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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于1965年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使领馆的领事认证。2023年3月8日,中国大陆加入《海牙公约》,并于2023年11月7日《海牙公约》在中国大陆及其他未对中国大陆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海牙公约》生效后,中国大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海牙公约》缔约国之间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一、中国大陆加入《海牙公约》后,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公文书、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仅需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公证认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大陆加入《海牙公约》前,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加中国使领馆认证;公文书证需公证,无需中国领事馆认证。
而根据《海牙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的规定,中国大陆加入《海牙公约》后,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公文书、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仅需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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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
举例说明 |
加入《海牙公约》前的跨境流转要求 |
加入《海牙公约》后的跨境流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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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 |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等 |
公证加中国使领馆认证 |
仅需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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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
公证加中国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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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 |
判决书、裁定书、公证文书等 |
公证 |
二、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间,《海牙公约》不适用
虽然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为《海牙公约》的成员,但根据中国大陆加入《海牙公约》保留声明,中国大陆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海牙公约》成员之间不适用《海牙公约》,即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依靠指定转递机构,而不是办理附加证明书。
根据现有规定,中国香港内形成的文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中国澳门形成的文书,需经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转递。
此外,中国台湾没有加入《海牙公约》,中国台湾内形成的文书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后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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