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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探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范围的扩张和完善--评<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稿(上)》中对特殊地域管辖范围、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进行了简要评述,本文作为下篇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法院专属管辖的适用情形、消费者诉讼和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国际民商事管辖协调规则进行简要分析。
(三)增加专属管辖的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七十九条xlvii在民事诉讼法2021基础xlviii上,增加了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
1.增加明确有外商投资因素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活动,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结合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专属管辖的类别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又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便由外商投资的也属于中国的组织,管辖应参照民事诉讼法2021第七十二条由所在地法院管辖xlix。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有外商投资因素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等活动列入了专属管辖的范围,从而增强了中国法院对境内设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管辖排他性。
2.增加对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专属管辖
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21中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管辖并未作规定,近年随着贸易增加,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贸易焦点。征求意见稿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增加进专属管辖条款,切实响应国家利益,和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管辖规则接轨。在《布鲁塞尔条例I》l、《知识产权冲突法通则(CLIP原则)》li等约定中,针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争议案件约定由知识产权授予国专属管辖。该项为我国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提供排他的管辖依据,同时为解决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提前布局。
(四)增设消费者诉讼和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适用规则
1.消费者诉讼
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服务等的兴起,消费者对于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者或其分支机构,也能依照征求意见稿,在消费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极大方便了境内的消费者对境外经营者提起诉讼,有效减少诉讼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该条第二款针对交易双方常见的统一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虽然未直接否认该管辖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但消费者仍可按照该款最后一句“管辖协议提起诉讼明显不方便的”主张格式条款中的协议管辖无效。
2.信息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也应当适用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七十六条,但因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广泛、难以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百八十一条,进一步就信息网络侵权的该种侵权的管辖链接点进行了直接的规定:网络信侵权造成损害的,可以向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提起诉讼。而就侵权行为的管辖连接点,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范围,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中就已经进行了定义:“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基于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七十六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的进一步融合。
(五)增设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冲突规则
1.征求意见稿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针对案件当事人既向中国法院,又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中国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驳回(但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除外)。本条指出同一争议发起的平行诉讼lii或对抗诉讼,体现了我国司法主权原则,不管域外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均独立地享有管辖权。
2.征求意见稿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受理后,对于外国法院先于中国法院受理的,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排除了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更方便法院的情况)。但当国外法院未审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审结,经过申请可以恢复中国法院诉讼。该条体现了国际礼让原则,同时平衡了司法主权。对于礼让的前提是存在被中国法院承认的可能,同时该条又给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
同时,被中国法院承认的判决和裁定,中国法院应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第五百三十一条liii第二款,中国法院不接受重复诉讼的规则。
3.征求意见稿第二百八十四条主要体现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总体上放宽了不方便管辖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征求意见稿将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中“不涉及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改为“不涉及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将不再是适用不方便管辖的前提条件,涉及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的案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只要不涉及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可以适用不方便管辖,扩大了中国法院不方便管辖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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