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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实务中信托受益权转让较为常见,那若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外转让,该种情形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程为何呢?本文将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01.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信托受益权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国有企业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还应遵守国有资产交易的下述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七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3)国资委回复: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02.国有企业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流程
1.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七十八条: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2.评估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七十九条: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3.进场交易与信息披露
信托受益权应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若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金额达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的应当进场交易的标准,应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若金额未达到进场交易的标准,则无需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4.至信托公司处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
双方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至信托公司处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
结语
目前的公开检索中,暂未查询到因信托受益权未进场交易引发的转让协议效力纠纷的生效判例。司法实践中既存在认定转让有效的裁判案例,亦有认定转让无效的裁判案例,但此类案例中的转让标的多为股权、土地使用权等。
(2022)京民申3332号案例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长城伟业公司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于二审审理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双方当事人协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系国有企业重大财产,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属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未经国有资产评估自行确定转让价格,并于公开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自行缔约,处分国有资产,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驳回森根比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森根比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2017)京03民终13120号案件中,法院秉持了同样的观点,认为“真空电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与王某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书》,约定真空电子公司将其持有的木禾雨公司31.5%的股权以5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王某,该转让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真空电子公司主张现在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依据不足,且王某亦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书》无效,真空电子公司基于该合同取得的王某交付的50万元对价款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返还对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2020)京03民终13060号,法院同样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西南实业公司的股东为独山县交通运输局以及贵州神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独山县交通运输局持股比例25%,神玺公司持股比例为75%。神玺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股东是独山县财政局,西南实业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国有出资,因此西南实业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西南交投公司的股权,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现西南实业公司对拟转让的资产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也没有通过法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西南实业公司与圣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转让西南交投公司股权的约定应属无效。故西南实业公司请求圣佑公司受让其持有的西南交投公司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而在(2022)京民申4973号案件中,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方式系管理性规定。即使未进场交易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有效。“虽然案涉国有资产转让没有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评估、交易方式等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且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形,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菜篮子公司关于《合作经营协议书》及《2015年备忘录》《2016年备忘录》所涉交易未履行公开程序,且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而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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