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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September 2026

关于审查意见中不清楚问题的答复策略

K
Kangxin

Contrib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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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applicants often struggle with responding to complex clarity issues raised in examination opinions. This article provides practical response strategies through several specific cases, demonstrating how to address various types of unclear claim problems that commonly challenge applicants during patent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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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申请人来说,答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相对复杂的不清楚问题存在一定难度。本文通过几个具体案例给出了这类不清楚问题的答复策略。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对权利要求的清楚性要求进行了说明,指出了权利要求应该符合哪些清楚性要求以及各种不符合权利要求清楚性要求的情况。

对于一些简单的不清楚问题,比如“技术特征缺乏引用基础”、“术语不一致”、“不确定用语”等,通常通过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简单修改或删除即可容易地克服。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当面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一些相对复杂的不清楚问题时,申请人如果对照《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对权利要求的清楚性要求,可能仅知道权利要求存在这些不清楚的问题,但如何克服这些不清楚问题则往往成为申请人答复这类问题的一个难点。

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实务操作中一些常见的、成为申请人答复难点的关于不清楚问题的审查意见给出具体的答复策略。

案例1

关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内容不相适应而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案例1涉及一种解码器,其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解码器,被配置为:解码视频数据流,所述视频数据流具有以视频内容的图像的片段为单位编码至其中的所述视频内容,每一片段被分别编码至视频数据流的封包序列的一个或多个有效负载封包中,其中,所述封包序列具有穿插在其中的ROI封包,并且所述ROI封包识别所述图像的属于所述图像的ROI的图块;以及基于所述ROI封包识别将覆盖属于所述图像的ROI的所述图块的片段封包化的封包。”

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解码器,是产品权利要求,其中对“解码器”的限定特征仅涉及所执行的步骤,而产品权利要求应当使用结构特征或功能模块特征进行限定。因此,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相适应,造成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作为一种答复策略,可以根据说明书记载,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解码器包括处理器,由处理器来执行相应的步骤,即,将权利要求1修改如下:

“一种解码器,包括处理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解码视频数据流,……;以及基于所述ROI封包识别将覆盖属于所述图像的ROI的所述图块的片段封包化的封包。”

上述修改使得解码器包括处理器这一功能模块,从而使用功能模块特征限定了产品权利要求,因此,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主题名称相互适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作为另一种答复策略,也可以根据说明书记载,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解码方法”,即,将权利要求1修改如下:

“一种解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解码视频数据流,……;以及基于所述ROI封包识别将覆盖属于所述图像的ROI的所述图块的片段封包化的封包。”

上述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由步骤限定的方法,而不是应当使用结构特征或功能模块特征进行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于方法权利要求,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可见,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内容不相适应而导致的不清楚问题,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或技术内容的方式使得两者相互适应,从而克服不清楚问题。

案例2

关于不适当用语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而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案例2涉及一种多芯片模块,其权利要求3如下: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芯片模块,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晶体管,具体地,两个晶体管与一电容器。”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具体地”的表述,其前后分别限定了“控制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晶体管”的较宽保护范围以及“控制电路包括两个晶体管与一电容器”的较窄保护范围,这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

作为一种答复策略,可以删除“具体地”前后特征中的任一个特征。例如,可以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芯片模块,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晶体管。”或者修改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芯片模块,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两个晶体管与一电容器。”

作为另一种答复策略,也可以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两个晶体管与一电容器”,而将该特征重新限定在引用权利要求3的新从属权利要求中,即,将权利要求3拆分成两个权利要求,分别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芯片模块,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晶体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芯片模块,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两个晶体管与一电容器。”

无论上述哪种修改方式,都可以通过将权利要求限定至确定的保护范围来克服这类不清楚问题。

对于类似的用语“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优选地”等或由此造成的上下位概念同时出现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而引起的不清楚问题,可以采用上述类似的修改方式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案例3

关于技术方案本身不清楚而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案例3涉及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权利要求3如下: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

所述算术公式由以下公式(5)表示:

1844080a.jpg

(5)

其中,xi表示所述一个或多个荧光光束和所述自发荧光光束中每一个的荧光强度,其中,i是1或更大的整数,yj表示所述荧光信号,其中,j是1或更大的整数,S表示包括所述荧光染料中每一个的荧光光谱基准和所述生物样本的自发荧光光谱的基准光谱,ST表示所述基准光谱S的转置矩阵,L表示加权系数矩阵,p表示惩罚系数,I表示单位矩阵,pI表示所述惩罚项。”

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公式(5),并限定了xi表示所述一个或多个荧光光束和所述自发荧光光束中每一个的荧光强度,yj表示所述荧光信号。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xi与x1…xn之间的关系、不清楚yi与y1…ym之间的关系,导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根据说明书记载,x1…xn表示的是荧光光束和自发荧光光束的一系列的荧光强度,y1…ym表示的是一系列的荧光信号,xi表示的是x1…xn中的一个,yi表示的是y1…ym中的一个。但在权利要求3中,既没有限定x1…xn表示的是荧光光束和自发荧光光束的荧光强度、y1…yn表示的是荧光信号,也没有限定xi表示的是x1…xn中的一个、yi表示的是y1…ym中的一个,由此导致了xi与x1…xn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以及yi与y1…ym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的问题。

理解了xi与x1…xn、yi与y1…ym的上述关系,就可以将权利要求3修改如下: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

所述算术公式由以下公式(5)表示:

1844080b.jpg

(5)

其中,xi表示所述一个或多个荧光光束和所述自发荧光光束的荧光强度x1至xn中的每一个,其中,i是1或更大的整数,yj表示所述荧光信号y1至ym中的每一个,其中,j是1或更大的整数,S表示包括所述荧光染料中每一个的荧光光谱基准和所述生物样本的自发荧光光谱的基准光谱,ST表示所述基准光谱S的转置矩阵,L表示加权系数矩阵,p表示惩罚系数,I表示单位矩阵,pI表示所述惩罚项。”

上述修改后的特征明确了x1…xn表示的是荧光光束和自发荧光光束的荧光强度,y1…yn表示的是荧光信号,且xi表示的是x1…xn中的一个,yi表示的是y1…ym中的一个,从而明确了xi与x1…xn之间的关系以及yi与y1…ym之间的关系。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是清楚的。

技术方案本身不清楚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五花八门的,例如上述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技术特征之间相互矛盾、技术特征含义不明等。对于这类不清楚问题,通常需要从该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具体描述入手,根据说明书记载,理解权利要求中构成该方案的各技术特征的含义、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除此之外,还需要理解审查意见所认为的不清楚的关键点是什么。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明确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就能准确地克服这类不清楚问题。

案例4

关于指代不清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案例4涉及一种具有内置冗余用于光测量的光电传感器构件,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

“……

四个端口,其中,一个端口是传感器构件的数据输出端,信号经由该端口输出;一个端口是用于向所述传感器构件提供时钟频率的时钟输入端;一个端口是中断引脚,所述传感器构件能够使用该输出端口来通知外部控制单元光强度的变化;一个端口是地址引脚,外部控制单元能够经由该输入端口来设置传感器。”

审查意见中指出,在权利要求1中,首先限定了“四个端口”,接下来分别以“一个端口”、“该端口”、“该输出端口”、“该输入端口”来对这四个端口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该权利要求中,“一个端口”、“该端口”、“该输出端口”、“该输入端口”具体指代了“四个端口”中的哪个端口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虽然对于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通过阅读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与对应的附图是可以清楚理解的,但在权利要求中,未对四个端口做具体区分将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作为一种答复策略,可以对四个端口进行具体区分,例如,可以将上述技术特征修改为

“四个端口,包含第一端口、第二端口、第三端口和第四端口,其中,所述第一端口是所述传感器构件的数据输出端,信号经由所述第一端口输出;所述,第二端口是用于向所述传感器构件提供时钟频率的时钟输入端;所述第三端口是中断引脚,所述传感器构件能够使用所述第三端口来通知外部控制单元光强度的变化;所述第四端口是地址引脚,外部控制单元能够经由所述第四端口来设置传感器的地址”。

上述修改通过使用“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对四个端口进行明确指代,避免后续在对端口进行描述时各端口指代不清的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对于这些相对复杂的不清楚问题,往往需要申请人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明白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关键点之所在,这样才能通过修改准确地克服不清楚问题。

以上仅仅是笔者针对实务操作中常见但对于申请人来说答复存在一定难度的不清楚问题答复策略给出的一点拙见,不妥之处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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