后短时间高频次传播行为时,被告即应考虑采取过滤、拦截等其他与侵权特征相适应的措施手段尽力及时进行侵权治理。除高判赔额的亮点外,本案的赔偿计算方式尤为值得关注。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视频播放量、播放时长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按照腾讯公司取证统计的播放量、视频时长等数据,计算出侵权视频的播放时长;根据被告年报中公布的日活跃用户营销收入、日均使用时长数据,提炼出被告因侵权视频获益的计算公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考虑到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了1倍的惩罚性赔偿。 35
2024年6月,同样是针对短视频平台对热播剧的"跟播"行为,腾讯公司在发现某短视频平台出现大量将《庆余年第二季》内容拆分、剪辑的短视频后,将该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并在立案后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该平台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删除、过滤和拦截侵害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人的权利基础较为稳定,而《庆余年第二季》正处于热播中,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情况紧急的特征。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保全措施也不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因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不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快速作出裁定: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展示其平台中涉嫌侵害视听作品《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涉嫌侵害视听作品《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36
前述两起案件各有特点,但同样反映了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激烈对抗,以及长视频平台捍卫自身权益的积极态势。其中核心的争议问题包括:第一,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越发关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山东省高院相继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长短视频争议中主张惩罚性赔偿更是屡见不鲜。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之定位,是否可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等关键理论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答,损害赔偿的标准仍处于争议之中。第二,短视频平台在版权侵权场景下的过错认定。争议点在于算法推荐技术是否改变了平台的中立地位,以及是否应当施加版权过滤的义务,对此,理论探讨尚无定论。 37
但上述纠纷仅是二者对抗中的冰山一角。早在2021年4月9日和4月23日,视频网站、影视公司、影视艺人等组成的联盟就先后发布了联合声明和倡议,矛头直指短视频上的二次创作内容。近年来,双方的版权之战、天价索赔、联名抵制更是频频出现。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目前短视频应用的用户黏性最高,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51分钟,其次为长视频,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12分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塑造用户碎片化的消费习惯上,短视频已大获全胜。在这种消费生态中,长视频以及电影市场正在受到重大打击。云合数据显示,2024年全网剧集正片有效播放量连续三个季度同比出现负增长。往年,暑期档总是爆款剧集扎堆涌现的黄金档期,2024年却由于全民奥运而遇冷,大盘自6月之后连续数月"遇冷",在3亿规模之下运行了5个月时间,11月才迎来缓慢回温。虽然头部剧集依然"能打",但支撑起整个大盘,对长视频受众形成黏性的"腰部剧集"出现了塌陷,虽然程度没有电影市场那么严重,但依然值得整个行业警惕。 382024年,除了延续的长视频平台运用法律规则对抗短视频平台外,长短视频的交互还呈现两个显著趋势。
第一,长剧愈趋短剧化,长视频开启长短融合的新纪元。在2025年,肉眼可见的事实是,长剧的数量和体量双双下降。灯塔发布的《2024年剧集市场洞察报告》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12集以下剧集占比超10%,25—32集剧集占比提升8.7%,33集及以上剧集整体占比减少14.2%。 39过往集数较短的主要是悬疑剧,比如爱奇艺"迷雾剧场"《隐秘的角落》《沉默的真相》都是12集,但2024年多类型剧集都普遍呈现"短剧化"。如爱奇艺推出的"迷你剧"《我的阿勒泰》仅有8集;古装偶像、现代言情以及职场剧以往动辄40集,但2024年的《长相思第二季》《冰雪谣》都不足25集,职场剧《前途无量》只有26集。压缩体量的同时,2024年长剧在叙事效率、信息密度、剪辑手法等方面也开始向短剧靠拢:《墨雨云间》前10分钟,女主就经历了由生到死、由死到生的轮回,引出令观众欲罢不能的复仇故事线;《九重紫》通过紧凑明快的节奏,以30多集体量撑起了传统长剧需要五六十集展开的剧情框架。短剧导演上位指导长剧,作为长视频平台的新尝试已得到良好的市场反馈。
第二,双方在微短剧市场积极布局,展开新一轮的竞争。除了短视频公司字节跳动通过抖音、红果在微短剧市场抢占先机顺利入局,长视频平台也正展开积极布局。腾讯凭借着生态内的视频号,长短结合,进行防守。爱奇艺CEO龚宇于2024年9月26日也宣布了爱奇艺正式上线短剧场和微剧场的重要决策。龚宇强调,爱奇艺所推出的短剧并非简单切割的低成本网剧,而微剧也绝非低质量的收费微短剧。龚宇透露,目前爱奇艺设计的微短剧商业模式中,70%以上的收入将分配给内容出品方,并且对于会员用户来说,这些微短剧将是完全免费的。这一举措旨在激励内容创作者,同时提升会员用户的观看体验。 402024年11月初,爱奇艺又发布了短剧分账合作新规,根据会员有效播放时长进行递进式激励。虽然上新数量与分账规模尚有差距,但通过后程发力与平台力推,爱奇艺已经涌现出了一波头部短剧。 41优酷则牵手番茄小说,深度挖掘超级IP,一批轻量化网文都有改编成爆款短剧的潜力。 42短视频的优势在于流量和商业模式,长视频平台的优势在于通过多年对剧集市场的深耕所积累下的制作、运营、发行能力,有助于在内容精品化浪潮的微短剧行业取得竞争优势。微短剧更像是下一个时代一张重要的门票,不仅决定着未来平台的发力重心,而且似乎也意味着全新话语权的争夺。微短剧商业模式引发的多米诺效应正在显现,而能否及时适应这一趋势,正考验着各方的能力。
在2021年10月的第三季度财报会上,美国知名流媒体平台Netflix(网飞)首席运营官兼首席产品官格雷格·彼得斯曾直言:"我们看到人们在TikTok上分享视频,或者制作自己的小游戏、Roblox游戏等内容。这非常棒,我们应该鼓励这种粉丝文化。"
长短视频之间的竞争与牵制未必是永恒主题,如何实现友好合作与有序竞争,或许才是新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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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2024年,中国影视文娱行业经历了高开低走、既有市场规律不断失灵、确定性不断丧失的全过程,于是在一片看衰论调中忐忑不安地迎来了2025年。
但开年发生的事,却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2025年的春节档票房再次打破中国影史纪录,达到了95.10亿元。只不过这次并非群雄逐鹿的局面,而是一家独大霸屏春节档,它就是饺子导演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续集,以下称《哪吒2》)。最终,以48.39亿元的票房成绩,荣膺春节档票房榜冠军。令人惊叹的是,它并未止步于春节档,而是继续高歌猛进地创造着一个接一个的新纪录:2025年2月6日,《哪吒2》超越《长津湖》57.75亿元票房,成为中国影史票房榜冠军;2025年2月7日,《哪吒2》超越《星球大战:原力觉醒》在北美的67.92亿元票房,成为全球影史单一市场票房榜冠军;2025年2月13日,《哪吒2》票房史无前例地突破100亿元大关。《哪吒2》所创造的票房神话还在延续,最终上限尚不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影视工业和电影市场被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可能因此迎来了久违的拐点。
与大银幕上高呼"我命由我不由天"的哪吒形成奇妙对应的是,现实中一款AI产品以横空出世之姿,打破了西方AI垄断状态,这就是中国人工智能企业"深度求索(DeepSeek)"在春节前夕发布的开源模型DeepSeek—R1。DeepSeek的研发训练成本极低,但模型性能已接近美国顶尖AI模型,同时还免费向全球开发者开放。一经推出,便引发全球瞩目,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下载量荣登免费应用程序榜首。DeepSeek的问世,为全球人工智能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让全球人工智能的竞争更加公平与多元,加速了人工智能在世界的运用和普及,为中国影视文娱行业的进化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在《哪吒2》和DeepSeek的激励和引领之下,2025年的中国影视文娱行业迅速摆脱过去一年的阴霾状态,以昂扬之姿直面未来的不确定性。
- 本文载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5)
文章附录
1 米新磊,金诚同达合伙人。袁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特别感谢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苏艺对于本报告的卓越贡献。
2 本篇报告所聚焦的影视娱乐行业,是指以电影、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一切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娱乐产品和服务并能够实现娱乐价值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文艺演出、电子游戏、音乐等若干领域。
3 2024年电影票房前五名的影片为《热辣滚烫》(34.17亿元)、《飞驰人生2》(33.61亿元)、《抓娃娃》(33.28亿元)、《第二十条》(24.29亿元)、《熊出没·逆转时空》(19.84亿元),其中除了第3名《抓娃娃》是暑期档影片外,其余四部均为春节档上映影片。
4 毒眸编辑部:《电影的2024:危机很多,希望不少》,载微信公众号"毒眸"2025年1月6日,https://mp.weixin.qq.com/s/vJBbhKS8DAvnMCCkC0vA-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 月 12 日。
5 快科技:《〈庆余年2〉夺2024年剧王 播放量超35亿险胜〈墨雨云间〉》,载新浪网,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4-12-31/doc-ineciccv168693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6 《微短剧迈入2.0时代〈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发布八大主要发现》,载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站,http://www.cnsa.cn/art/2024/11/6/art_1955_459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3日。
7 3A游戏(AAA游戏)的说法最早起源于美国,通常是指大量的金钱(A lot of money)、大量的资源(A lot of resources)和大量的时间(A lot of time)。因此,3A游戏通常由大型游戏公司或知名工作室开发,往往拥有庞大的制作团队,开发资金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数亿美元,开发周期也通常为数年,以确保在图形、音效、剧情等各方面达到极高的水准。
8 卢扬、刘曼华:《〈黑神话:悟空〉销售额破90亿 国风游戏2025年迎投资好时机》,载北京商报网,https://www.bbtnews.com.cn/2025/0116/54432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3日。
9 《2024至2028年全球娱乐及媒体行业展望:中国摘要》,载普华永道网站,
https://www.pwccn.com/zh/tmt/entertainment-and-media-outlook-2024-2028.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3日。
10 李铁柱、问致璞:《〈黑神话:悟空〉助力国风再出圈》,载《北京青年报》2025年2月11日,A08版。
11 《〈黑神话:悟空〉效应持续发酵:游戏与文旅深度融合,何以出圈又出位?》,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0830A03Y450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3日。
12 见本书《中国影视娱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5)》评选出的重大案例1和5。
13 《公安部公布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载公安部网站,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9700940/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4日。
14 见本书《中国影视娱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5)》评选出的重大案例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15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微信公众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12月16日,https://mp.weixin.qq.com/s/JYUUv8pu4YCnPhLl6E8wX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16 《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法院判了》,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0日,
https://mp.weixin.qq.com/s/wuyMZPjBGfZHup0CfZiGN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17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5日,https://mp.weixin.qq.com/s/YUO3HGffKjd3ETuqlsVIW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18 《参与了编曲,算是歌曲的作者吗?》,载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7月24日,
https://mp.weixin.qq.com/s/4d7F88fbA0M2Uj9Tv3-4v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19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依据(原)《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认定解除《合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原)《合同法》第110条系规定在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该法条系关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认定,而(原)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94条(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仅适用第110条从而认定合同解除,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2 参见《美国人工智能著作权诉讼案件整理(截至2024/11/24,共计35件)》,载微信公众号"科技法珠玑"2024年11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6AJeKFxFW9L06X-1vlTuc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23 See Sandra Aistars,Hous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Court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Internet's hear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 III-IP Protection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and Creative Works",George Mason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LS 24-09 13 Apr 2024.
24 《【综述】第二届"浙江大学—慕尼黑大学知产对话工作坊"|著作权法遇上人工智能:一个比较法的视角》,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11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wj0BwQLyjOs0fIl3YRGJi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25 参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
26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朱阁、崔国斌、王迁、张湖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28 参见《〈2024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 12方面关键数据出炉》,载腾讯网,
https://news.qq.com/rain/a/20240403A092MP0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29 参见《2024短剧市场:500亿规模超电影,已达长视频70%》,载搜狐网,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30 参见《中国网络视听协会报告:2024年微短剧带动64.7万个就业机会》,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50117A073DX0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31 同上注。
32 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
33 吴振:《整治"霸总"短剧,拒绝"向下的流量"|新京报快评》,载微信公众号"新京报评论"2024年11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JRnwg0oaJtE8SMlQHnwAW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34 《太低俗!平台集体出手,全线下架》,载微信公众号"环球时报"2024年8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AiF2CmPTxgfdIlLrdrirew,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35 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
36 参见《这样也能看〈庆余年2〉?上海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4年6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LBDIroibKkGw0h09cCItt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12日。
37 详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4)》,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17—318页。
38 参见《变短、脱水......今年国剧还有哪些关键词?》,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24A09I730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39 参见《剧集丨2024H1市场观察——多元创新,内容持续精品化》,载微信公众号"灯塔电影实验室"2024年6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bikKPSUattp_k-jnJjKp4w,最后访问日期: 2025年1月21日。
40 参见《爱奇艺正式上线短剧场和微剧场,会员用户完全免费》,载新浪财经网,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9-26/doc-incqmyqt332364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41 参见《爱奇艺发布网络微短剧合作模式:两种分账方式 面向单集2至15分钟内容》,载爱奇艺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42 参见《优酷与番茄小说达成合作,共同推动网文IP影视化》,载番茄小说网,https://fanqienovel.com/writer/zone/article/7350213734242992190,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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