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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时提交优先权文件的要求及期限已予以明确。
优先权文件要求
若需要在伊拉克主张商标优先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对应的本国或境外商标申请的认证副本,该文件需完成伊拉克领事馆的公证认证手续。
提交期限
依据《巴黎公约》规定,申请人自首次商标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可在其他成员国提交对应商标申请并主张以该在先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但在伊拉克,优先权文件的提交期限与主张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优先权文件须在伊拉克商标申请审查意见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
实践中,商标局审查部门通常会在提交申请后约 8 至 14 周(约 2 至 3.5 个月)发出审查意见,具体取决于其工作量及待审申请数量。
实务影响
由于该期限自审查意见出具之日起算,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无法预估优先权文件提交的确切截止日期。审查意见一般于申请提交后 8 至 14 周出具,但具体处理周期可能因商标局工作量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计划在伊拉克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尽早着手办理优先权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确保审查意见下发时文件已准备齐全,并能够在审查意见出具后的 30 日期限内提交。
罗思迪拜办公室将持续跟进当地审查实践,后续如有新规会第一时间同步更新。如需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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