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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案件xx。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除了级别管辖之外,还有地域管辖规则,以及管辖原则。其中,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原则有不方便管辖、共同管辖、默示管辖原则等。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21”)作出了28处调整,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地域管辖部分和不方便管辖部分,涉及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有以下五个亮点:扩大特殊地域管辖范围,降低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门槛,增加专属管辖的适用情形,增设消费者诉讼和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适用规则,增设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冲突规则。
(一)扩大特殊地域管辖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七十六条xxi对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七十二条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原来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展到“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xxii,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外,还存在既非合同又非财产权益的纠纷,例如: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按照民事诉讼法2021,该类既非合同又非财产权益纠纷,因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因此中国法院难以参照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七十二条直接获得管辖权。由此,征求意见稿将特殊地域管辖外延扩大到了“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法院在受理多以人身权纠纷为主的非财产权益纠纷也能在该条项下找到管辖依据。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将5个管辖连接点增加为7个:在民事诉讼法2021中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控扣押财产、代表机构的5个管辖连接点基础上,增加“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2个管辖连接点。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七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侵权案件中,法院仅能依据该条前述规定的5个管辖连接点来获得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事实上侵权案件并不一定会出现前述5个连接点,常见侵权案件的连接点多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纠纷而导致的管辖权争议,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十九条xxiii对于侵权纠纷而获得管辖权xxiv。而为了解决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管辖连接点,将常见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另外,本条还增加了一款兜底条款,但凡争议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就可由中国法院管辖,同时该款也保留了法官对“适当联系”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降低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门槛
征求意见稿增加第二百七十七xxv条,该条明确了即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可以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那么本条结合第二百七十六条可知,争议存“适当联系”就可由中国法院管辖,没有实际联系也可以协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征求意见稿突破了实际联系原则。根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书面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仍然局限于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实际联系原则的适用较为严格。这和协议管辖的通行国际规则有较大出入xxvi:在中国2017年签署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可排他性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并不受最实际联系原则约束。征求意见稿增加第二百七十七条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对实际联系原则的突破,扩展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协议管辖不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约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征求意见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条款,扩大了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切的管辖问题,将会议纪要、司法解释、实践审判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关管辖规则正式纳入征求意见稿,提升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规则的效力层级。剩余三个亮点将在《初探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范围的扩张和完善--评<民事诉讼法>(下)》中继续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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